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月,英人犯通州,帝命怡親王載垣赴通議款。 時桂良及軍機大臣穆廕皆在,英使額爾金遣其參贊巴夏裡入城議和,請循天津原議,並約法使會商。 翼日,宴於東獄廟。 巴夏裡起曰:「今日之約,須面見大皇帝,以昭誠信。 」又曰:「遠方慕義,欲觀光上國久矣,請以軍容入。 」王憤其語不遜,密商僧格林沁,擒送京師,兵端復作。 時帝適秋獮,自行在詔以恭親王奕為全權大臣,守京師,並詔南軍入援。 時團防大臣、大學士周祖培,尚書陳孚恩等議籌辦團練城守事。 恭親王、桂良駐城外,而英師已薄城下,焚圓明園。 英人請開安定門入與恭親王面議和,乃約以次日定和議,而釋巴夏裡於獄,遣恆祺送歸。 九月,和議成,增償兵費八百萬,並開天津商埠,復以廣東九龍司地與英人。 是年,用裡國太幫辦稅務。 十一年春二月,英人始立漢口、九江市埠,均設洋關。 九月,總署因與英使卜魯士議暫訂長江通商章程十二款,納稅章程五款。 是月,交還廣東省城。 卜魯士始駐京。 同治元年,粵賊陷蘇、松、常、太各城,各國懼擾上海商務,謀自衛。 英水師提督何伯隨法、美攻剿,復青浦、寧波諸處。 捷聞,嘉獎。 九月,與英人續訂長江通商章程。 二年春,以英將戈登統常勝軍,權授江蘇總兵。 四年秋七月,英交還大沽砲台。 五年春正月,與英人議立招工章程。 七年十二月,台灣英領事吉必勛因運樟腦被阻,牽及教堂,洋將茄當踞營署,殺傷兵勇,焚燒軍火局庫,索取兵費。 事聞,詰英使,久之,始將吉必勛撤任。 未幾,英兵船在潮州,又有毀燒民房、殺死民人事,幾釀變。 八年九月,與英換新約,英使阿禮國請朝覲,不許。 九年,請辦電線、鐵路,不許。 既而請設水底電線於中國通商各口,許之。 十年,請開瓊州商埠。 先是同治七年修新約,英使阿禮國允將瓊州停止通商,以易溫州。 至是,英使威妥瑪與法、俄、美、布各國鹹以為請,允仍開瓊州。 十二年,穆宗親政,始覲見。 初因覲見禮節中外不同,各國議數月不決,英持尤力,至是始以鞠躬代拜跪,惟易三鞠躬為五,號為加禮。 光緒元年正月乙卯,英繙譯官馬嘉理被戕於雲南。 先是馬嘉理奉其使臣威妥瑪命,以總署護照赴緬甸迎探路員副將柏郎等,偕行至雲南騰越屬蠻允土司地被戕。 時岑毓英以巡撫兼署總督。 威妥瑪疑之,聲言將派兵自辦。 帝派湖廣總督李瀚章赴滇查辦。 威妥瑪遂出京赴上海,於是有命李鴻章、丁日昌會同商議之舉。 威妥瑪至津見李鴻章,以六事相要,鴻章拒之。 政府派前兵部侍郎郭嵩燾使英,威妥瑪亦欲拒議。 又駐滬英商租上海、吳淞間地敷設鐵軌,行駛火車,總督沈葆楨以英人築路租界外,違約,飭停工。 至是,威妥瑪遣其漢文正使梅輝立赴滬商辦,鴻章乃與約,令英商停工,而中國以原價購回自辦。 初上海既通商,租界內仍有釐捐局,專收華商未完半稅之貨。 至是,威妥瑪欲盡去釐捐局,界內中國不得設局徵收釐稅,鴻章請政府勿許。 二年五月,諭:「馬嘉理案,疊經王大臣與英使威妥瑪辯論未洽,命李鴻章商辦早結。 」六月,命鴻章為全權大臣,赴煙台,與威妥瑪會商,相持者逾月,議始定。 七月,鴻章奏稱:「臣抵煙台,威妥瑪堅求將全案人證解京覆訊,其注意尤在岑毓英主使。 臣與反覆駁辨,適俄、德、美、法、日、奧六國使臣及英、德水師提督均集煙台,往來談宴,因於萬壽聖節,邀請列國公使、提督至公所燕飲慶賀,情誼聯洽。 翌日,威使始允另議辦法,將條款送臣查核。 其昭雪滇案六條,皆總理衙門已經應允,惟償款銀數未定。 其優待使臣三條:一,京外兩國官員會晤,禮節儀制互異,欲訂以免爭端;一,通商各口會審案件;一,中外辦案觀審,兩條可合併參看。 