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統二年,和京設萬國禁菸會,請中國派員入會。 尋遣外務部右丞劉玉麟往。 嗣因禁菸會展期,劉玉麟簡充英使,別遣出使德國大臣梁誠赴會。 三年四月,與和定設立領事約。 初,和送交領約全稿十七條,政府命陸徵祥與議。 顧約文外另有附則一條,謂施行本約,不得以所稱和蘭臣民之人視為中國臣民,徵祥議加以「亦不得以中國臣民視為和蘭臣民」一句,和外部不允,乃命徵祥回京,由外務部照請和使來署接議。 和使初仍持前議,繼允將附則改為公文,不入約。 又久之,始允將「生長和屬之人,遇有國籍紛爭,在彼屬地可照和律解決」等語,備文互換。 又一面將「此項人民回至中國,如歸中國籍,亦無不可」等語,由彼備文敘明存案。 議遂定。 外務部於是上言:「臣部查和屬設領,系積年懸案,屢議屢擱,垂二十年。 此次重提前議以來,一年有奇,始克開議。 旋因附則一條,致生枝節,彼此研商,又更兩稔。 蓋近世各國國籍法,多偏重出生地主義。 生長其地之人,大率隷屬其籍。 而我國新定之國籍法,則採用血脈主義。 根本解釋,迥然不同。 彼之慾加附則者以此,我之堅持刪去亦以此。 至回國僑民沿用外籍,誠多流弊。 茲定明和屬人民回至中國可歸華籍,藉資補救。 其非出生於和屬之僑民,仍可認為華籍,與我國國籍法亦不致相背。 就此結束,俾可迅派領事,以慰僑民喁喁之望。 」又奏和屬苛例修改情形,略謂:「華人流寓和屬所最難堪者,如種種苛例,臣部迭據華商來稟,電駐和使陸徵祥向和政府交涉。 彼初以為治理屬地數百年,成例未易更張,強詞拒駁。 經我大臣極力磋商,據稱警察裁判,祗允將改良之法從事調查,未能即時遽改。 其入境、居留、旅行三項,允先修改。 現入境新章雖尚未見頒佈,而居留及旅行二者,先已從爪哇、馬渡拉兩島改有新章,較之舊例已多寬大。 」奏入,派陸徵祥為全權大臣,與和使貝拉斯署名畫押。 條約用法文。 日斯巴尼亞,一名西班牙,即大呂宋也。 明嘉靖初,據南洋之蠻裡喇,是為小呂宋,檣帆遂達粵東。 及清鹹豐八年,見英、法、俄、美立五口通商之約,遂與葡萄牙同請立約,不許。 同治三年五月,西班牙使臣瑪斯復來請,並呈所奉全權憑據。 三口通商大臣崇厚令瑪斯在天津候旨。 朝廷覆命候補京堂薛煥蒞津,會同崇厚與瑪斯議約。 瑪斯援丹馬、西洋各國進京議約之案。 薛煥等以丹馬等國雖在京議約,仍赴天津填寫定約日期,不得謂之在京立約。 瑪使始允在津商辦。 久之,出所擬條款,有為各國條約所無者,而於駐京一節,立意尤堅。 久之始議定,共定條約五十二款,專條一款。 六年四月,崇厚與瑪斯始公立文憑互換。 十年,穆宗親政,各國請覲見呈遞國書,日使與焉。 自是歲沿為例。 光緒三年,日國因索伯拉那船遭風案,聲稱欲派兵船來台灣。 福建巡撫丁日昌上奏,言:「西班牙屬島小呂宋之北,即連台灣之南,海中山勢,斷續相接,較之日本尤為迫近。 本年五六月間,用兵蘇祿,攻破其城,故有狡焉思逞之意。 非亟加整備,速辦礦務、墾務、水雷、鐵甲船、輪路、電線諸舉,無以圖自強。 」已而兵船不果來。 是年日屬地古巴因招華工,請訂專約。 時日使為伊巴理,政府派總理各國事務大臣沈桂芬、毛昶熙、董恂、夏家鎬、成林為全權大臣,與議約。 先是光緒元年,總署奏派陳蘭彬出使美國及日斯巴尼亞、祕魯三國,辦理交涉事件。 日與祕魯均有應議華人出洋承工事宜。 祕魯已經李鴻章議有條款。 日則自陳蘭彬查復後,復由總署議定保護華工條款,與各國使臣定期晤論。 日使丁美霞及各國使臣亦議具條款,復將此條款參酌合而為一。 正在會議,適滇省有戕斃英國繙譯官馬加理事,英使威妥瑪來言,事遂中止。 自滇案議結,伊巴理時已來京晤議,訖未就緒。 