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里士多德這種選擇責任論的思想,在倫理道德觀上是有重要意義的。 他否定了那種善惡是主觀的說法。 善行、惡行都是人為的,都在人們的能力範圍之內,而且都不是偶然的。 做好事,並不難,難的是堅持不懈;養成惡習,也決不是一日而為,往往是「連續作惡」而成。 人們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是就一般情況而言,對選擇而言,而被迫去做的事情,在道德允許的範圍內,對產生的不良後果,人們是可以諒解的。 「有時候有人做了不應該做的事情,雖然不可受到稱讚,但是卻可原諒。 因為這些事超過了人性的限度,是人所不可忍受的。 」(《尼各馬科倫理學》)當然,超出法律允許的範圍,那就要具體分析了①。 ①參見G.羅伊德:《亞里士多德思想的成長與結構》,(台灣)聯經出版事業公司,第149-151頁。 5. 公正與友愛 公正與友愛是亞里士多德倫理思想的重要內容,論述的篇幅也很多。 如在《尼各馬科倫理學》中,用了近五分之一的篇幅來討論「友愛」,可說是詳盡而具體。 亞里士多德說:「所謂公正,一切人都認為是一種由之而做出公正事情來的品質。 」公正就是行為之中道,或適度的行為。 亞里士多德對公正曾作詳細的分類和說明。 他首先從公正的表現形式上把公正分為普遍的公正和特殊的公正。 普遍的公正亦即政治上的公正,它是從社會的每一個成員與整個社會的關係而言的,它要求全體社會成員的行為都必須合乎法律,這種法律不僅包括國家頒佈的成文法,而且還包括不成文的道德法典。 「一個違犯法律的人被認為是不公正的。 同樣明顯,守法的人和均等的人是公正的。 因而,合法和均等當然是公正的,違法和不均是不公正的」。 (《尼各馬科倫理學》)既然違法是不公正的,守法是公正的,當然一切合法的事情在某種意義上都是公正的。 所以,在一定意義上說,公正就是給予和維護幸福。 法律頒佈的各種行為的準則,大家約定俗成的一些行為準則,如做勇敢的事就不准脫離崗位、逃跑或拋棄武器,做節制的事就不准通姦和粗暴,做溫和的事就不准毆打和謾罵,都是鼓勵德性而禁止惡行。 如此看來,公正是一種完全的德性,在各種德性中,公正是最主要的。 第134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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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里斯多德傳》
第13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