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月葡人出關閘外設一路燈,又修復前山營廠卡,張之洞責令撤去。 旋據澳酋照稱:「關閘外至北山嶺中間一帶,向為局外之區。 建廠須兩國會商,非一國所能擅主,已照會鈞署」雲雲。 張之洞即致總署,謂:「條約載未定界以前,俱照依現時情形勿動,自係指澳境關閘以內彼所已占者而言。 同治元年,葡使來京議約,亦言關閘以外系華官把守,未敢侵及,從無‘局外’之說。 此次來文,實堪詫異,請折辯。 」五月,葡人又欲爭執舵尾山管轄權。 張之洞致總署,謂:「舵尾山在十字門小橫琴島上,為香山縣屬,向無葡人居此。 此處瘋人得葡人養濟,不過尋常善舉,何得視為管治證據?如各省常有洋人施醫院,豈能即為洋界乎?請嚴切駁復。 」 二十七年,與各國修改稅則,各國皆會同籤押,葡不派員。 特與照會,葡使仍不至。 久之,始派參贊阿梅達來,仍不主改稅則。 既又請求澳門對面各島開商埠,復拒絶之。 二十八年正月,葡使白朗穀來言:「本國商民原在澳門振興商務,修濬河道。 前定和約,已認澳門附近屬地為葡國永居管理,應將此地之界址廣闊等項丈量妥訂。 按對面山一島居澳門之西,小橫琴、大橫琴二島居澳門西南,各島系澳門生成屬地,又經和約認明,請會商妥定。 」外務部王大臣等復以:「中國邊海島嶼向隷府州縣,從無此島屬於彼島之事,祗能就澳門現管界址照約勘定,不得於界之外另有屬地。 」二月初,葡使復來照會,以上年各國公約第六款所載進出口稅則改為切實值百抽五,葡未與議,表明本國人民所運各項貨物,應仍照光緒十三年兩國條約所訂稅則辦理。 王大臣等嚴詞駁拒,葡仍請求不已。 初,葡使面稱原將界務暫置不提,但求擴充商務,開具條款,大要照分兩端。 如應允改定稅則,稽徵洋藥稅餉,在澳門設立分關,為有益中國之款。 在澳門附近任便工程,由澳至廣東省城修造鐵路,為有益葡國之款。 王大臣等以澳門附近任便修造工程,仍慮暗侵界址,駁令先行刪除。 設關一款,劄飭總稅務司赫德核辦。 鐵路一款,電咨前兩廣總督陶模、督辦鐵路大臣盛宣懷分別核覆。 旋據赫德復稱,澳門設關,有裨稅收,但章程必須妥定。 陶模復稱由澳至省修造鐵路,於地方情形尚無妨礙。 盛宣懷復稱,造路於稅務有益,必須由總公司與之定立合同,不必列入約款。 王大臣等得復,復與葡使一再研商,將允造鐵路另用照會聲明,不入約內。 葡使亦允從,遂與定議。 乃上言曰:「此次葡使來京,意在展拓澳界。 磋商十餘次,始將勘界之議,商允停辦。 現與議訂條款:第一款聲明舊約照舊遵守。 第二款聲明上年各國公約加增稅則,大西洋國均允遵照,並與訂明該國人民所納稅項,不得較別國稍有增減,以預留日後加稅地步。 第三、第四款,在澳門設分關一道,以稽查出入澳門洋藥,並徵收各項稅項。 該關須在澳門界內。 但使稅司稽徵得力,似於餉項不無裨益。 第五、第六兩款,均申論設關事宜,章程由兩國酌定。 第七款訂約文字。 第八、第九款,批准互換各節,皆向來訂約應敘之款。 應請簡派大臣,與葡使定期畫押,再將約本進呈,請用禦寶,以憑互換。 至設立中葡公司,修造由澳門至廣東省城鐵路,地僅二百餘裡。 現辦粵漢、九廣兩路,已議定通至省城,再添一路,亦藉以擴充商務。 既與葡使訂明另用照會為憑,擬俟命下,即將照會互換,仍咨行督辦鐵路大臣盛宣懷與葡詳定合同,以期周妥。 」報可。 慶親王奕劻旋畫押。 三十年二月,葡駐京使臣白朗穀照稱奉本國諭,改修稅則一事,派使前赴上海畫押,並將光緒二十八年九月新訂增改條款暨是年十二月會訂分關章程條款內之意同語異之處,改為一律。 其修改稅則及新定增改條款,並會訂分關章程條款,合訂一本,以歸畫一。 葡使赴滬,與商約大臣呂海寰等會晤。 海寰等面詢照會內所稱各節,將何者為意同語異,及如何改歸一律之處,詳為解明,以便會同辦理。 葡使答以光緒二十八年新定增改條款及會訂分關章程條款,本國議院未經核准,不克互換。 是以此次修改商約,另行擬送條款,即將前此條款章程意同語異之處,包括在內。 海寰等以葡使晤對之詞與照會外務部文意不符,駁之。 並照會詰問葡使,令其明晰照復。 葡使旋復,以「本國訓諭,業在外務部聲明:一,本政府準議院所議,給權於駐華公使,新立商約,即照近日各國與中國所立之商約無異。 二,現欲請立新約,包括光緒二十八年九月所立之條款,暨是年十二月會訂之專條,但內有更改者,俾中、葡兩國主權免有視為關礙之處。 三,至於葡國協助中國防緝走私洋藥一事,奉本國政府訓諭,可將此項緝私之法整頓,以便全免走私。 四,因今欲立之新約,應包括光緒二十八年九月所立條款,並十二月所訂專條內之宗旨,或系更改,或系推廣,悉行包括在內。 所以本國之意,毋庸將前約核准。 」海寰等電詢外務部,復雲:「葡使並未向部聲明前約作廢。 當日議約,原以分關、鐵路為彼此互換利益。 儻不將光緒二十八年之約核准,藉包括為詞,以廢分關之議,則中國亦必將鐵路互換之照會聲明作廢。 」海寰等即照部電直告葡使,拒不與議。 葡使迭來商懇,以「澳門設立分關,實有礙於本國主權,故議院未能核准。 欲明言前約作廢,又有礙於本國體制,故以包括宗旨毋庸核准為詞」。 海寰等遂與議訂新約。 第110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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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稿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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