至是始議出章程凡十六款:一,維持同治三年天津條約,不得收留中國逃人;二,既除去前約承工出洋未能盡善之情,所有賠償一層作罷論;三,華人出洋須出情原,不得勉強及施詭譎之計;四,聽華民前往,不得禁阻;五,出洋報名領蓋印執照;六,派遣領事;七,予華人隨便往來準單,須與各國人一律;八,訴訟事件;九,查驗華民多寡之數;十,載華民出洋應守之船規;十一、十二,資送華工回國事件;十三,限制華人前往居住事件;十四,執照准單一切事宜,新到之華人與期滿之華人享同等利益;十五,此次條約未載之利益,中國若與他國,則日國應一體均霑;十六,換約事件及期限。 是為重訂華工條款,畫押蓋印,明年換約,復公立文憑。 六年,小呂宋華民請設領事,不果。 十三年四月,張廕桓由美赴日都馬得利呈遞國書,屆期君後臨朝,張廕桓恭捧國書敬遞,君後親接後,即付外部謨烈,起立與廕桓為英語,繙繹代答。 禮成,君後回宮,廕桓立送,君後回顧,三曲膝為禮。 時中國議在小呂宋設領事,日外部已允發準照,而商務總辦米阿斯以條約未載為言。 張廕桓商之律師科士達,謂若必挾條約為言,約內第四十七款「中國商民至小呂宋貿易,應與最優之國一律相待」,此明文也。 而日官所收身稅、路稅,自丁卯換約起,至甲申,共十八年,小呂宋刊發新例止,共徵華人銀七百七萬八千一百六十一元二角四仙。 專徵華人每人歲納九元六仙,甲申後乃兼徵西人,每人一元五角,華人則四元五角。 計至丁亥共四年,又長徵銀五十二萬八百三十六元。 又路照一項,西人每徵四角五,華人每徵則一元二五,又須預納一年身路稅,無理之甚。 即與西人比較,將四角五除去,實長徵華人八角。 自丁卯至丁亥,廿一年,共銀七十二萬九千一百七十元四角,預納之身路稅猶在外也。 又每華人歲徵醫院費二角五仙,甚微,自丁卯換約至本年,廿一年,共徵銀二十二萬七千八百六十五元七角五仙。 此項與甲申以前之身路稅,均系獨徵華商,甚違一律優待之約。 此中人數,就去年正月至九月數目,共計華人四萬三千四百零三人,逐年清計,尚不止此數也。 苛待華人如此,應索償已往,禁遏將來,方合辦法。 旋得外部文,言日後將議新例,為各領事而設,而於小呂宋設官一事仍不能決。 尋見日後,並見兩公主及君姊,問答如禮。 廕桓旋去日赴美,議久無效。 十五年,張廕桓受代,以崔國因出使美日祕大臣,駐美,別遣楊慕璿為駐日參贊。 十六年四月,崔國因自美赴日遞國書。 屆期,日接引大臣以宮車來迎。 是日大君主未禦殿,後著公服南面坐,國因奉國書,入門行三鞠躬禮,各問君主起居,退。 十九年,崔國因受代,以四品京堂楊儒為出使美日祕大臣。 二十六年七月,聯軍入京。 八月二日,日使葛絡幹函留京辦事大臣,稱各國統兵各員及公使人等,定於四日辰刻入大內瞻仰,許之。 二十七年,各國要求使臣會同覲見必在太和殿,一國使臣單行入覲必在乾清宮,及遞國書用禦輿入中門,皇帝親陪宴等。 以日使葛絡幹領銜,政府準駁有差。 明年,日君主阿肅豐第十三行加冕禮,駐京日使賈思理照會總署,欲中國遣專使往賀。 出使美日祕大臣伍廷芳亦以為請。 政府乃以張德彞為賀日加冕專使。 比利時舊名彌爾尼壬。 清初,其國商船曾來粵東。 道光季年,法人復為請通市,而貨舟不至。 及五口通商,比遣使臣包禮士赴上海,呈請照各國立約通商。 時薛煥撫江蘇,答以應與無約諸邦同一通市,無須另立條約。 包禮士謂須入都定議,阻之,允暫留上海。 先是鹹豐九年,比遣使臣怡性要求蘇撫何桂清三條:一,比官商眷屬、船隻、貨物,與中國相待最優國同視;二,定約後以十二年為度;三,和約議定,須請用寶。 至是復以為請。 薛煥亦開三條:一,各口均設領事;二,禁商民赴內地遊歷、通商;三,使臣不得赴京。 比使堅不允更易。 辯論久之,始議定。 初,比使稱本國主為「大皇帝」,煥援英稱君主例稱「君主」,遂定約四條。 時同治元年六月也。 第104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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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稿 中》
第10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