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光四年,南河黃水驟漲,高堰漫口,自高郵、寶應至清江浦,河道淺阻,輸輓維艱。 吏部尚書文孚等請引黃河入運,添築閘壩,鉗束盛漲,可無泛溢。 然黃水挾沙,日久淤墊,為患滋深。 上亦知借黃濟運非計,於是海運之議復興。 詔魏元煜、顏檢、張師誠、黃鴻傑各就轄境情形籌議。 諸臣憚於更張,以窒礙難行入奏。 會孫玉庭因渡黃艱滯,軍船四十幫,須盤壩接運,請帑至百二十萬金。 未幾,因水勢短絀,難於輓運,復請截留米一百萬石。 上令琦善往查,覆稱玉庭所奏渡黃之船,有一月後尚未開行者,有淤阻禦黃各壩之間者,其應行剝運軍船,皆膠柱不能移動。 上震怒,元煜、玉庭、檢均得罪。 協辦大學士、戶部尚書英和建言:「治道久則窮,窮則必變。 河道既阻,重運中停,河漕不能兼顧,惟有暫停河運以治河,僱募海船以利運,雖一時之權宜,實目前之急務。 蓋滯漕全行盤壩剝運,則民力勞而帑費不省,暫僱海船分運,則民力逸而生氣益舒。 國家承平日久,航東吳至遼海者,往來無異內地。 今以商運決海運,則風颶不足疑,盜賊不足慮,黴濕侵耗不足患。 以商運代官運,則舟不待造,丁不待募,價不待籌。 至於屯軍之安置,倉胥之稽察,河務之張弛,胥存乎人。 矧借黃既病,盤壩亦病,不變通將何策之從?臣以為無如海運便。 」詔仍下有漕各省大吏議。 時琦善督兩江,陶澍撫安徽,鹹請以蘇、松、常、鎮、太倉四府一州之粟全由海運。 乃使布政使賀長齡親赴海口,督同地方官吏,招徠商船,並籌議剝運兌裝等事。 嗣澍言:「現僱沙船千艘,三不像船數十,分兩次裝載,計可運米百五六十萬石。 其安徽、江西、湖廣離海口較遠,浙江乍浦、寧波海口或不能停泊,或盤剝費钜,仍由河運。 」上乃命設海運總局於上海,並設局天津。 覆命理籓院尚書穆彰阿,會同倉場侍郎,駐津驗收監兌,以杜經紀人需索留難諸弊。 六年正月,各州縣剝運之米,以次抵上海受兌,分批開行。 計海運水程四千餘裡,逾旬而至。 米石抵通後,轉運京倉,派步軍統領衙門文武員弁沿途稽查。 沙船耗米,於例給旗丁十八萬餘石內動放,所節省耗米六萬石,仍隨同起運。 承運漕糧每石給耗米八升,白糧耗米一鬥,以補正米之不足。 仍將漕運商耗覈出二成,白糧覈出三成,由津局給價收買,隨正交運。 漕糧無故短少黴變,於備帶耗米內補足;不敷,勒令買補。 如有斫桅松艙傷人等事則免之。 船戶腳價飯米折色並津貼等銀,先於受兌後發七成,餘三成交押運員弁,到壩後查無弊端,始行全發。 沙船餘米不下十萬石,初照南糧例,聽天津人照市價收買。 嗣以商人希圖賤價售買,改由官為收買,其價銀由江南委員轉發船戶,後仍令商船自行售賣。 每屆海運期,沿海水師提鎮,各按汛地,派撥哨船兵丁,巡防護送,並派武職大員二,隨船赴津。 上海交兌時,先期咨照浙江提鎮水師營出哨招寶、陳錢一帶地方,江南提鎮水師營出哨大小洋山,會於馬跡山,山東總鎮出哨成山、石島,會於鷹遊門,以資彈壓。 山東洋面,責成遊擊、守備,搜查島嶼,防護迎送。 後以邵燦言,停派護送武職大員,責成沿海水師逐程遞護。 嗣寧、滬商人各置火輪船一,遇新漕兌開行時,分別扼要巡防。 剝船,直隷舊設二千五百艘,二百艘分撥故城等處,八百艘留楊村,餘千五百艘集天津備用。 後僱賝堪裝漕糧二百五十石民船五百艘,以備裝載。 商船首次抵津,先僅府縣倉腳廟宇撥卸三十萬石,餘令剝船徑運通倉。 隨將天津倉腳廟宇所儲漕米運通,無庸轉卸北倉,致多周折。 至商船二次抵津,如剝船不敷裝載,即將米先儲府縣倉腳廟宇;不敷,再剝儲北倉。 隨令原剝將所儲米石侭數運通。 剝船足敷裝載,即按首次商船辦法,不必分儲北倉,以歸簡便。 剝船百六十隻為一起,由經紀自派人分起押運交倉,押運員役稟報倉場,復馳回續押後起米船。 