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宣統二年頒佈之現行刑律,第將近數年奏定之章程採獲修入,於是刑制遂大有變更。 其五刑之目,首罰刑十,以代舊律之笞、杖。 一等罰,罰銀五錢,至十等罰,為銀十五兩,據法律館議覆恤刑獄之奏也。 次徒刑五,年限仍舊律。 次流刑三,道里仍舊律,然均不加杖,以法律館業經附片奏刪也。 次遣刑二:曰極邊足四千里及煙瘴地方安置,曰新疆當差。 以閏刑加入正刑,承用者廣,不得不別自為制也。 次死刑二:曰絞,曰斬。 時雖有死刑唯一之議,以舊制顯分等差,且淩遲、梟首等項甫經議減,不敢徑行廢斬也。 徒、流雖仍舊律,然為制不同。 按照習藝章程,五徒依限收入本地習藝所習藝;流、遣毋論發配與否,俱應工作。 故於徒五等註明按限工作,流二千里注工作六年,二千五百里注工作八年,三千里注工作十年,遣刑俱注工作十二年。 收贖則根據婦女贖罪新章酌減銀數,改為通例。 罰刑照應罰之數折半收贖,徒一年贖銀十兩,每等加銀二兩五錢,至徒三年收贖銀二十兩。 流刑每等加銀五兩,至三千里贖銀三十五兩。 遣刑與滿流同科。 絞、斬則收贖銀四十兩。 亦分注於各刑條下。 然非例應收贖者,不得濫及也。 捐贖,據光緒二十九年刑部奏準照運糧事例,減半銀數,另輯為例。 其笞、杖雖不入正刑,仍留竹板,以備刑訊之用。 外此各刑具,盡行廢除,枷號亦一概芟削,刑制較為徑省矣。 惟就地正法一項,始自鹹豐三年。 時各省軍興,地方大吏,遇土匪竊發,往往先行正法,然後奏聞。 嗣軍務敉平,疆吏樂其便己,相沿不改。 光緒七八年間,禦史胡隆洵、陳啟泰等屢以為言。 刑部聲請飭下各省,體察情形,仍照舊例解勘,分別題奏。 嗣各督撫俱覆稱地方不靖,礙難規複舊制。 刑部不得已,乃酌量加以限制,如實系土匪、馬賊、遊勇、會匪,方準先行正法,尋常強盜,不得濫引。 自此章程行,沿及國變,而就地正法之制,訖未之能革。 志一百十九 ○刑法三 太祖始創八旗,每旗設總管大臣一,佐管大臣二。 又置理政聽訟大臣五人,號為議政五大臣。 紮爾固齊十人,號為理事十大臣。 凡聽斷之事,先經紮爾固齊十人審問,然後言於五臣,五臣再加審問,然後言於諸貝勒。 眾議既定,猶恐冤抑,親加鞫問。 天命元年,諭貝勒大臣曰:「國人有事,當訴於公所,毋得訴於諸臣之家。 茲播告國中,自貝勒大臣以下有罪,當靜聽公斷,執拗不服者,加等治罪。 凡事俱五日一聽斷於公所,其私訴於家,不執送而私斷者,治罪不貸。 」十一年,太宗以議政五大臣、理事十大臣不皆分授,或即以總管、佐管兼之,於是集諸貝勒定議裁撤。 每旗由佐管大臣審斷詞訟,不令出兵駐防。 其每旗別設調遣大臣二員,遇有駐防調遣所屬詞訟,仍令審理。 天聰七年,設刑部承政、參政、啟心郎等官,聽訟始有專責。 世祖入主中夏,仍明舊制,凡訴訟在外由州縣層遞至於督撫,在內歸總於三法司。 然明制三法司,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糾察,大理寺駮正。 清則外省刑案,統由刑部核覆。 不會法者,院寺無由過問,應會法者,亦由刑部主稿。 在京訟獄,無論奏咨,俱由刑部審理,而部權特重。 刑部初設十四司。 雍正元年,添置現審左右二司,審理八旗命盜及各衙門欽發事件。 後復改並,定為十八清吏司:曰直隷,曰奉天,曰江蘇,曰安徽,曰江西,曰福建,曰浙江,曰湖廣,曰山東,曰山西,曰陝西,曰四川,曰廣東,曰廣西,曰雲南,曰貴州。 凡各省刑名咨揭到部,各司具稿呈堂,以定准駮。 吉林、黑龍江附諸奉天,甘肅、新疆附諸陝西,京曹各署關涉檔案,亦分隷於十七司。 現審則輪流簽分。 順治十年,設督捕衙門,置侍郎滿、漢各一員,其屬有前司、後司。 初隷兵部,專理緝捕逃旗事宜。 康熙三十八年裁撤,將前後司改隷刑部。 嗣復併為督捕一司,不掌外省刑名,亦不分現審。 刑部收受訟案,已結未結,每月匯奏。 設督催所,而督以例限。 