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六日旨下:「覽奏。 魏忠賢掃除廝役,憑藉宏靈,睥睨宮闈,荼毒忠良。 非開國而妄分茆土,逼至尊而僭號上公。 盜帑弄兵,陰謀不軌。 交通客氏,傳遞消息,把持內外。 崔呈秀委身奸閹,無君無親,擅攘威福之權,大開縉紳之禍。 無將之誅,國有明典。 既會勘明白,眾犯誥券概行追繳,魏良棟、崔鏜等既系孩稚無知,着加恩免戍、以彰法外之仁。 余依議。 」刑部得旨,即刻行文各處巡撫,行文地方官,將魏忠賢開棺凌遲。 崔呈秀開棺梟首。 其時俱在寒天,屍尚未壞,都正了法。 不獨見者撫掌稱快,即天下聞之,莫不慶奸雄之伏誅。 正是: 共食侯景肉,爭燃董卓臍。 人心皆暢快,王法定無私。 只有客氏屍首,遍尋不見,逃了數十刀之罪。 法司又于二月間,將堪問五虎五彪的招款,擬定罪具奏道: 國家立法,百司所以律身。 故奉法惟謹,不敢趨權開賄賂之門;守法不阿,何至殺人為媚奸之具。 乃有身居縉紳之列,名為彪虎之凶,若李夔龍、田爾耕者。 欽奉明旨,再將糾參之疏查究,其參五虎,有謂典銓不公,李夔龍立地為堂,皆知挾賣官之資,以至吳純夫不數月便蹭卿貳,雖蔡邕一歲九遷,速不過是。 又與崔呈秀受孫織錦銀六千兩,有謂河南道報升,呈秀欲推倪文煥,必俟其差滿時始具題坐補。 又與呈秀植黨騙財,臓至巨萬。 有謂田吉已被激變良民之參,瓦全已幸。 乃三載曹郎,驟至尚書極品,滿載而歸。 總之如聖明云:「附權驟攫,機鋒勢焰,赫奕逼人。 」足以蔽其罪矣。 按《律例》云:「職官受臓至滿貫者,罪應絞,減等發邊遠充軍。 」如吳純夫以六千計,倪文煥以萬計,皆明明私受,列于參疏,可以追繳。 至于李夔龍、田吉,雖疏中臓數未開,乃一稱挾賣官之貲,一稱累陶朱之富,非納賄何以至此。 既經參劾,難以輕宥。 二犯應各追臓二萬。 眾犯事同一體,俱應遣戍,以警官邪。 乞敕行該撫追比,以助邊需。 臓完日發遣可也。 至于五彪——有謂田爾耕、許顯純、孫雲鶴,崔應元,楊寰等。 狐假鴟張,戕害多命,皆出於二人之手。 許顯純鞭撲縉紳,淋漓血肉,屍蟲鑽,絶不一瞬。 許顯純署鎮撫司,田爾耕掌錦衣衛,忠賢草菅人命,皆二人為門下之劊子手。 許顯純、孫雲鶴,楊寰、崔應元等,網羅煅煉,株連無辜,慘于炮烙。 冤魂攝于公庭。 受害如楊漣、左光鬥、周順昌等十餘人,皆斃于鎮撫之獄。 總如明旨云:「受指怙威,殺人草菅,幽囚縉紳,沉冤莫白」,足以蔽其辜矣。 按《律》:「以官刑勘人因而致死者。 罪應斬。 同僚知情共助者同罪。 不致死者減等。 杖一百,流三千里。 武職官發邊遠充軍。 」許顯純、田爾耕系掌印參勘之官,應照《律》議斬。 崔應元等共在勘問之列,應照末減例,盡投之邊裔,以禦魑魅可也。 謹奏。 旨下:「奸逆盜權,陰謀叵測,凡闕黨羽,盡當嚴懲。 五虎五彪,既會勘明確,着行文與該撫照數追臓,繳完日即于該處概行處決。 追繳各犯誥敕,以為附權蠹奸之戒。 」命下,行文各省遵行。 正是: 張牙舞爪佐奸權,多少忠良喪九泉。 機阱一朝還自陷,問君入瓮有誰憐。 不惟驅除了幾個大奸,又翦除了一班羽翼,朝遷肅清,一時整理。 還有那說楊,熊諸黨的人不該起用,這還是門戶二字未化。 但那班忠臣,身死之慘,追比之苦,皇上久已洞鑒。 一日,就戶部郎中劉應選本上批出道:「逮死諸臣,所追臓銀其已經奏報者,着該撫按冊給還;其未完者,概行蠲免,家屬等着俱釋放。 追臓一事,拖累堪憐,如熊廷弼之妻,楊漣之母,俱着寬釋。 其梅之煥、程注着該撫即與查豁具奏。 」 翰林院編修倪元璐又上疏道:「門戶二字宜破,不可以講學錮人,如已故趙南星、鄒元標,俱當於清介中議。 」這本一上,便是大翻從前積案。 他條奏極明,議論極正,其中備說:「楊漣之死,為劾忠賢;繆昌期為代楊漣刪潤本稿;萬燝為論忠賢;李應升為申救萬燝並阻忠賢陵土敘功;魏大中為不肯與閹姦通譜為侄;周順昌為魏大中寄子;左光鬥、袁化中、周朝瑞皆為觸奸;高攀龍為劾崔呈秀貪臓;夏之令為奸細傅孟春之事,與呈秀相忤;周起元,黃尊素俱是太監李實誣害。 此數人者俱係為國鋤奸,無辜受害,並無臓證,何為朋黨?況魏良卿招詞內說是因挾私枉害,極是明白。 」皇上見了,不覺惻然道:「移宮一事,也是人臣憂國防微之苦心。 楊漣劾他二十四款,款款皆真,他上本明說與奸璫勢不兩立,竟被他慘刑所害,以至家破人亡,八旬老母追比幾死!至如高攀龍死以執法,其餘皆因觸忤奸權。 今逆璫已誅,諸臣若不隆加贈謚,則無以鼓勸後人。 」 第173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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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忠賢》
第17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