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光二十五年,法商赴粵,詣總督署,請弛漢人習教之禁。 總督耆英據以入告,許之開堂傳教,仍限於海口,禁入內地。 鹹豐三年十二月,有法輪船一駛入長江,未幾解纜去。 而法與英、美又欲變通成約,廣東總督葉名琛以換約未屆期,拒之。 遂偕英、美逕赴天津,要求如英、美,並請釋陝西傳教人,長蘆鹽政崇綸等以聞。 上以定例五口通商外,不許外人擅入內地,何以陝西盩厔縣有法人傳教?飭令詳查,並嚴詞拒之,乃去。 時粵賊踞上海,築砲堤防禦,吉爾杭阿因向法提督辣厄爾告以「賊築砲堤,爾國領事署首當其衝,應速遷以免受傷。 」辣厄爾立毀其堤,並砲擊賊。 事聞,獎之。 六年六月,英、美各國求換約,法公使顧思照會兩廣總督葉名琛,援約與英、美一體,力阻不從。 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英人結法公使噶歷為援,襲入廣東省城,擄名琛以去。 先是法人謂有人殺其說書老人,向名琛索犯,限三日交出,並要求五事:一,入城;二,索河南地;三,求改章程;四,索補兵費;五,求通商。 限日答覆。 名琛回牒許通商,餘皆不許,而又不設備,遂至被擄。 英、法連檣赴天津,美、俄亦相繼至,各有所求。 法人又欲推廣商埠,任意傳教,遣公使駐京,入內地買絲茶,並請查辦廣西西林縣殺馬神父案,皆不許。 八年三月,法與英人攻踞海口砲台,進逼天津。 於是命大學士桂良、吏部尚書花沙納往議,徇所請。 遂於五月定約,法得通商、傳教及兵費,幾與英等。 九年五月,法公使布爾布隆以進京換約為名,隨英公使普魯斯赴天津,拒不納,致傷敗數百人,折回上海,聲言調兵復仇。 未幾,法人復北駛,分擾登、青等處。 十年六月,隨英來攻,連陷新河、唐兒沽北岸砲台,遂入天津。 先是遣西寧辦事大臣文俊、武備院卿恆祺往議,不報。 至是,又遣桂良、恆福為欽差大臣,往津會議,冀緩師,而法與英益恣要求。 初,津約原許補法軍費二百萬,英四百萬。 至是,英索倍加,法欲照英數,復要求天津通商、京師長駐。 朝旨不許。 乃隨英督兵北上,進逼通州,京師戒嚴。 怡親王載垣等再議和,不就。 進薄京師。 八月,恭親王奕留守,再議和。 九月,和議成,所得通商、軍費、權利與英等,而傳教、建堂初無限制。 十月,始定傳教之人須薙須服中國衣冠,其入內地,預領中、法合同護照,向所過地方官鈐印,以為信據。 法人以江南為新許商埠,欲早通商,請助剿粵賊,不許。 十一年二月,法公使布爾布隆偕英使普魯斯由津如京,此為各國公使駐京之始。 先是條約有還清軍費始行退出廣東省城之議。 至是,法人哥士耆來言,原先撤兵退出粵城,並求廣東籓署賃作領事署,又索還京城及各省天主堂舊基,均許之。 九月,交還廣東省城。 同治元年正月,粵賊陷蘇、松、常、太等郡,朝議募洋將助剿,法人與焉。 是年,貴州提督田興恕殺教民,毀天主堂,法使哥士耆以為言,朝廷命崇實、駱秉章、勞崇光及張亮基入黔查辦,久不決。 會哥士耆回國,新公使柏爾德密至,始允照中律擬結。 同治四年,法請開江寧商埠。 五年,議招工章程。 七年冬,四川酉陽州有殺傷教士案,又有貴州遵義民教仇殺事。 法使羅淑亞上書稱遠臣,歸咎於中國官吏,且言當離京往津,候本國水師提督到後偕行,以為要挾。 命湖廣總督李鴻章查辦,久之始結。 十二月,始遣欽使總理各國事務衙門章京志剛、孫家穀偕美前使蒲安臣至法遞國書,見其國主那波侖第三,復見其後,各致頌詞,成禮而退。 九年夏五月,天津民擊殺法領事豐大業。 初,天津喧傳天主教堂迷拐幼孩,抉眼割心為藥料,人情洶洶。 三口通商大臣崇厚等詣法領事豐大業赴堂同訊,觀者麕集。 偶與教堂人違言,磚石相拋擊,豐大業怒,徑至崇厚署忿詈,至擬以洋槍。 出遇劉傑,復以槍擊傷某仆,遂群起毆斃豐大業,鳴鑼集眾,焚燬教堂、洋房數處,教民及洋人死者數十人。 