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頓首啟:仲春漸暄,伏惟相公尊體動止萬福。 某不佞,少以文章言語自任。 而頃備諫諍之臣,得與朝廷論議。 當中外多事,天子急於聽納之時,不以為愚,而屢加獎擢。 及得寵太過,受恩太深,則自視區區素所任者,不足以報萬一。 故方欲勉強不能,以圖自效。 而蒙相公不以為不才,而擇天下諸路中最重之地以授之,而責其所為。 當此之時,自宜如何可以塞責?及臨職以來,迨將半歲,齷齪自守,未知所措。 非敢怠也,誠有說也。 至于山川險易、城寨屯防、邊陲守備等事,是皆河朔之大者,朝廷已委樞密富公經畫之矣。 而本司之事,自不為少,凡自河以北州軍縣寨一百八十有七城,主、客之民七十萬五千有七百戶,官吏在職者一千二百餘員,廂禁軍馬、義勇民兵四十七萬七千人騎,歲支糧草錢帛二千四百四十五萬,而非常之用不與焉。 其間事目之節,利害之源,非詳求而審察之,不能得其要。 前張р之等急於舉職,公家之利知無不為,其興利除害便於事者極多,而時有失于不審、更改過繁而涉于苛碎者。 故自繼職以來,遵其所長,戒其所短,凡事關利害者,慎之重之,未敢輕議。 今半歲矣,官吏之能否,公私之弊病,粗已得其十七八。 而又取其事涉苛碎紛繁而下切患之,有司自可改復不煩朝廷處分者,先以次第行之,乃暇及于其他。 然其事系利害,有司不敢自決,必當上聞者,其類甚多。 而久之未敢幹朝聽者,不惟自疑于不審,誠慮朝廷鑒р之等前失,不能盡信其說而必從之。 今慎之久矣,得之詳矣,苟有所請,實有望于見信而從之也。 凡河北大事,富公經營之外,其要不過五六。 其不可為者一,其可為者四五耳。 雖皆有司之事,然朝廷主張之,則能行;不主張之,則亦不能為也。 自古邦國財產之利,必出山澤。 古《傳》曰:「山海,天地之藏也。 」自兩漢以來,摘山煮海之利,必歸公上。 而今天下諸路山澤,悉已榷之,無遺利矣。 獨河北一方,兵民所聚,最為重地。 而東負大海,西有高山,此財利之產,天地之藏,而主計之吏,皆不得取焉。 祖宗時,哀閔河北之民歲為夷狄所困,盡以海鹽之利乞與疲民,此國家恩德在人,已深而不可奪者也。 西山之長數百里,其產金、銀、銅、鐵、丹砂之類無所不有,至寶久伏于下,而光氣苗磺往往溢發而出地,官禁之不許取,故舍此惟有平地耳。 河北之地,四方不及千里,而緣邊廣信、安肅、順安、雄、霸之間盡為塘水,民不得耕者十八九。 澶、衛、德、博、濱、滄、通利、大名之界東與南,歲歲河災,民不得耕者十五六,今年大豐,秋稅尚放一百萬石。 滄、瀛、深、冀、邢、、大名之界西與北,鹹鹵大小鹽池,民不得耕者十三四。 又有泊澱不毛,監馬棚牧,與夫貧乏之逃而荒棄者,不可勝數。 大山大海之利既不可取,而平地堪出財賦者又有限而不取,其取者,不過酒稅之入耳。 其入有數,而用度無常也。 故雖研、桑之心計,舍山澤與平地,不能為之。 此所謂不可為者一也。 及其用有不足,不過上干朝廷,乞銀、絹而配疲民,號為變轉爾。 此近年之弊也。 然若能擇官吏以辦職事,裁僥倖以減浮費,謹良材精器械以助武備,因貴賤通漕運而移有無,如此之類苟能為之,尚可使邊防粗足而京師省費,用此冀裨萬一。 而皆有弊病,理須更改事目,委曲非書可殫,敢具其大綱,列于別紙。 伏望特加省覽,察其利害,或其所說不至大乖戾,望少信而從之,俾畢其所為。 若夫盡其所為而卒無成焉,則不待朝廷之責,而自當劾去。 若其有以裨萬一,則何幸如之。 伏惟聰明,少賜裁擇。 不宣。 某頓首再拜。 【訪問逐州利害牒】 當司勘會轄下州、軍、縣、鎮地裡闊遠,戶口、財賦、兵甲甚多,逐處官吏所見公私利病,竊慮當司巡歷未到之間,無由一一詢訪,須議專行公文者。 牒具如前。 事須牒某州,候到,仰遍牒在州及外縣、鎮官員。 內有見得本路及本職務不便事件及民間弊病,可以興利除害者,並密具文字子細條列,直赴當司投下,以憑看詳可否。 【五保牒】 當司檢會轄下諸州軍近年不住申報盜賊群火極多。 蓋緣盜賊必先須鄉村各有宿食窩藏之處,及所得臓物常有轉賣寄附之家,然後方能作賊。 所以自來每有群盜驚劫,及至官司捕捉,又卻分散不見蹤跡,卒難尋覓。 蓋為鄉村不相覺察,致得姦盜之人到處便可容隱。 兼檢會《準戶令》:「諸戶皆以鄰聚相保,以相檢察,勿造非違。 如有遠客來過止宿,及保內之人有所行詣,並語同保知。 」雖然有此令文,州縣多不舉行。 昨因巡歷到通利軍,問得舊來常有盜賊逃軍為患,近歲黎陽、衛縣各將鄉村之人五家結為一保,自結保後來,絶無逃軍賊盜,公私簡靜,其利甚博。 須議專有施行。 右具如前。 當司相度鄰聚相保之法,是國家見行敕令,于公私甚利。 然今既舉行,若縣令非才,不能制馭公人胥吏,則勾追搔擾,未見其利,先為民害。 以此當司未欲一概遍行指揮,今且于轄下諸縣柬選知縣、縣令公明材幹可以差委者,先次施行。 數內某官見知某縣事,須實封專牒某官,候到,請詳前項事理施行。 當司所錄去合保次第,只是大綱,若更有合從彼處民便,別加增損事件,亦請一面增損施行。 仍請先具如何施行次第,公文供報,無至張皇鹵莽者。 ●卷一一九·奏事錄 〈自治平二年六月十一日已後。 其曰「追書」者,乃已前事,忘其月日矣。 〉 第369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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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陽修集》
第36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