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出使之才,自乾嘉而後,惟大意郎與基沙尤著而已,余皆碌碌無聞。 其故有二。 一因議院多植黨與,每與執政不相能。 故執政既迭更,而執政之心腹如頭等公使,勢必屢易。 新執政更事未久,遇有列國公會,率貿然親往。 無怪其為屢經公會,熟悉公事之高且加弗、壁斯瑪、盎得喇西等人所玩弄矣。 此一弊也。 一以收用新進,只取富豪子弟。 而富豪子弟,性率浮躁,使往與國,不通語言,不習風土,心厭公事,而不考求,身擁厚貲,可供酬應。 以此按班遷升,烏能勝任!間有精明領事,久居異國,交結士商,能洞悉情偽者,則又格于班次,不過轉調他處,此又一弊也。 至光緒三年春,公爵對加斯領外部事,居職歲久,灼知利弊。 因即同治八年所定出使章程,斟酌而損益之。 今姑譯其大凡。 一、凡讀律後生,願出使及領事者,準在案卷房學習。 一、凡已取律例格致詞章各一科並能通曉兩國文字者,準歸試用班差委。 一、凡試用以二年為期。 其一年外差扣足,方準部考。 一、凡水陸兵弁暨監工礦師等員,願改出使及領事者,能通曉兩國文字,即準部考,無須試用二年,以示優異。 一、凡部考已取人員,轉升班次如下。 初授本部司事,學習領事,與三等參贊同一位。 進升各房總司,摘由司員,正領事,與二等參贊同一位。 轉升本部幫辦。 總領事與頭等參贊同一位。 凡同位者,概準調補至部。 考條章,經領國事,麥瑪韓行咨大臣,議定如左:一部考。 自考出使者,有考領事者。 每歲冬季,舉行一次。 倘于年內舉行,須由外部先二月榜示。 一凡考生二次不錄,即行革考,不准再投。 一考出使,應由外務總辦監臨,另派考官四人。 考領事,應由商務總辦監臨,另派考官四人。 其考官則由領外部事大臣,于二等公使及本部幫辦總辦暨總領事內派出。 一考試章程。 每次先面試。 如式,再行考問。 一考試條目,分六種。 一曰國製,論歐美二洲之治體,與其定律,行律,守律之權。 並特論法國各部條例,與內外衙門詳札事件。 二曰公法源流,論公法家門戶之別之理。 三曰公法新論,論講約立約準約守約廢約續約之權。 約有和好連好之辨,有遣助作保,並居局外之不同。 有讓地劃界河利及賠款關提錢幣驛鈴郵電鐵道關卡商舶往來與刷印書籍傳奇等事。 各因所約而殊者也。 論外國人民之律,有戶籍婚嫁之條有外國人民與法國官長或法國人民與外國官長彼此控告之式。 論列國戰局,有務守局外與排解兩敵之條。 有期會公會及商辦等會之式。 論海疆事宜,有捕魚界限,有商船旗幟兵舶權別,以及查艙販禁之例。 有巡海封口,追還海舶,捕逐海盜,以及禁販黑奴之款。 論出使與領事,有奉使之權利,有使員之例章,有使署與領事交涉之儀注,有使署與領事署內所造卷冊報銷賬目領俸之格式。 又駐紮東方領事,兼有審案之權之論。 四曰交涉紀略。 上自范斯法尼,下至普法交戰,比事屬辭,詳論其得失。 五曰商務,論法國商政之因革與關榷之稅制。 而稅制有通行與訂約之殊,稽查進出口貨,其稅則有估價與按物抽征之別,其估價有官價與時價之異。 凡進口貨以原貨外運者,有躉船總棧之制,以之成器物外運者,有存稅暫交之別。 論商民船隻,有為保護商民起見者,則準其往來本國及屬地埠頭,而于外國商船,則加稅旗稅棧之征以苦之。 有為招徠行商起見者,則大開口岸,任人出入,交爭貨利。 而舵工有短僱長僱之傭值,關制有橫徵豁免之利弊。 凡此者皆隷焉。 六曰輿圖物產,論各國之經界,川河之源委,山谷之形勢,稽戶口,查兵額,辨鎮守通商之埠,考兵舶商船之數。 論運載之利,有鐵道,有輪舟,有船烏總棧,以便海航;有電線郵船,以通消息。 再各國郵船公司鐵道公司,有官幫私設之殊。 論各國土物地產,于機器廠煤礦廠尤當加意。 論錢幣有各國錢法之不一,與歷來求一之公論。 並尚論各國度支之源由,借款之永暫,及國債券票流行之通塞。 凡此種種,必曲暢旁通,始能應考。 所謂面試者,分三場。 第一場試英普文字。 凡三題。 一譯近時英普之公牘,以覘其通曉否。 一譯英普議院之論,而撮其命意,以觀其能會通否。 一寫英普文,以敘事之要旨,以試其辭達否。 第二場試交涉之學。 凡三題。 一公法新論,一交涉紀略,一或輿圖,或商務,各一條。 此第考其所已知,而未征諸實用。 故第三場授之交涉案卷,令其條陳應辦,以知其理用兼賅否。 考問者分兩場。 第一場問英普文字。 凡三事:一令朗誦英普公牘,以審其聲似否。 繼令翻譯,以察其融會否。 一考官朗誦英普公牘,隨令考生摘略,果能聲入心通否。 一與語英普方言,隨令酬對,試其果能肆應無方否。 第二場試交涉之學,各數條。 求其應對不爽,以覘其果能理用貫通否。 第233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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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文選》
第23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