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里士多德把證明看作是定義所依賴的工具,從而提出了定義的學說。 他認為,定義就是要表明「某物是什麼」或「某物的本質」。 在《論題篇》中,亞里士多德提出定義遵循的幾條規則:1.定義應揭示被定義項的「是什麼」;2.定義不可過寬或過狹;3.定義必須是清晰的,不容許有含混不清的表述;4.定義不應當是否定的;5.不應當通過對立的東西來下定義,不可以用被定義者本身來下定義,而且種差對屬來說必須是銜接的。 在《後分析篇》《形而上學》等著作中也詳細闡述了關於定義的理論。 亞里士多德說:「定義要麼是證明的本原,要麼是一個不同形式的證明,要麼是證明的結論。 」「定義被認為是對事物是什麼的解釋,很顯然,有一類定義是關於名稱的含義的解釋,或者是關於同等意義的名詞、習慣用語的解釋。 」「定義是一種命題,因為算術家把它規定為在量上不可分的單位。 」(《後分析篇》)「定義是揭示事物本質的短語。 」(《論題篇》)根據亞里士多德的觀點,有兩點值得注意:一是定義是反映事物本質屬性並用一個語詞或短語表述出來的邏輯形式;一是定義與證明有密切關係,證明是定義賴以達到的工具,定義是證明的要素之一,是證明的前提。 但定義與證明也有區別:「定義揭示‘是什麼’,但是證明卻證實一個屬性屬於或不屬於某一主體。 」而且,定義常以全稱肯定命題來表達,證明則以三段論去表述。 (《後分析篇》) 亞里士多德認為定義的基本類型有三種:1.實質定義。 即關於事性質的陳述,如可以把雷定義為「雲中的響聲」。 2.名稱定義。 即定義是關於名稱意義的解釋。 3.發生定義。 即關於事物為什麼存在的解釋,他舉例說,打雷是「因為火在雲中猝滅」。 (《後分析篇》) 一般認為,證明理論是亞里士多德邏輯學說的精華。 但這樣說也不太確切,因為證明所討論的問題已遠遠超出了形式邏輯的範圍。 所以,亞里士多德關於證明的理論與其說屬於形式邏輯,不如說屬於科學邏輯。 證明是關於科學方法論和科學性質,即關於科學論的問題。 作為主要論述證明理論的《後分析篇》,本質上探討了科學的性質乃至整個科學論的問題。 第93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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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里斯多德傳》
第9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