陵續字智初,會稽吳人也。 世為族姓。 祖父閎,字子春,建武中為尚書令。 美姿貌,喜着越布單衣,光武見而好之,自是常□會稽郡獻越布。 續幼孤,仕郡戶曹史。 時歲荒民饑,太守尹興使續于都亭賦民饘粥。 續悉簡閲其民,訊以名氏。 事畢,興問所食幾何?續因口說六百餘人,皆分別姓字,無有差謬。 興異之,刺史行部,見續,闢為別駕從事。 以病去,還為郡門下掾。 是時楚王英謀反,陰疏天下善士,及楚事覺,顯宗得其錄,有尹興名,乃征興詣廷尉獄。 續與主簿梁宏、功曹史駟勛及掾史五百餘人詣洛陽詔獄就考,諸吏不堪痛楚,死者大半,唯續、宏、勛掠考五毒,肌肉消爛,終無異辭。 續母遠至京師,覘候消息,獄事特急,無緣與續相聞,母但作饋食,付門卒以進之。 續雖見考苦毒,而辭色慷慨,未嘗易容,唯對食悲泣,不能自勝。 使者怪而問其故。 續曰:「母來不得相見,故泣耳。 」使者大怒,以為門卒通傳意氣,召將案之。 續曰:「因食餉羹,識母所自調和,故知來耳,非人告也。 」使者問:「何以知母所作乎?」續曰:「母嘗截肉未嘗不方,斷鰃以寸為度,是以知之。 」使者問諸謁舍,續母果來,於是陰嘉之,上書說續行狀。 帝即赦興等事,還鄉裡,禁錮終身。 續以老病卒。 長子稠,廣陵太守,有理名。 中子逢,樂安太守。 少子曪,力行好學,不慕榮名,連征不就。 曪子康,已見前傳。 戴封字平仲,濟北剛人也。 年十五,詣太學,師事鄮令東海申君。 申君卒,送喪到東海,道當經其家。 父母以封當還,豫為娶妻。 封暫過拜親,不宿而去。 還京師卒業。 時同學石敬平溫病卒,封養視殯斂,以所賫糧巿小棺,送喪到家。 家更斂,見敬平行時書物皆在棺中,乃大異之。 封后遇賊,財物悉被略奪,唯余縑七匹,賊不知處,封乃追以與之,曰:「知諸君乏,故送相遺。 」賊驚曰: 「此賢人也。 」盡還其器物。 後舉孝廉,光祿主事,遭伯父喪去官。 詔書求賢良方正直言之士,有至行能消災伏異者,公卿郡守各舉一人。 郡及大司農俱舉封。 公車征,陛見,對策第一,擢拜議郎。 遷西華令。 時汝、潁有蝗災,獨不入西華界。 時督郵行縣,蝗忽大至,督郵其日即去,蝗亦頓除,一境奇之。 其年大旱,封禱請無獲,乃積薪坐其上以自焚。 火起而大雨暴至,於是遠近歎服。 遷中山相。 時諸縣囚四百餘人,辭狀已定,當行刑。 封哀之,皆遣歸家,與剋期日,皆無違者。 詔書策美焉。 永元十二年,征拜太常,卒官。 李充字大遜,陳留人也。 家貧,兄弟六人同食遞衣。 妻竊謂充曰:「今貧居如此,難以久安,妾有私財,願思分異。 」充偽酬之曰:「如欲別居,當醖酒具會,請呼鄉裡內外,共議其事。 」婦從充置酒燕客。 充于坐中前跪白母曰:「此婦無狀,而教充離閒母兄,罪合遣斥。 」便呵叱其婦,逐令出門,婦銜涕而去。 坐中驚肅,因遂罷散。 充後遭母喪,行服墓次,人有盜其墓樹者,充手自殺之。 服闋,立精舍講授。 太守魯平請署功曹,不就。 平怒,乃援充以捐溝中,因鼟署縣都亭長。 不得已,起親職役。 後和帝公車征,不行。 延平中,詔公卿、中二千石各舉隱士大儒,務取高行,以勸後進,特徵充為博士。 時魯平亦為博士,每與集會,常歎服焉。 充遷侍中。 大將軍鄧騭貴戚傾時,無所下借,以充高節,每卑敬之。 嘗置酒請充,賓客滿堂,酒酣,騭跪曰:「幸托椒房,位列上將,幕府初開,欲闢天下奇偉,以匡不逮,惟諸君博求其器。 」充乃為陳海內隱居懷道之士,頗有不合。 騭欲絶其說,以肉啖之。 充抵肉于地,曰:「說士猶甘于肉!」遂出,徑去。 騭甚望之。 同坐汝南張孟舉往讓充曰:「一日聞足下與鄧將軍說士未究,激刺面折,不由中和,出言之責,非所以光祚子孫者也。 」充曰:「大丈夫居世,貴行其意,何能遠為子孫計哉!」由是見非于貴戚。 遷左中郎將,年八十八,為國三老。 安帝常特進見,賜以几杖。 卒於家。 繆肜字豫公,汝南召陵人也。 少孤,兄弟四人,皆同財業。 及各娶妻,諸婦遂求分異,又數有□爭之言。 肜深懷憤嘆,乃掩戶自撾曰:「繆肜,汝修身謹行,學聖人之法,將以齊整風俗,柰何不能正其家乎!」弟及諸婦聞之,悉叩頭謝罪,遂更為惇睦之行。 仕縣為主簿。 時縣令被章見考,吏皆畏懼自誣,而肜獨證據其事,掠考苦毒,至乃體生蟲蛆,因復傳換五獄,踰涉四年,令卒以自免。 太守隴西梁湛召為決曹史。 安帝初,湛病卒官,肜送喪還隴西。 始葬,會西羌反叛,湛妻子悉避亂它郡,肜獨留不去,為起墳頉,乃潛穿井旁以為窟室,晝則隱竄,夜則負土,及賊平而墳已立。 其妻子意肜已死,還見大驚。 關西咸稱傳之,共給車馬衣資,肜不受而歸鄉裡。 闢公府,舉尤異,遷中牟令。 縣近京師,多權豪,肜到,誅諸奸吏及託名貴戚賓客者百有餘人,威名遂行。 卒於官。 陳重字景公,豫章宜春人也。 少與同郡雷義為友,俱學魯詩、顏氏春秋。 太守張雲舉重孝廉,重以讓義,前後十餘通記,雲不聽。 義明年舉孝廉,重與俱在郎署。 有同署郎負息錢數十萬,責主日至,詭求無已,重乃密以錢代還。 郎後覺知而厚辭謝之。 重曰:「非我之為,將有同姓名者。 」終不言惠。 又同舍郎有告歸寧者,誤持蝰舍郎藳以去。 主疑重所取,重不自申說,而巿藳以償之。 後寧喪者歸,以藳還主,其事乃顯。 第344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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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漢書》
第34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