經紀等止須帶領斛手到船起卸,如有藉端刁難需索,交地方官從嚴治罪。 各州縣經管剝船,每年例給修艌銀五兩,三年小修一次,給費二十兩,歲終漕竣,逐一挑驗,船身堅固者,酌量修艌,如損壞較甚,即核賞估價,所需經費,於道庫油艌銀項下動撥。 封河守凍期內,每船工食銀十五兩,運米百石,給腳價八兩四錢,食米一石一鬥五升。 嗣每百石加腳費五兩。 李鴻章因官剝船戶貧困滋弊,例定工食銀十五兩,僅領一半,不敷贍家,請每船由蘇、浙漕項內酌貼五兩,部格不行。 鴻章上疏爭之,詔從其議。 商船領運漕糧,迅速無誤,萬石以下給匾額,五萬石獎職銜,每次奏保以百二三十人為限。 七年,蔣攸銛請新漕仍行海運。 上以近年河湖漸臻順軌,軍船可以暢行,不許。 其後各省歲運額漕,逐漸短少,太倉積粟,動放無存。 二十六年,詔復行海運。 二十七年,議準蘇、松、太二府一州漕白糧米,自明歲始,改由海運。 三十年,復令蘇、松、太二府一州白糧正耗米,援照成案,由海運津。 鹹豐元年,戶部尚書孫瑞珍請河海並運。 禦史張祥晉請將江蘇新漕,援案推廣常、鎮各屬及浙江,一體海運。 下江督陸建瀛、蘇撫楊文定、浙撫常大淳妥議。 覆稱明年蘇、松、常、鎮、太四府一州漕白糧米,請一律改由海運。 浙漕礙難海運,請仍循舊章,從之。 二年,建瀛上籌辦海運十事,下部議行。 是年以浙江漕船開兌過遲,回空不能依期歸次,詔來歲新漕改為海運,從巡撫黃宗漢請也。 五年,河決銅瓦廂,由張秋入大清河,挾汶東趨,運道益梗。 六年,截留江蘇應運漕糧二十萬石供支兵餉,實運漕白正耗及支賸給丁餘耗米七十五萬五千餘石,其歉緩南漕,令各州縣依限催徵運通。 同治七年,議試用夾板船裝運採買米石,水腳銀數悉仍沙船例,給銀五錢五分,輓至天津紫竹林,由商董就近寄棧,聽驗米大臣會同通商大臣驗收過剝,所需小船剝價、棧租、挑力,每石給銀七分,由商董承領經理。 又每石給保險銀三分,設有遭風拋失,責令貼補。 至每米千石,隨耗八十石,備帶餘米二十石,剝船食耗米十一石五鬥。 又每百石給津、通剝價銀八兩一錢四釐,通倉個兒錢折銀二兩,均照海運正漕採買各案辦理。 是年以津沽河面狹隘,常有沈船失米之虞,於大沽增設海運外局。 九年,浙江巡撫楊昌濬奏:「浙省來歲新漕,酌擬海運章程十四條:一,委員分辦,以專責成;一,新漕仍由上海受兌放洋,白糧仍循案裝盛麻袋,首先運滬;一,寬備海運商船,並由蘇省多撥沙船,移浙濟用;一,經耗等米,仍照數支給,商耗飭帶本色並餘耗申糙等米搭交倉;一,增給天津剝船耗米,以彌虧欠;一,津、通經費,照案備帶,羨等款,仍按數抵解;一,商船準帶砲械,並由商捐輪船護送,仍責成沿海水師實力巡防;一,天津交米後,循舊責成經紀,續到之船,仍由天津道驗收;一,循案加增海運經費;一,米船到津,應多添排數,寬備剝船;一,商船水腳等項,照案核給,並二成免稅,酌定賞罰;一,商船二成免私之貨,仍以米石計斤,所帶竹木,照案免稅;一,商船回空載貨,照向章免稅;一,米船抵津交卸,嚴禁經紀鬥斛剝船需索浮費。 」下部議行。 十年,鴻章言:「剝船守候苦累,每載米百石,請加給腳價銀五兩,並另籌運白糧民船守候口糧銀萬二千兩,由蘇、浙糧道庫漕項內撥解;不敷,則由司庫通融借撥。 」 第560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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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稿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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