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兼管製造 現在銅錢日少,而金銀兩品尤闕。 擬由京都總銀行鑄造金銀錢。 近日金錢一項,外洋交涉漸多。 其分兩成色,務與西式一條,庶中外通行,不致因金價先零而折閲。 審是,則需金日多,金礦宜儘力開採。 土法淘洗,所得無幾。 宜聘礦師,購機器,廣開以期迅速。 所出之金,統運京都鑄錢,不得私售出洋,以杜漏卮。 此中收回利權不少。 若礦金不敷鼓鑄,自可稍待機宜。 且先鑄銀元,以便民用。 現查各省官局已鑄銀錢,其成色高低,務宜一律。 設有參差,關係甚大。 請飭將各省新鑄式樣,送總銀行查驗。 其每年共鑄若干數目,亦須咨報,以憑稽核。 總行章程十二條 一總銀行代戶部籌款,本與分行專做生意者不同。 惟創辦之始,分行尚未擬設。 擬請暫收官商存項,並匯劃支付等款,以為商辦分行之倡。 經理一切,尤在得人。 應由總辦招請美國熟手,分司其事。 詳核支收,以免遺漏,而昭大信。 漸與各國著名銀行聯絡,以期匯劃可通,緩急可恃。 款歸實際,人無虛設。 所有員司,概不徇情濫用。 一總銀行自總辦以次,薪水以及公用,應準作正開銷,暫在所撥資本內支付。 俟銀票通行,鑄錢獲利後,自應專撥幾成,以備行用。 一切款目,每月結報一次,每年綜核一次。 刻成總冊,遍發各省分行,並詳報戶部備案。 總銀行冊簿,戶部堂司,可以隨時閲看。 一所撥資本一千萬元,除六百萬元存庫外,尚餘四百萬元,預備購地建屋,造庫機器鋼模紙張並鑄造金銀等用。 奉準之後,請先撥若干,以便佈置一切。 一鑄造金銀,所需較巨。 如資本不敷周轉,應請設法籌撥,轉輸甚捷,不致久閣成本。 以後戶部應放款餉,如以金銀錢及銀票為便,即可酌量搭放。 若創辦之始,市價未平,或有漲落等情,再行斟酌辦理,以期盡善。 一新開金礦,或統歸官辦,或招商集股。 商股應得之金,擬請按照時價,給以鑄出之金錢,以免金砂金塊,轉售出洋。 此中仍恐難免偷漏。 須飭經辦之人,隨時稽查結報。 一總行有稽查分行之責。 買空賣空,自當嚴禁。 如各行有違例情事,可派委員至該行查帳。 如有應改應添或應撤之事裡,請核辦費用,開銷公款。 如派出之員,有滋擾勒索等事,準分行詳報,立時撤去。 一總行所收藏鐵櫃之借券,以及各項鋼模,每年須由戶部會同查看一次,有無損壞走漏,登明簿冊。 其已停辦之銀行,所刊銀票鋼模,隨時驗明銷毀。 一所收借券,除官銀行照領外,其餘紳商士庶,均可購買,應付年息五厘,無論何處官銀行,一律驗票照付。 所付之銀,由官銀行報明總銀行,提款劃還。 一所收借券現銀,實與息借商款無異。 因有銀行付息,較易取信。 俟整合巨款後,可用以整頓海陸兩軍,及一切保護疆土振興商務之事。 一泰西借券名目不一,用作何項工程者,即名為何項借券。 或二十年,或三十年,券內載明年限。 但使年息照付,民信皆孚。 限滿之後,仍可展期若干年,換給新券。 一鐵路招商,創議已久。 只準華商承辦,不許暗招洋股。 且路長款少,勢難遍築。 惟總銀行及分行開設之後,借券暢行,可另發鐵路借券,每張百元至五百元,或一千元。 商民因銀行之可恃,而深信諸國家,必有群相購買者。 通國鐵路,不難同時並築矣。 一借券之式,大約長方尺餘,上列本票,下列方寸小票四十張,即息票也。 到期持向銀行,剪去一票,現可收息。 再到期,再剪。 每年付息兩次。 剪盡小票,則年限已滿,可持本票收本。 其法甚善,其制甚精。 茲謹繪圖式于下: 缺圖見原書P180分行章程二十四條 一分設官銀行之牌號住址,及董事幾人,集股若干,每人有股若干,每股先收若干,應設立合同簿冊,刻用圖記,開報總銀行,轉詳戶部,給與準開執照。 並稟請本省藩司,暨地方官立案,以憑查考。 一官銀行如集股十萬元,應俟開辦獲利後,逐漸提存公積銀至二萬元為止。 作為余本。 萬一股本虧折,除將余本盡數分償外,不更追查各股商私財。 此為有限公司,庶股商不致受累。 一開設之日,照西例先定限二十年。 如無違例之事,準其再開。 如未滿年限,查有違例之事,即令停辦。 或三分有二之股商不願再開,亦可隨時會議停辦。 一股商所買股分,即系自己產業。 如欲轉售於人,可至本行報明,于簿冊內改換新股商姓名住址。 如未報明改換,倘有應問股商之事,仍惟舊股商是問。 一股商公舉董事,至少五人。 董事中再推某為總董,某為副董,某為本行總理。 均須有股分稍多之人。 至僱用司帳等人,均須的保,定賞罰。 凡收買匯票期票以及代存銀兩抵押款項,應由總理主政。 一股本收進一半,即可稟請開辦。 未收股本,分期續收。 如有股商或代股商辦事之人,于續收股本,到期不付,即出傳單聲明轉售。 倘無人願買,則該股已付之本,準于六個月內由董事會議定奪。 倘因此而資本不足,即行查帳停辦。 一如欲推廣生意,加添資本,或三分有二之股商,欲減少資本,均須詳報總銀行批准,以便定借券之多少,照例增減。 一每年正月七月,由公舉董事聚議行務。 董事任事之期,一年為限。 如眾議僉同,亦可接任。 每股商按股之多少派議事單若干紙,備書是否字樣。 如不能親到,可托他股商代議。 而行中執事不與焉。 至股商有欠行中款項者,不准會議。 第334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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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文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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