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的日本政府機構,幾乎沒有一點不與美國政府機構大相逕庭。 在美國政府機構中,大選中選出來的人持有最高的行政、立法權,地方的管理則是由在地方指揮下的警察和法院來執行。 然而,日本的政府機構在形式上和荷蘭、比利時等西歐國家絲毫沒有兩樣。 例如,荷蘭就和日本一樣,一切法律都由女王的內閣負責起草,國會實際上從未制定過法律。 甚至町、市長在法律上也規定由女王來任免,因此女王在形式上的權力之廣泛,直達地方事務,超過1940年以前的日本。 雖然女王實際上總是認可地方的提名,但必須女王任命則是事實。 警察和法院直接對君主負責,這在荷蘭也是如此。 但是,在荷蘭,任何宗派團體都可以自由創辦學校。 而日本的學校制度則幾乎全部照抄法國。 運河的開鑿、圍海造田及地方開發事業,在荷蘭大體皆是地方自治體的任務,而不是政治選舉產生的市長或官員們的任務。 日本政府機構和西歐各國之間的上述真正差異,並不在於形式,而在於其職能。 日本人依靠古老的恭順習慣,這是在過去的經驗中熔鑄,並以道德體系和禮儀來體現的。 國家可以指望,只要那些「閣下」們身在其位,守職負責,他們的特權就會得到尊重。 這並不是因為他們的政策得到擁護,而是因為在日本,越過特權界限就是錯誤。 在政府的最高層,「人民的輿論」是完全沒有地位的。 政府只是要求「國民支持」。 當國家的權限越過自己的範圍而幹涉地方事務時,其裁決也會受到尊重。 對於發揮各種內政機能的國家政府,美國人感到是一種少不了的孽障,日本人則不然,在他們眼裡,國家是近乎至善的。 不但如此,政府還十分注意承認國民意志的「適得其所」。 在合法的公眾輿論領域,即使是為了國民自身的利益,日本政府還是努力懇求人民同意,這樣說絶非過分。 比如,負責振興農業的官員在改良舊式農耕法時,恰如美國愛達華州的同行們一樣,很少使用權力來硬性推廣。 在鼓勵建立由國家擔保的農民信用合作社、農民供銷合作社時,政府官員總是要和地方名流多次交談,並聽從他們的決定。 地方上的事必須由地方解決。 日本人的生活方式是,分別分配適當的權力並規定其行使範圍。 與西方文化相比,日本人對「上級」更加尊重——從而也給他們以較大的行動自由,但「上級」也必須嚴守自己的本份。 日本人的格言是:「萬物各得其所,各安其分」。 第53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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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菊花與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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