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二年十月二十一日,翰林學士朝奉郎知制誥兼侍讀蘇軾同蘇轍、劉狀奏。 準元二年十月十一日尚書省札子節文:「臣寮上言,近聞兵部郎中葉祖洽改禮部郎中,給事中趙君錫封駁以為不當,兼論祖洽廷試對策,有訕及宗廟之語。 臣愚今詳君錫所駁,極未為允。 臣取祖洽印本試策尋究,即無譏訕之言,不知君錫何以見其譏訕也。 伏望陛下令君錫條具祖洽譏訕之言,下近臣參定,以明枉直,庶使策試之士,謀議之臣,悉心不回,毋悼後害。 三省同奉聖旨,令翰林學士、中書舍人、諫議大夫同共參定聞奏者。 」右臣等竊謂先帝親策貢士,本欲人人盡言,無所回忌。 士之論事,必欲究極始末,其語或及祖宗,事有是非,義難隱諱,但當考其所言當否,以為進退,不可一一指為謗訕。 取到葉祖洽所試策捲子看詳,其略云:「祖宗以來至于今,紀綱法度,苟簡因循而不舉者,誠不為少。 」又云:「與忠智豪傑之臣合謀,而鼎新之。 」臣等以謂祖宗撥亂反正,承平百年,紀綱法度,最為明備,縱使時異事變,理合小有損益,亦不當謂之因循苟簡,便欲朝廷與大臣合謀而鼎新之。 詳此,顯是祖洽學術淺暗,議論乖繆,若謂之譏訕宗廟,則亦不可。 謹錄奏聞,伏候敕旨。 貼黃。 臣等準朝旨,與諫議大夫同共參定聞奏,今據左諫議大夫孔文仲牒,已別狀奏陳,更不連書。 又貼黃。 葉祖洽及第日,臣軾系編排官。 曾奏乞行黜落。 今已具事實,別狀奏聞去訖。 【又】 元二年十月二十二日,翰林學士朝奉郎知制誥兼侍讀蘇軾狀奏。 右臣近奉聖旨,參定葉祖洽所試策。 臣已與劉等定奪奏聞去訖。 臣今看詳元降臣寮上言有云:「凡在朝廷大臣,率多當時考試之官。 信有此語,安敢擢在第一。 」臣等今來定奪得葉祖洽顯是學術淺暗,議論乖謬。 緣祖洽及第時,臣系編排官,據初考官呂惠卿等定祖洽為第三等中,合在甲科,覆考官宋敏求等定祖洽為第五等中,合是黜落。 臣曾具事由聞奏,乞行黜落。 兼據祖洽元試策捲子雲「祖宗以來至于今,紀綱法度因循苟簡而不舉者,誠為不少」。 今來祖洽上章自辯,卻減落上件言語,只雲「祖宗已來至于今,紀綱制度,比之前古,亦有因循未舉之處」。 顯見祖洽心知「苟簡」之語為不可,故行減落。 謹錄奏聞,伏候敕旨。 【大雪乞省試展限兼乞禦試不分初覆考札子】 元三年正月□日,翰林學士朝奉郎知制誥兼侍讀蘇軾札子奏。 臣竊見近者大雪方數千里,道路艱塞,四方舉人赴省試者,三分中未有二分到闕。 朝廷雖議展限,然迫于三月放榜,所展日數不多,至時,若隔下三五百人赴試不及,即恐孤寒舉人,轉見失所,亦非朝廷急才喜士之意。 欲乞自今日已往,更展半月,方始差官,仍令禮部疾速雕印,出榜曉示旁近州郡,但未試以前到者,並許投保引試。 若慮放榜遲延,恐趁三月內不及,即乞省試添差小試官十人,卻促限五七日出榜。 臣又竊見自來禦試差官,分為初考、覆考、編排、詳定四處,日限既迫,考官又少,以此多不暇精詳。 又緣初、覆考官,不敢候捲子齊足,方定等第,只是逐旋據謄錄所關到捲子三十五十捲,便定等第,以此前後不相照,所定高下,或寄於幸與不幸,深為不便。 不若只依南省條式,聚眾考官為一處,通用日限,候捲子齊足,眾人共定其等第,不惟精詳寡失,又禦試放榜,亦可以速了。 臣竊意祖宗之法,所以分考官為四處者,蓋是當時未有封彌謄錄,故須分別以防弊幸。 今來既有封彌謄錄,縱慾循私,其勢無由。 若只依南省條格,委無妨礙,乞賜詳酌指揮。 取進止。 【大雪論差役不便札子】 第24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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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東坡集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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