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將通商條約十九款及已訂查辦專條改定,因致總署,謂:「在秘使之意及各國公論,彼既允定查辦資遣華工專條,是秘魯已予中國以便宜,我亦當照各國和約,允以一律。 現訂通商十九款,大致亦與西約詞意略同。 然均經鴻章逐條酌改,如各約篇首所稱‘互相較閲,俱屬妥當’或‘妥善’字樣,轉覺不妥,茲將‘俱屬妥協’四字刪去。 各約欽差駐京往來,有彼國而無我國,茲先載明中國欽差。 各約領事官無商人不准兼充明文,茲添‘不得委商人代理’。 各約遊歷通商執照,秘使不肯刪通商貨物字樣,茲特添入‘貨物應照報單章程辦理’。 各約多以英、法文為憑,茲改‘彼此各用本國文字,亦可兼看英文’。 其餘凡通商、納稅、兵船、商船、控告、詞訟各節,均將中國一面敘入。 所最要者,招工流弊無窮。 澳門販運已久,華工既在秘國受苦,以前雖允查辦,以後若仍開招,害將何所底止?茲會訂第六款,上半節照美國續約,雲‘別有招致之法,均非所準’,下復添敘‘不准在澳門及各口岸勉強誘騙中國人運載出洋,違者其人嚴懲,船隻罰辦’等語。 嗣後中國但能照約嚴禁,不獨秘魯不敢違犯,即各國招工之舉,亦得援引辨證。 又前訂查辦華工專條,商令派員前往,秘使允即遵照。 」 旋派容閎往查辦。 容閎查辦訖,報告華工到彼,被賣開山、種蔗,及糖寮、鳥糞島等處虐待情形,合同限內打死及自盡、投火爐糖鍋死者甚多,實可慘憫。 會屆換約之期,秘魯遣使臣愛勒謨爾來華求換約。 光緒元年,派巡撫丁日昌為換約大臣。 日昌謂:「去年中國所以與秘國立約者,因秘國葛使照會內言秘國設有新章新例,保護華民,盡除弊端。 乃立約之後,派員前往秘國確查,始知華工受屈,顯與條約內保護優待之例相背。 甫經立約,而秘國即種種違約,是不能不加一照會,聲明換約後即當遵約辦理,再不能仍照從前之淩虐。 」秘使聞之,不待辭畢,即怫然去。 日昌以秘使無禮,因致總署,請暫緩換約。 四年,秘魯因澳門停止招工,香港英總督又申嚴禁,秘魯乃赴廣東省城與美商同孚洋行私立運載華工合同,五年為期,每年得船費洋銀十六萬圓,設局招誘。 粵督聞之,即予查禁。 秘使詣天津謁鴻章,拒之。 時出使大臣為陳蘭彬,雖由美使兼日秘,並未赴秘。 七年,以津海關道鄭藻如為出使美日秘大臣。 十年五月,始由美赴秘,謁總統遞國書,開辦使署於利馬都城,奏派參贊一員代辦使事。 又於嘉理約海口設領事一員,管理華民事宜,仍禁絶招工,並咨請查拿廣州城外私設招工行棧。 十二年,鄭藻如歸,迭以傅雲龍、張廕桓、崔國因、楊儒充公使。 又增設代理領事十,就秘籍中之廉正者充之,遇事報使署,由參贊區處,公使仍不駐秘。 二十一年,秘總統即位,各國均有國書致賀,介由美使請總署代達。 二十二年,始頒國書。 二十三年六月,駐秘代辦李經敘行抵嘉理約,因疫疾盛行恐傳染,阻止入口,從秘製也。 久之始聽入。 時公使楊儒赴秘遞國書,秘外部先派護衛大臣一員在嘉理約迎伺,隨派火車接至利馬,又派副外部在車站迎伺。 遞書日又用宮車迎接。 公使遞國書,他國均用軍裝佩劍。 中國以秘系民主,沿例用行裝,行鞠躬禮,致頌詞,秘主答頌如禮。 二十四年,利馬華人在香港辦貨,秘駐港領事照驗加戳。 向例戳費值百抽一,至是增加,又改用金鎊,比前增逾倍。 華商以秘違例,請秘外部飭知港領事照向例核收,又籥請於駐秘代辦謝希傅。 於是照會秘外部,謂:「貨單戳費向有定章,值百抽一,又為萬國通例。 貨本用金用銀,各國不一,而抽費皆按此為衡。 即就利馬論,麥麵一項由智利販運者,抽費俱按智洋,洋貨各項由英倫販運者,抽費俱按金錢,載在秘國稅則,眾所共知。 乃同一抽費,於智於英皆就地照抽,獨至香港一處忽示歧異,於理不解。 或謂香港為英屬口岸,應改金鎊,則粵商貨本亦應升算金錢,方與通商各國一律,應請批示。 」秘外部不允批示。 旋稱港銀成色太低,換兌金鎊虧損過多。 謝希傅告以一律改從金鎊,華商亦所甚原。 秘外部始允收費按照貨本,一律改從金鎊。 宣統元年五月,秘工黨仇視駐秘利馬華人暴動,秘政府特頒苛例,令進口華人每名須有英金五百鎊呈驗,始得入口。 