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興學校。 國待人而治,人待學而成。 必無人不學,而後有可用之人。 必無學不專,而後有可用之學。 東西各國,學校如林。 析其專家,無慮百數。 前導後繼,推求益精。 但能擇善而從,皆足資我師法。 端其基礎,首在正蒙。 日本普通以及高等小學校,即各國鄉塾。 其尋常中學校,及尋常高等師範學校,即各國郡學院。 陸軍及各專門學校,即各國實學仕學院。 大學院即大學院。 其學分法學,理學,文學,其章程有初定,有改定。 為中國今日計,不獨師其改定之法,亦當深知初定之意。 知其初定之意,而後我無操切率易之心。 師其改定之法,而後我無苟簡紛歧之弊。 較其次第,宜各府州縣,先立一小學堂于城。 小學堂中,先特立尋常師範一班。 選各府州縣學諸生,年二十至四十,束自愛,文理通暢,四五十至七八十人,視學大小,為人數多寡。 延師範師教之。 三月後,試令分教小學堂學生。 由地方視學官,每月會同師範師試其學業教法之進退,而第其優絀。 第二年,四鄉分立小學堂。 府州縣大者四十區,中三十區,小二十區,酌分地段。 有寺廟者,先借為之。 分師範生優者為教習。 其優而願留堂力學者聽。 第一年師範生不納膳金。 試而優者分三等給獎。 最優者五圓,優者四圓,次優三圓。 學生納膳金。 第三年即以先立之小學堂為中學堂。 仍並尋常師範學堂于內。 兼教西文而別立高等師範學堂。 凡學生皆納膳金。 數各隨地酌定。 是為官學。 若紳富私立,或公立者聽便。 建設之始,報明視學官,轉報文部,給予準據。 學堂教育章程,及課本書,與官學同。 考試給憑出身亦同。 第四年,各省城立專門高等學堂。 第五年而京師大學堂可立矣。 凡第一次官立者,書藉由學堂置備。 其餘無論公立私立,皆學生置備。 有人捐備者,由官給獎。 凡各府州縣公立私立之學堂,初設及設後費用不足,由官補助。 此由各府州縣小學中學,循序而至高等學堂大學堂之序也。 其應特立者,仿日本學習院,于京師五城擴官學堂十區。 凡宗室八旗王公大臣子弟,年二十以上,或屆學齡者註:自六歲至十二歲日本謂之學齡,無人不入學。 入焉。 其功課普通及高等小學堂程級,與各小學堂同。 畢業後,以次入中學堂大學堂,與漢高才生同學。 異之者,崇以特絶之禮,而動分外向上之心。 同之者,平其挾貴之心,而化顯分畛域之見。 其應分立者,各府州縣警察法理農業工藝學堂,高等商業學堂,女子師範學堂。 其可較緩者,高等師範音樂學堂,盲啞學堂。 凡學堂官立,及補助公立私立之費,皆入豫計。 各省學堂以府州縣稅支辦。 官學堂則以停止八旗兵丁口糧支辦。 以奪之者予之而平其怨,即以教之者養之而當於施。 聞之,普之勝法也,群臣相賀,其相卑士麥執小學校夏楚以示人曰:撻法者此也!大哉此言!考諸三王而不謬,百世以俟聖人而不惑矣。 一酌變科舉。 今有木焉,根抵于崖谷之間,巨石上壓,氣至乙然四出。 其萌櫱久之,則化為叢莽矣。 樵者過之,斧其三而留一。 根之受氣,畢由一達而益旁薄。 久之,森森而干矣。 又久之,睨崖而出其上。 匠石以為材。 木德此樵也矣。 而必以為向之斧者戕其生,不如叢莽之以不材為材也。 誣材之性也哉。 科舉之妨學堂,猶是斧其三。 奈何?與科舉而並妨學堂者,曰捐納保舉。 捐納停矣,闢召之奏任判任。 任其人以事,必其人之所曾學,是保舉猶在也。 而非向昔之所為保舉也。 是斧其二。 凡應科舉而工其術者,其智故學堂之上材矣。 今變五百年之科舉,而使天下人材,舉出於學堂之一途。 天下之士,年二十五以下,天資穎異,其術能取科舉者,必無不能就學堂以成一業。 其二十六以上至四十之人,可學于師範學堂。 習小學堂師範課本書,教授旁裡,或應各府州縣以下官之闢選,亦不致大違其素業。 其聞變科舉而色然駭,皇皇不可終日者,年四五十以上,業科舉而不能自立之人,冀幸不變,而有舊株可守也。 然四五十以上,則有子弟矣。 論者或主策論代制藝,或主習經而減鄉會試制藝之篇數。 夫學堂主學,而科舉主文。 學可賅文,而文不足盡學。 與其主策論制藝,而翻騰于其中,不若擯策論制藝,而消息于其外。 年二十五以下諸生,自中學堂始,亦須十年畢業而為世用。 此十年之中,年三四五十之諸生,正可取學堂文課,理課,法課之書,如史哲,地理,倫理,社會,教育,經濟,財政,政治,數學,農商,十二學,已譯成者,普令肄業。 應試之日,分為兩場。 第一場試以九經義一首,工制藝者聽作制藝一首。 第二場以十二學各發問題試之。 凡九經義十二學占習何門,並令自報。 試中者分門注籍,由考官咨送各專管之部,以憑京外各衙門闢舉任用。 斷以十年為限。 限滿即停。 中額減半。 略依嘉道間舊例。 是亦移花接木之近方,吐故納新之漸徑矣。 第326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音調
速度
音量
語言
《晚清文選》
第32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