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常詢諸西士之達時務者曰:公法既重逃人之例,何以獨收中國犯人,豈非顯悖公法耶?抑真外中國于公法耶?曰:非也。 泰西重公法,尤重教。 吾教以仁慈為主。 彼犯人者,求生而未。 若捕而送之,是速其死矣。 為教主所不忍。 曰:然則,西國犯人何以互交乎?曰:中西律例,輕重不同,刑法各異。 西國人命重案,只有監禁。 而牢獄亦潔淨。 中國一入獄中,備受苦楚。 無論絞斬極刑,即審案時每至血肉交飛,哀慘難狀,皆為吾教不忍。 昔年香港曾交一犯至粵,後有教士某在法場,親睹凌遲之慘,上告教王。 教王惻然。 爰登新聞紙,引為深戒。 不然,西國何愛於罪犯而甘受逋逃藪之惡名哉?觀教士所言,未始無故。 我中國斷不能枉法以就彼教。 然他日換約時,亦當揭明此意,稍示變通矣。 ○禁豬仔議 南方以物之稚者曰仔。 豬仔者猶言小豬也。 閩廣兩省生齒繁盛。 當海禁未開,南洋群島如蘇門答臘、加拉巴、小呂宋等處,中國人民商販出洋,家于其地者,不可勝數。 海外獲利數倍。 內地愚民艷之,日趨日眾。 然皆因其戚友,安然無害。 未嘗有拐騙販賣,驅良民而置之死地者也。 同治初年,泰西英荷諸國,開闢荒島,乏人墾治。 以重貲誘往作工。 遂有販賣豬仔之事。 當時閩之廈門,粵之香港,澳門,公然設館。 被拐者驅入舟中,縶其手足,如載群豕,其苦難言。 及至外洋,更遭慘酷,十必死五。 而奸民則坐獲重利。 後經地方紳士,據情稟報,上達總署,通行沿海各省,嚴密查禁,又照會英國,定以三十餘款,可謂詳備。 而英國不允,其法未行。 特豬仔之館,不復公然開設。 比年以來,較之同治間,風亦少息。 然廈門、香港、汕頭,每一輪船開行,凡下艙搭客,往往數百人,多至千餘人。 其中自願出洋者固多,而被拐之豬仔,何船無之。 中國雖不設館,新加坡仍有客館,專收豬仔。 前年中國駐坡領事官,設法議禁。 英員不允。 後經移請潮惠嘉道出示查禁,以為清源之策。 而示懸旬日,卒為駐粵英領事斷斷于大府,檄令收回。 於是拐販之徒,知中國禁令不行,益復肆行無忌。 上年粵東火船,查出被拐良民至六十人之多。 則其他之未經破案者,可知矣。 為今之計,欲與西官商禁,則總署之照會,且不允行矣。 地方之告示,且不准憑矣。 即執公法輿論,亦必強詞奪理,徒費口舌。 惟有責成就地紳士,購綫查緝。 其法在閩粵沿海各州府,選擇公正紳士,論以緝匪之事。 每一輪船開行,于埠頭密查下船之客,必一一過目。 如遇形跡可疑,詳細盤究。 平日又訪查拐匪,不使入境。 紳士不同委員,氣誼聯而耳目近,訪查較易而確。 此猶古者守望相助之法。 彼外人不能阻我者也。 況閩粵人好仗義。 凡有益地方之舉,皆肯為官府將伯之助。 近年粵東清理匪鄉一事,亦經紳士幫辦。 以之助禁豬仔,焉有不樂從哉。 此誠簡便易行之策也。 ☆張樹聲○戒粵民出洋謀生示 照得粵省貧民,多有搭船出洋,自謀生業。 如果本人情願出外,並無別情,原可聽其自便。 但定章民人出洋,必須自備川資者,其中用意,民間未必深知。 今特為爾等一詳言之。 查民人由粵出洋,道途遠,盤川在所必需。 現在每有華商洋船,搭客至檀香山埠。 凡華商租船之費用,即出自搭客之川資。 若爾等果能將應給川資備足交清,然後上船出外,則抵埠後,我朝設有領事官,一切下情,不難赴訴。 即傭趁營生均可自由己便,不致受制於人。 倘不能自備川資,因向租船之華商立單借貸,約期以償。 在爾等以為到埠後設法圖維,即可清還借項。 不思爾等在中國梓桑之地,尚無力自備川資,豈遠涉外洋數萬里之遙,人地生疏,轉能籌償欠項?勢必受人挾制,逼令當工,寫立合同,分年還欠。 又將人作押,轉揭銀兩,扣還所借川資。 爾等遠適異邦,身難自主。 或聽其轉賣他處,或被其勒當苦工。 雖有中國領事官,無從查悉。 必將異地稽留,痛室家之遠隔。 甚且終身淪落,歸鄉國以無期。 去就死生,皆難逆料矣。 是以定章,民人出洋,川資必須自備者,職是故也。 近日省城有等奸商,租賃外國船隻,搭客出洋。 往往借與川資,議立期單,于到埠後當工償欠。 又慮稽查委員查詢,究出弊端。 則誘令搭客,混認川資系由自備。 愚民無識,往往墮其術中。 該奸商等張狡譎,各搭客因為所欺,即外國洋船之船主人等,亦只知其租船搭客,不知其以搭客影射招工。 此等奸商設陷愚民,實屬罪無可逭。 本部堂院已札飭地方官嚴拿究辦,以警將來。 至華民出洋,向章應由各鋪戶出具保結,聲明各搭客均系自備川資,並無被人拐騙情事,並不許濫保匪人。 各該鋪戶人等如果訪查明確,各搭客委系自備川資,情願前往,並非被人招誘拐騙,平日亦屬安分之人,自可仍照向章出俱保結,不致無端波累,枉受株連。 倘該鋪戶等並未查明,輒將借貸川資之搭客,及不安分之匪人,率行濫保。 一經告發,或被查出,定即一併查究,決不姑寬。 ☆王旒○鈔幣議 第112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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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文選》
第11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