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四年六月,與瑞修改通商條約。 先是瑞使倭倫白來京,請覲見呈遞國書,並照稱奉本國君主諭,請修改通商條約,並錄其君主所給議約全權文憑送外務部。 外務部以道光二十七年所訂瑞典那威條約系兩國聯合所立,近兩國已各獨立,前訂之約距今六十年,通商情形今昔不同,當重訂約,以資遵守,許之。 於是瑞使擬具約稿三十九款,大致多采各國與中國所訂約款。 外務部以所擬款目繁多,另擬約稿,併為十七款。 研商久之始定議。 外務部因上奏,言:「臣部另擬約稿,歸併為十七款。 查向來與各國所訂條約,我多允許與各國利益,而各國鮮允許與我利益,按諸彼此優待之例,實非平允。 惟光緒七年巴西條約暨二十五年墨西哥條約,多持平之處。 此次擬議約稿,注重此意,不使各項利益偏歸一面,更於各約中採用較為優勝之條,取益防損。 如第三款領事官應照公例發給認許文憑,第十款訂明俟各國允棄其治外法權,瑞典亦必照辦,第十三款聲明給與他國利益,立有專條者,須一體遵守,方準同霑,俱系參照巴西、墨西哥二約。 第十二款入教者犯法不得免究,捐稅不得免納,教士不得幹預華官治理華民之權,俱系參照中美商約。 又瑞使原擬約稿有數款照錄英、美、日各商約,今皆刪去。 如商標、礦務之類,則以第十三款內載所有商業、工藝應享各利益均一體享受等語括之,如加稅、免釐之類,則以第十四款內載中國與各國商允通行照辦遵守等語括之,以免掛一漏萬。 於第五款內又載進出口稅悉照中國與各國現在及將來所訂之各稅則辦理等語,亦可為將來加稅不得異議之根據。 此外各款,如派駐使、設領事,及通商、行船一切事宜,始終不離彼此均照最優待國相待之意,以扼要領而示持平。 雖瑞典遠在歐洲北境,現尚無前往貿易之華商,其所許我利益,未能遽霑實惠,然際此中外交通,風氣日開,不可不預為地步。 數旬以來,與瑞使往返磋磨,間有字句刪改無關出入之處,亦輒允其請,而大旨已臻妥協。 謹錄全約款文,恭呈禦覽。 如蒙俞允,應請簡派全權大臣一員,會同瑞使署名畫押,仍候批准互換。 」疏入,報可。 宣統元年四月,在北京互換。 丹墨即嗹馬,在歐羅巴洲西北。 其來市粵東也,以雍正時,粵人稱為「黃旗國」。 同治二年三月,丹馬遣其使臣拉斯勒福來華,抵天津,徑赴京師。 署三口通商大臣董恂以丹使並未知照,無故來京,亟函知總署,飭城門阻之。 而英使言:「丹國來人乃本館賓客,請勿阻。 」總署遂置不問。 英威妥瑪復代請立約,恭親王告以丹使擅越天津來京議約,萬難允其立約。 威妥瑪乃言丹與英為姻婭之國,並援法使為布路斯、葡萄牙代請換約之例固請。 王大臣等因語以丹使如欲中國允行,宜循中國定章,仍回天津照會三口通商大臣,方可立約。 威妥瑪乃請嗣後外國使臣到津,應令天津領事告知中國常例,又為函致三口大臣代為之謝。 大臣等以聞,朝旨交總署核議。 旋派工部左侍郎恆祺會同三口通商大臣、兵部左侍郎崇厚辦理。 五月,約成,大致以英約為本。 初,恆祺等議約擬仿照大西洋成案,威妥瑪謂丹系英國姻婭,應從英文義。 辯論久之,各有增減,定和約五十五款,通商條約九款,稅則一冊。 明年五月,丹遣水師副提督璧勒來滬,派提督銜李恆嵩及江蘇布政使劉郇膏與換約。 屆時李恆嵩等向璧勒索觀應換條約,而原定印約未攜,只另書英字條約。 璧勒謂此約系照英文原定條約繕寫工整,以示尊崇中國之意,並無別故;又以本國軍務方殷,不能久待。 遂將條約核對,與英文相符,允互換。 屬將原定用印和約補訂照繕和約之內,補鈐丹副提督印信,並籤押,遂互換收執。 九年十月,丹遣使來華呈遞國書,報中國簡派使臣蒲安臣、志剛、孫家穀使丹之聘也。 十年,復呈遞國書。 光緒七年十月,督辦中國電報事宜盛宣懷與丹總辦大北電報公司恆寧生會訂收遞電報合同。 