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伏見元元年九月八日敕:「尚書戶部狀,據提點兩浙刑獄公事喬執中奏,熙寧四年以後至元豐三年以前新法,積欠鹽錢及有均攤等人陪填,見今貧乏無可送納,已累經赦恩,比類市易等錢,只今送納產鹽場監官本價錢,其餘並乞除放等事。 本部勘當,欲並依喬執中所奏前項事理施行,仍連狀奉聖旨依,及準提刑司備坐元奏,積欠鹽錢,前後官司催納,僅及六年,催到貫萬不少,今來所欠,並是下等貧困之人,無可送納,已累經赦恩,及逐節事理,遂具狀申奏。 今準省符,前項指揮請詳朝旨施行。 」本州契勘上件年分,計有四百四十五戶,自承朝旨以來,迨今首尾五年,才放得二十三戶。 臣竊怪之,以為東南鹽法,久為民患,原其造端,蓋自兩浙流衍散漫,遂及江南、福建,流弊之末,人不堪命,故詔令之下,如救水火。 今者五年之久,民之疾苦,依然尚在,朝廷德澤,十不行一,何也?推考其故,蓋提舉鹽事司執文害意,謂非貧乏不在此數。 而州縣吏人,因緣為奸,以市賄賂,故久而不決。 竊詳元奏之意,本謂積欠歲久,前後官司催納到貫萬不少,今來所欠,並是貧困之人,既以累經赦恩,比類市易,只乞與納官本價錢。 本部勘當,以此並乞依奏仍連狀奉聖旨施行,即是執中所奏欠戶,自是貧困之人,皆當釋放矣。 省部行下務從文省,止是節略元奏,為其已涉六年,見今貧乏無可送納,非為更行勘會,須得委是貧乏,方可施行。 至元二年,本州再以元豐四年已後至八年登極大赦以前積欠鹽戶,奏乞除放,省部看詳,方始立文,如委是貧乏,即依元元年九月十八日已降朝旨施行,以顯執中當時所奏,並謂見今貧乏無可送納,合行一例除放,及節次本州與轉運司各曾申明省符,與元奏詞語不同,省部亦已開析,緣元系連狀,並依前項所奏施行,事理甚明。 而主事堅執,至今疑惑,至使州縣吏人,戶戶行遣,一一較量,計構官司,買囑鄰里,尚復多方指摘,以肆規求,待其充欲,然後保明。 遂致其間一百四十九戶已放,而復行勘會,一百六十五戶申省見勘會而未圓,二十五戶已圓而申稟監司,及有一戶二戶,旋申省部。 如此反覆,多方留難,即五年之久,未足為怪也。 伏惟仁聖在上,憂民疾苦,寤寐不忘,惠澤之下,宜如置郵傳命,今乃中道廢格,以開奸吏乞取之路,反使朝廷之恩,獨與奪于州縣庸人之手,省部既不鈎察,官吏亦恬不為慮,甚非所以仰稱仁聖焦勞愛民之意也。 伏乞昭示德音,申飭有司,更不勘會是與不是貧乏,無俾奸吏執文害意,以壅隔朝廷大惠。 不然,或斷以第三等以下,並依上件朝旨施行。 則法令易簡,一言自足矣。 蓋等第素定,貧富較然,朝行夕至,奸吏無所措意也。 所有元豐四年以後,及至八年大赦以前所欠鹽戶,亦乞依此施行。 .貼黃。 契勘熙寧四年以後止元豐八年登極大赦以前,人戶積欠,共計五萬三百餘貫。 若謂非貧乏有可送納,即自元元年至今並不曾納到分文,顯見有司空留帳籍虛數,以害朝廷實惠。 一、伏見熙寧中,天下以新法從事,凡利源所在,皆歸之常平使者,而轉運司歲入之計,惟田賦與酒稅而已。 方是時,民財窘亟,酒稅例皆減耗,諸路既已經費不足,上下督責益急,故酒務官吏,至有與庸保雜作,州縣受官視事去處,亦或為小民喧嘩群飲之肆,又不能售,往往苟逃罪戾,巧為文致,誘導無知之民,以陷欠負破蕩之禍,如許人供通自己或借他人產業當酒是也。 臣近契勘,杭州自承上件指揮以來,以產當酒者,計一千四百三十三戶,計錢一十四萬二千九百餘貫,前後官司催督監錮,繼以鞭笞拘當在官,使之離業,又自收其租利,中間以至係累犴獄,公與私皆擾,人與產俱亡。 十餘年間,除已催到一十二萬九千四百餘貫,計千二十九戶外,尚有餘欠一萬三千四百餘貫,計四百四戶,歲月既久,終不能填償,豈非並是困窮無有之人乎?尋檢會元豐四年五月二十一日敕,酒務留當產業,依鹽錢例拘收,以其鹽與酒事同一體故也。 今者鹽錢欠戶,已準元元年九月十六日及二年九月十八日朝旨,許納場監地頭官本價錢,余併除放,獨酒欠至今,未蒙如此施行。 豈容事同一體,拘收則同,而除放則異?此無他,蓋有司不能推廣朝廷德意故也。 臣愚欲乞將元豐八年登極大赦以前酒欠人戶,並依所欠鹽錢已得朝旨並今來前項申明,更不勘會貧乏,或斷自第三等以下事理施行,不惟海隅細民並蒙休澤,實亦無偏無黨皇極之道也。 第45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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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東坡集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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