審結尋常徒、流、軍、遣等罪,按季匯題。 案系奏交,情雖輕,專案奏結。 死罪既取供,大理寺委寺丞或評事,都察院委禦史,赴本司會審,謂之會小法。 獄成呈堂,都察院左都禦史或左副都禦史,大理寺卿或少卿,挈同屬員赴刑部會審,謂之會大法。 如有翻異,發司覆審,否則會稿分別題奏。 罪幹立決,旨下,本司派員監刑。 監候則入朝審。 各省戶、婚、田土及笞、杖輕罪,由州縣完結,例稱自理。 詞訟每月設立循環簿,申送督、撫、司、道查考。 巡道巡歷所至,提簿查核,如有未完,勒限催審。 徒以上解府、道、臬司審轉,徒罪由督撫匯案咨結。 有關人命及流以上,專咨由部匯題。 死罪系謀反、大逆、惡逆、不道、劫獄、反獄、戕官,並洋盜、會匪、強盜、拒殺官差,罪幹淩遲、斬、梟者,專摺具奏,交部速議。 殺一家二命之案,交部速題。 其餘斬、絞,俱專本具題,分送揭帖於法司科道,內閣票擬,交三法司核議。 如情罪不符及引律錯誤者,或駮令覆審,或徑行改正,合則如擬核定。 議上立決,命下,釘封飛遞各州縣正印官或佐貳,會同武職行刑。 監候則入秋審。 朝審原於明天順三年,令每歲霜降後,但有該決重囚,三法司會同公、侯、伯從實審錄。 秋審亦原於明之奏決單,冬至前會審決之。 順治元年,刑部左侍郎黨崇雅奏言:「舊制凡刑獄重犯,自大逆、大盜決不待時外,餘俱監候處決。 在京有熱審、朝審之例,每至霜降後方請旨處決。 在外直省,亦有三司秋審之例,未嘗一麗死刑輒棄於市。 望照例區別,以昭欽恤。 」此有清言秋、朝審之始。 嗣後逐漸舉行,而法益加密。 初制分情實、緩決、矜、疑,然疑獄不經見。 雍正以後,加入留養承祀,區為五類。 截止日期,雲南、貴州、四川、廣東、廣西以年前封印日,福建以正月三十日,奉天、吉林、黑龍江、陝西、甘肅、湖北、湖南、浙江、江西、安徽、江蘇以月初十日,河南、山東、山西以三月初十日,直隷以三月三十日。 然遇情重之案,雖後期有聲明趕入秋審者。 刑部各司,自歲首將各省截止期前題準之案,分類編冊,發交司員看詳。 初看藍筆句改,覆看用紫,輪遞至秋審處坐辦、律例館提調,墨書粘簽,一一詳加斟酌,而後呈堂核閲。 朝審本刑部問擬之案,刑部自定實緩。 秋審則直省各督撫於應勘時,將人犯提解省城,率同在省司道公同會勘,定擬具題。 刑部俟定限五月中旬以前,各省後尾到齊,查閲外勘與部擬不符者,別列一冊。 始則司議,提調、坐辦主之。 繼則堂議,六堂主之,司議各員與焉。 議定,刑部將原案及法司督撫各勘語刊刷招冊,送九卿、詹事、科道各一分,八月內定期在金水橋西會同詳核。 先日朝審,三法司、九卿、詹事、科道入座,刑部將監內應死人犯提至當堂,命吏朗誦罪狀及定擬實、緩節略,事畢回禁。 次日秋審,憑招冊審核,如俱無異議,會同將原擬陸續具題;有異,前期簽商。 若各執不相下,持異之人奏上,類由刑部回奏聽裁。 苟攻及原審,則徑行扣除再訊。 二百餘年來,刑部歷辦秋、朝審,句稽講貫,備極周密,長官每以此校司員之優劣。 究之人命至重,死者不可復生,其所矜慎,尤在實、緩。 乾隆以前,各司隨意定擬,每不畫一。 三十二年,始酌定比對條款四十則,刊分各司,並頒諸各省,以為勘擬之準繩。 四十九年,復行增輯。 嗣刑部侍郎阮葵生別輯秋讞志略,而後規矩略備,中外言秋勘者依之,並比附歷年成案,故秋、朝審會議,其持異特奏者,每不勝焉。 第7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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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稿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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