時出使美日秘大臣伍廷芳赴秘與交涉,先謁總統遞國書,即照會秘外部,謂秘所設苛例,違反兩國所立條約。 旋復見秘總統辨論,請廢止飭諭。 總統不允。 已復由秘外部覆文。 秘外部大臣玻立士謂廷芳,請先妥議限制中國工人出口來秘善法,附入條約。 廷芳答以章程不應附入條約。 玻立士又欲使秘領事有察驗華官所給護照是否合例之權,及到秘時,仍由地方官查驗,方準登岸。 廷芳駁之,執不允。 廷芳閲草案,又請加「寓智利、厄瓜多、巴拿馬等處華商欲來秘者,可由代理中國領事等官發給護照,以為入境憑據」等語,玻立士允諾。 時留秘華人多吸食鴉片,廷芳請秘贊助設法限制,秘總統許之。 旋復定議,廷芳與秘外部立廢除苛例證明書九條:一,中國允自限工人來秘;二至六,定非作工之華人往秘護照辦法;七,定非作工者概不限制;八,定免請護照者之資格;九,發照驗照祗須繳費五圓。 並停止秘國五月十四號頒發飭諭之效力。 時宣統元年七月十三日,即西曆一千九百零九年八月二十號。 署押蓋印。 巴西國,南亞美利加洲共和民主新國也。 光緒六年,始遣使臣喀拉多來天津,請議立和約。 總署請飭南北洋大臣就近商辦。 旋派李鴻章為全權大臣與議約。 六月一日,喀使抵天津,照會鴻章請立約,並擬先送約稿呈閲。 遂訂期接議,研商至再始定約。 鴻章因上奏,言:「此次巴西議約,數易其稿。 嗣以秘魯條約為底本,刪去招工各條,並參用別國條約,定為十六款。 其關係中國權利者,皆力為辯論,變通酌定。 如第一款‘兩國人彼此皆可前往僑居’句下,添入‘須由本人自原’一語,即寓禁阻設法招致之弊。 第三款‘設立領事官,必須奉到駐紮之國批准文憑,方得視事,如辦事不合,可將批准文憑追回’,本系西國通例。 其立法之善有二:一則其人或非平素公正,或與我國向不浹洽,我皆可以不准;一則通商口岸或系新設,人情未安,不欲領事驟至,我亦可以不准。 至辦事不合,追回文憑,是予奪之權我亦得而操之。 第四款遊歷執照一節,洋人遊歷各處,多有由領事自填執照,送請關道用印,幾若內地往來,全憑領事作主。 今改為‘領事照會關道,請領印照’,可稍助地方官之權。 第五款遵守專章一節,即是德國新約第一款之義。 查‘均霑’二字,利在洋人,害在中土,設法防弊,實為要圖。 特聲明嗣後如有優待他國利益,彼此須將互相酬報之專條或互訂之專章,一體遵守,方準同霑優待他國之利益,似較周妥。 第六款本擬照德國新約,酌用漏報捏報辦法。 惟巴約系仿秘魯約本,並無通商詳細章程。 若僅添漏報捏報一層,轉恐掛一漏萬。 今定為‘兩國商人商船,凡在此國通商口岸,即應遵從此國與各國原議續議通行商務章程辦理’。 第九、第十、第十一、第十二等款,皆指問案之事。 查西國案件,俱由地方官訊斷,領事不得幹預。 惟中西法律懸殊,各國不能聽地方官審辦,於是領事遂有其權。 此次定為‘被告所屬之官員專司訊斷,各依本國律例定罪’。 蓋被告多系華民,前因會審掣肘,受虧不少。 茲由被告所屬之官訊斷,當可持平辦理。 又第十一款內‘將來另議中西交涉公律,巴西亦應照辦’一節,雖公律驟難定議,究為洋務緊要關鍵,特倡其說,以作權輿。 以上各節,皆按照各國約章酌議變通,期歸妥善。 至洋藥一項,雖非巴西出產,惟中土受害滋深。 今議令巴使知會巴國外部查酌,禁止巴商販賣,先由巴使另備照會存案,臣亦給予照覆。 」約既訂,遂於八月初一日會同畫押鈐印。 明年三月,喀拉多忽詣李鴻章,謂接本國電報,復請商改。 於是增刪巴西原約共十七款,前約正副本作廢。 八年四月,換約於上海。 八月,巴西贈鴻章寶星,旋答之。 第108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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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稿 中》
第10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