先是同治十年,丹國大北公司海線,由香港、廈門迤邐至上海,一通新嘉坡、檳榔嶼以達歐洲,名為南綫,一通海參崴,由俄國亞洲旱綫以達歐洲,名為北綫,此皆水綫也。 至同治十二年,又擅在上海至吳淞設有旱綫。 至是中國甫設電局,因先與訂合同十四條:一,中國電報寄往外國之線路;二,電局與大北互定通電之價;三、四,由中國寄外國、外國寄中國內地之報,其報價應先行收清,後再劃還,並在上海立冊,每月互對;六,電價概由自定,惟寄外國報須按照萬國電報定章,又傳報可自編新碼;七,電局與大北往來用英文,惟合同以華文為主;八,大北原竭力幫助中國設電,惟中國自主之事不得幹預;十,大北海線、中國旱綫如有斷絶停滯,互相通知;十一,中國電政歸北洋大臣主持,有向大北購料者,應稟明北洋核奪;十二,大北應繳回中國電報之費,每三月一結。 時法、英、美、德四國以大北公司僅有單股海線,又沿途祗通廈門口岸,其餘如汕頭、福州、溫州、寧波各口皆距較遠,請添設海線,就便通至各口。 拒之,仍專與大北公司合辦。 方議立合同,大北公司恆寧生欲載明中國不再租陸綫與他人,且須永租大北,議遂中止。 九年,李鴻章致總署及盛宣懷,擬中、英、丹三公司合約,英、丹海線均至吳淞為止,將丹自淞至滬旱綫購回,由我代遞。 議久之始收回。 初,大北公司原稟六條內,有「不准他國及他處公司於中國地界另立海線,又中國欲造海線、旱綫與大北有礙者,不便設立」二條,為大北公司獨得之利益。 因之中國亦取得總署、南北洋及出使大臣往來電報,「凡從大北電線寄發者,不取報費」,為中國獨得之利益。 當時鴻章已批准咨行。 英、美、法、德各使聞之,合詞照會總署。 威妥瑪復援同治九年允英人設海線之案,必欲大東公司添設,政府不能阻。 因之大北公司恆寧生請將中國官報照常給費。 旋復來電,謂「自十月初三日為始,所有中國頭等官報由大北電線寄發者,須照章付足電資,方為發報」等語。 十六年,薛福成議與大北及大東公司訂立合同。 初,大北與大東慮我與俄接陸綫奪其水綫之利,故原訂明滬、福、廈有水綫處,貼中國十分之一,其餘各口出洋報費,悉歸華局續議,並允報效海線官電之費。 嗣因各國並俄使牽制,以致久擱。 至是,由福成另議,祗讓官電費,不要貼價,歲銀十萬圓。 和蘭,明史作「荷蘭」,歐羅巴濱海之國。 清順治十年,因廣東巡撫請於朝,原備外籓、修職貢。 十三年,賫表請朝貢,部議五年一貢,詔改八年一貢,以示柔遠。 十八年,鄭成功攻台灣,逐和蘭而取其地,詔徙沿海居民,嚴海禁。 康熙二年夏六月,和人始由廣東入貢:刀劍八,皆可屈伸;馬四,鳳膺鶴脛,能迅走。 二十二年,和蘭以助剿鄭氏功,首請開海禁通市,許之。 乾隆元年冬十月,裁減和蘭稅額。 初,和蘭通商粵省,納稅甚輕,後另抽加一稅。 至是,諭曰:「朕聞外洋紅毛夾板船到廣,泊於黃埔,起所帶砲位,然後交易,俟交易事竣,再行給還。 至輸稅之法,每船按樑頭徵銀二千兩左右,再照則抽貨物之稅,此向例也。 近來砲位聽其安置船中,而於額稅之外,將伊所帶置貨現銀另抽加一之稅,名曰繳送,殊與舊例不符。 朕思從前洋船到廣,既有起砲之例,仍當遵守。 至加添繳送銀兩,尤非嘉惠遠人之意。 」命照舊例裁減,並諭各洋人知之。 第102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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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稿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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