事聞,命大學士直隷總督曾國籓赴津查辦。 國籓至津,示諭士民,宣佈懷柔外國、息事安民之意。 法公使羅淑亞來見,以四事相要:曰賠修教堂;曰埋葬豐大業;曰查辦地方官;曰懲究兇手。 尋牒請將府、縣官及提督陳國瑞抵罪,國籓拒之。 與崇厚會奏,稱:「仁慈堂查出男女,訊無被拐情事,懇降諭各省,俾士民鹹知謡傳多系虛誣,請將道、府、縣三員均撤任查辦。 」奏入,報可。 遂於八月擬結,辦為首十數人,天津府、縣減戍黑龍江。 十一年,法遣全權大臣熱福裡如京換約,併進書籍。 十二年,穆宗親政,各國請覲見,法與焉。 是年法人侵越南,入河內省城。 光緒四年,始遣兵部左侍郎郭嵩燾以英使兼法使。 明年,代以太常寺少卿曾紀澤。 越南向隷籓屬,自法據西貢,脅越人訂約,許於紅江通舟。 曾紀澤與法外部言:「法、越私立之約,中國不能認。 」不省。 八年二月,法兵船由西貢駛至海防進口。 三月,陷河內省。 朝議始遣提督黃桂蘭等軍出關。 既而法公使寶海向北洋大臣李鴻章要求中國退兵,及通商保勝,驅逐盜賊,畫紅江南北為界。 朝廷下各督撫議。 法人見不允所求,遂欲增軍撤使以相恫喝。 九年三月,戰事起。 法據南定,旋為劉永福所敗。 會越王薨,法以兵脅嗣王立新約二十七條,盡攘其兵權、利權、政權,並申明越境全歸保護,中國不得幹預。 中國聞之,乃命唐炯、徐延旭出關,彭玉麟辦粵防,張佩綸會辦軍務。 會山西、北寧連陷,官軍退守太原,法乘勢擾浙、閩,陷基隆、澎湖,至是始宣戰。 十年二月,諒山大捷,法忽請和,帝命吳大澂、陳寶琛、張佩綸會辦海防,以議和全權任李鴻章。 先是福祿諾所擬五條,僅允不索兵費,不入滇境,而要挾中國不再與聞越事。 議久不決。 五月,法兵以巡防為名,忽攻諒山,敗走。 藉口中國不能如約退師,責賠費,不允。 法使巴德諾出京。 六月,攻台北基隆,為劉銘傳所敗。 秋七月,法水師提督孤拔等率兵船入閩,泊馬尾等處,迫交船廠,欲據為質。 時張佩綸以會辦海防兼船政大臣,漫不設備,法遂開砲毀船廠。 復分兵擾東京、台灣,陷基隆,窺諒山。 十一年春正月,犯鎮南關,楊玉科戰沒。 旋收復,大創之,並砲斃孤拔於南洋。 法人乃請和,原照天津原約,不索償款。 李鴻章與議新約十條:一,法自行弭亂,華不派兵赴北圻;二,法與越自立約,或已定或續立,中、越往來,不礙中國威望體面,亦不違此次約;三,六個月會勘界,北圻界處或稍改正,以期兩益;四,法保護人民欲過界入中國,邊員給照,華人入越,請法給照;五,保勝以西、諒山以北通商,華設關,法設領事,北圻亦可駐華領事;六,三個月內會定商款,法運越貨稅照他處較減;七,法在北圻造鐵路,中國若造鐵路,僱法工;八,此約十年再修;九,法即退基隆,二月內台灣、澎湖全退,中、法前約照舊等語。 旋法派戈可當代為駐華公使,欲改前約,出所擬二十四條。 鴻章以與原約不符,不許。 戈使又欲辦滇、粵礦務,及製造土貨,運越南食鹽,復拒之。 又欲於雲南省城及廣西內地設領事。 時正遣鄧承修、周德潤與法勘界,鴻章謂宜俟邊界勘明,方能指定通商碼頭。 戈使又要求稅則減半,鴻章祗允五分減一。 又另擬通商章程十八款,並將互交逃犯、洋藥進出口各條亦擬在內。 法使復援鹹豐八年約內第七款有「工作」二字,仍要求增入在口製造,許之。 第86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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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稿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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