諸儒宗之。 與扶風馬融、南陽張衡特相友好。 初,瑗兄章為州人所殺,瑗手刃報仇,因亡命。 會赦,歸家。 家貧,兄弟同居數十年,鄉邑化之。 年四十餘,始為郡吏。 以事系東郡發乾獄。 獄掾善為禮,瑗閒考訊時,輒問以禮說。 其專心好學,雖顛沛必於是。 後事釋歸家,為度遼將軍鄧遵所闢。 居無何,遵被誅,瑗免歸。 後復辟車騎將軍閻顯府。 時閻太后稱制,顯入參政事。 先是安帝廢太子為濟陰王,而以北鄉侯為嗣。 瑗以侯立不以正,知顯將敗,欲說令廢立,而顯日沉醉,不能得見。 乃謂長史陳禪曰:「中常侍江京、陳達等,得以嬖寵惑蠱先帝,遂使廢黜正統,扶立簄孽。 少帝即位,發病廟中,周勃之征,于斯復見。 今欲與長史君共求見,說將軍白太后,收京等,廢少帝,引立濟陰王,必上當天心,下合人望。 伊、霍之功,不下席而立,則將軍兄弟傳祚於無窮。 若拒違天意,久曠神器,則將以無罪並辜元惡。 此所謂禍福之會,分功之時。 」禪猶豫未敢從。 會北鄉侯薨,孫程立濟陰王,是為順帝。 閻顯兄弟悉伏誅,瑗坐被斥。 門生蘇只具知瑗謀,欲上書言狀,瑗聞而遽止之。 時陳禪為司隷校尉,召瑗謂曰:「第聽只上書,禪請為之證。 」瑗曰:「此譬猶兒妾屏語耳,願使君勿復出口。 」遂辭歸,不復應州郡命。 久之,大將軍梁商初開莫府,復首闢瑗。 自以再為貴戚吏,不遇被斥,遂以疾固辭。 歲中舉茂才,遷汲令。 在事數言便宜,為人開稻田數百頃。 視事七年,百姓歌之。 漢安初,大司農胡廣、少府竇章共薦瑗宿德大儒,從政有夡,不宜久在下位,由此遷濟北相。 時李固為太山太守,美瑗文雅,奉書禮致慇勤。 歲余,光祿大夫杜喬為八使,徇行郡國,以臧罪奏瑗,征詣廷尉。 瑗上書自訟,得理出。 會病卒,年六十六。 臨終,顧命子寔曰:「夫人稟天地之氣以生,及其終也,歸精於天,還骨于地。 何地不可臧形骸,勿歸鄉裡。 其賵贈之物,羊豕之奠,一不得受。 」寔奉遺令,遂留葬洛陽。 瑗高於文辭,尤善為書、記、箴、銘,所着賦、碑、銘、箴、頌、七蘇、 南陽文學官志、嘆辭、移社文、悔祈、草書埶、七言,凡五十七篇。 其南陽文學官志稱于後世,諸能為文者皆自以弗及。 瑗愛士,好賓客,盛修餚膳,單極滋味,不問余產。 居常蔬食菜羹而已。 家無擔石儲,當世清之。 寔字子真,一名台,字元始。 少沉靜,好典籍。 父卒,隱居墓側。 服竟,三公並闢,皆不就。 桓帝初,詔公卿郡國舉至孝獨行之士。 寔以郡舉,征詣公車,病不對策,除為郎。 明於政體,吏才有餘,論當世便事數十條,名曰政論。 指切時要,言辯而確,當世稱之。 仲長統曰:「凡為人主,宜寫一通,置之坐側。 」其辭曰: 自堯舜之帝,湯武之王,皆賴明哲之佐,博物之臣。 故嚱陶陳謨而唐虞以興,伊、箕作訓而殷周用隆。 及繼體之君,欲立中興之功者,曷嘗不賴賢哲之謀乎!凡天下所以不理者,常由人主承平日久,俗漸敝而不悟,政寖衰而不改,習亂安危,怢不自鷪。 或荒耽嗜欲,不恤萬機;或耳蔽箴誨,厭偽忽真; 或猶豫歧路,莫適所從;或見信之佐,括囊守祿;或簄遠之臣,言以賤廢。 是以王綱縱□于上,智士鬱伊于下。 悲夫! 自漢興以來,三百五十餘歲矣。 政令垢翫,上下怠懈,風俗雕敝,人庶巧偽,百姓囂然,咸復思中興之救矣。 且濟時拯世之術,豈必體堯蹈舜然後乃理哉?期于補□決壞,枝柱邪傾,隨形裁割,要措斯世于安寧之域而已。 故聖人執權,遭時定製,步驟之差,各有雲設。 不強人以不能,背急切而慕所聞也。 蓋孔子對葉公以來遠,哀公以臨人,景公以節禮,非其不同,所急異務也。 是以受命之君,每輒創製;中興之主,亦匡時失。 昔盤庚愍殷,遷都易民;周穆有闕,甫侯正刑。 俗人拘文牽古,不達權制,奇偉所聞,簡忽所見,烏可與論國家之大事哉!故言事者,雖合聖德,輒見掎奪。 何者?其頑士闇于時權,安習所見,不知樂成,況可慮始,苟雲率由舊章而已。 其達者或矜名妒能,恥策非己,舞筆奮辭,以破其義,寡不勝觽,遂見擯□。 雖稷、契復存,猶將困焉。 斯賈生之所以排于絳、灌,屈子之所以攄其幽憤者也。 夫以文帝之明,賈生之賢,絳、灌之忠,而有此患,況其餘哉! *(故宜)*量力度德,春秋之義。 今既不能純法八*(世)**[代]*,故宜參以霸政,則宜重賞深罰以禦之,明着法術以檢之。 自非上德,嚴之則理,寬之則亂。 何以明其然也?近孝宣皇帝明於君人之道,審于為政之理,故嚴刑峻法,破奸軌之膽,海內清肅,天下密如。 薦勛祖廟,享號中宗。 筭計見效,優於孝文。 及元帝即位,多行寬政,卒以墮損,威權始奪,遂為漢室基禍之主。 政道得失,于斯可監。 昔孔子作春秋,曪齊桓,懿晉文,嘆管仲之功。 夫豈不美文、武之道哉?誠達權救敝之理也。 故聖人能與世推移,而俗士苦不知變,以為結繩之約,可復理亂秦之緒,干戚之舞,足以解平城之圍。 尚書曰,苗人逆命,禹乃舞干羽于兩階,七旬有苗格。 前書,高祖被匈奴圍于平城,用陳平計得解。 言干戚之舞,非平城之所用也。 夫熊經鳥伸,雖延歷之術,非傷寒之理;呼吸吐納,雖度紀之道,非續骨之膏。 蓋為國之法,有似理身,平則致養,疾則攻焉。 夫刑罰者,治亂之藥石也; 第215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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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漢書》
第21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