觀審一節,亦經總署於八條內允行。 至通商事務原議七條:一,通商各口,請定不應抽收洋貨釐金之界,並欲在沿海、沿江、沿湖地面,添設口岸;一,請添口岸,分作三項,以重慶、宜昌、溫州、蕪湖、北海五處為領事官駐紮,湖口、沙市、水東三處為稅務司分駐,安慶、大通、武穴、陸溪口、嶽州、瑪斯六處為輪船上下客商貨物;一,洋藥準在新關並納稅釐;一,洋貨半稅單,請定劃一款式,華、洋商人均準領單,洋商運土貨出口,商定防弊章程;一,洋貨運回外國,訂明存票年限;一,香港會定巡船收稅章程;一,各口未定租界,請再議訂。 以上如洋藥釐稅由新關並徵,既免偷漏,亦可隨時加增;土貨報單嚴定章程,冀免影射冒騙諸弊;香港妥議收稅辦法,均尚於中國課餉有益。 其餘亦與條約不背。 英使又擬明年派員赴西藏探路,請給護照,因不便附入滇案、優待、通商三端之內,故列為專條。 免定口界、添設口岸兩事,反覆爭論,乃允免定口界,僅於租界免抽洋貨釐金,且指明洋貨、土貨仍可抽收。 將來洋藥加徵,稍資撥補,似於大局無甚妨礙。 至添口岸一節,總署已允宜昌、溫州、北海三處,赫德續請添蕪湖口,亦經奏準。 今仍堅持前議,準添四口,作為領事官駐紮處所。 其重慶派英員駐寓,總署已於八條內議準,未便即作口岸,聲明俟輪船能上駛時,再行議辦。 至沿江不通商口岸上下客商貨物一節,自長江開碼頭後,輪船隨處停泊,載人運物,因未明定章程,礙難禁阻。 英使既必欲議準,似不在停泊處所之多寡,要在口岸內地之分明。 臣今與訂‘上下貨物,皆用民船起卸,仍照內地定章,除洋貨稅單查驗免釐外,有報單之土貨,只準上船,不准卸賣,其餘應完稅釐,由地方官一律妥辦’等語,是與民船載貨查收釐金者一律,只須各地方關卡員役查察嚴密耳。 英使先請湖口等九處,臣與釐定廣東之水東系沿海地方,不准驟開此禁,嶽州距江稍遠,不准繞越行走,姑允沿江之大通、安慶、湖口、武穴、陸溪口、沙市六處,輪船可暫停泊,悉照內地抽徵章程。 臣復與德國使臣巴蘭德議及德國修約添口,即照英國議定辦理。 威妥瑪請半年後,開辦口岸租界,免洋貨釐,洋藥並納釐稅,須與各國會商,再行開辦,因準另為一條。 至派員赴西藏探路一節,條約既准遊歷,亦無阻止之理。 臣於原議內由總理衙門、駐藏大臣查度情形字樣,屆時應由總理衙門妥慎籌酌。 迨至諸議就緒,商及滇案償款。 英使謂去冬專為此事,調來飛遊幫大兵船四隻,保護商民,計船費已近百萬。 臣謂兩國並未失和,無認償兵費之例,囑其定數。 英使謂吳淞鐵路正滋口舌,如臣能調停主持,彼即擔代,仍照原議作二十萬,遂定議。 因於二十六日,將所繕會議條款華、洋文四分,彼此畫押蓋印互換。 至滇邊通商,威使面稱擬暫緩開辦,求於結案諭旨之末,豫為聲明。 」疏入,報聞。 鴻章仍回直督本任。 約成互換,是為煙台條約。 約分三端:一曰昭雪滇案,二曰優待往來,三曰通商事務。 又另議專案一條。 是年,遣候補五品京堂劉錫鴻持璽書往英,為踐約惋惜滇案也。 三年,英窺喀什噶爾,以護持安集延為詞。 陝甘總督左宗棠拒之。 英人欲中國與喀什噶爾劃地界,又請入西藏探路,皆不行。 是年始於英屬地星嘉坡設領事。 四年秋八月,福建民毀英烏石山教堂,英人要求償所失乃已。 五年,英欲與中國定釐稅並徵確數。 總署擬仍照煙台原議條款,稅照舊則,釐照舊章。 第79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音調
速度
音量
語言
《清史稿 中》
第7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