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貼黃。 臣竊見浙中州縣市井人煙,比二十年前,不及四五。 所在酒稅課利虧欠,只如杭州酒務課利,昔年三十餘萬貫,今來只及二十餘萬貫。 其它大率類此。 朝廷力行仁政,不為不久,而公私凋耗,終不少蘇,蓋是商賈物貨,元未通行故也。 自來民間買賣,例少見錢,惟藉所在有富實人戶可倚信者賒買而去。 歲歲往來,常買新貨,卻索舊錢,以此行商坐賈,兩獲其利。 今浙中州縣,所理私債,大半系欠官錢人戶。 官錢尚不能足,私債更無由催,以此商旅不行,公私受害。 若行此四事,則官之所失,止是虛數,而人戶一蘇,三二年間,商旅必復通行,酒稅課利,漸可複舊,所補不小。 【乞樁管錢氏地利房錢修表忠觀及墳廟狀】 元六年二月二十八日,龍圖閣學士左朝奉郎知杭州蘇軾狀奏。 檢準熙寧十年十月十一日中書札子節文:「資政殿大學士右諫議大夫知杭州趙奏,伏見故吳越國王錢氏,有墳廟在本州界,欲乞兩縣應管錢氏諸墳廟,每縣選委僧道一名,專切主管內錢塘縣界文穆王元等二十六處墳廟。 勘會當州天慶觀道正通教大師錢自然,本錢氏直下子孫,欲令錢自然永遠住持。 並臨安縣界武肅王Α等廟墳一十一處,今召到本縣淨土寺賜紫僧道微,乞依錢自然例主管。 又勘會得文穆王元墳廟並忠獻王仁佐墳,並在龍山界,其側有香火妙因院,本錢氏建造,見是道正錢自然權令徒弟道士在彼看守,慾望改賜觀額,令錢自然已下徒弟,永遠住持,漸次修葺,兼得就便照管墳廟,不致荒廢。 奉敕依奏。 其錢塘妙因院,特改賜表忠觀為額。 並臨安淨土寺,令尚書祠部每遇同天節,各特與披剃童行一名。 」 又準元豐五年三月十八日中書札子節文:「皇城使慶州防禦使錢暉等奏,臣等先臣祠廟,在杭、越二州者五所,墳壠在錢塘、臨安兩縣者六十餘處。 獨臨安有田園房廊,歲收一千三百四十貫有奇,太平興國已後,寄納本縣,至大中祥符間,本處申明,蒙朝旨令杭州樓店務于軍資庫作臣家錢寄納,日後不曾請領。 近歲先臣祠廟,例皆摧塌,私家無力修葺,前項寄納錢數雖多,切緣年歲深遠,不敢更乞支給,今只乞降指揮下杭州,許將臨安縣舊田園房廊撥還臣家,庶收歲課,漸次完補墳廟。 謹錄奏聞,伏候敕旨。 」 右奉聖旨「宜令杭州每年特支錢五百貫,與表忠觀置簿拘管,只得修葺墳廟,不得別將支用,札付杭州,準此」者。 臣檢會熙寧十年七月二十六日,據管內道正錢自然狀,乞將臨安縣祖先置到產業,每年收掠賃錢一千三百五十四貫,修葺諸處墳廟。 此時差官檢計到錢塘、臨安縣所管錢氏墳廟,委是造來年深,木植朽損,共合用工料價錢一萬二千八百九十貫九百九十九文。 及臨安縣勘會到管內錢氏歸官房廊田產等賃錢,年納一千三百五十四貫三百四十文省,送納軍資庫,尋系本州申奏。 乞將臨安縣管催上件賃錢支撥修葺,約計九年,方得完備。 直至元豐五年內,因皇城使錢暉等奏乞方準。 當年三月十八日中書札子,奉聖旨,每年特支錢五百貫,與表忠觀修葺墳廟,不得別將支用。 自後至元五年,雖支得四千五百貫省,蓋為廟宇舊屋間架元造廣大,一百餘年不曾修治,例皆損塌,須得一起修葺,稍可完補。 若每年只支得五百貫,雖逐旋修得大段倒損去處,又為連接屋宇數多,隨手損塌。 自熙寧十年檢計,止今又及一十四年,尋于去年再差官重行檢計到兩縣墳廟已修再損、未及修屋宇神像等,共合用工料價錢,內臨安縣四千三百五十八貫一百四十四文省,錢塘縣一萬二千五百二十貫五百九十一文省,兩縣共合用工料價錢計一萬六千八百七十八貫七百三十五文省,須至奏陳者。 右臣竊惟錢氏之忠,著于甲令,朝野共知,不待臣言。 而墳廟荒毀,行路嗟傷。 就使朝廷特賜錢物,為之修完,猶不為過,而況本家自有地利房錢,可以支用,豈忍利此毫末,歸之有司!恭惟神宗皇帝,深念錢氏之忠,特改妙因院,賜名表忠觀,仍使其裔孫道士錢自然住持。 而有司不能推明聖意,奏乞盡數撥還地利房錢,以助修完,經今十四年,表忠觀既未成就,而諸處墳廟,依前荒毀,使先帝表顯忠臣之意,徒為空言。 臣愚慾望聖慈特許每年臨安縣所收地利房錢一千三百五十四貫三百四十文省,令表忠觀每遇修本觀及杭、越州諸墳廟,即具所修名件及合用錢數,赴州請領,仍候修造了,差官檢計,具委無大破,保明申州。 所貴事體稍正,毋使小民竊議。 謹錄奏聞,伏候敕旨。 .貼黃。 如蒙朝廷依奏,即乞指揮本州,將逐年所收到上件地利房錢,令須樁管,只得充修造表忠觀及錢氏墳廟使用,官私不得別行支借使用。 ●卷五十九 ◎奏議六首 【乞相度開石門河狀】 元六年三月某日,龍圖閣學士左朝奉郎知杭州蘇軾狀奏。 右臣謹按《史記》秦始皇三十七年,東遊至錢塘,臨浙江,水波惡,乃西百二十里從狹中渡。 始皇帝以天下之力犭旬其意,意之所欲出,赭山橋海無難,而獨畏浙江水波惡,不敢徑渡,以此知錢塘江天下之險,無出其右者。 第53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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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東坡集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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