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官地,例禁與民交易。 然旗人不習耕種,生齒日繁,不免私有質鬻。 雍正初,清理旗地,令頒帑贖回。 凡不自首與私授受者,胥入官為公產。 旗地,令宗人府、內務府八旗具各種地畝坐落四至,編製清冊,是為紅冊,以備審勘旗民田土之爭。 乾隆初,定回贖旗地仍歸原佃承種,莊頭勢豪爭奪者罪之。 凡贖入官地並抵帑、籍沒等田,皆徵租,曰旗租。 舊查交入官地定租,由旗員主之。 三十四年,以直督楊廷璋言,停其例。 民租旗地,本限三年。 或私行長租,業戶、租戶科以違禁律。 八旗地主,久禁奪佃增租。 自和珅筦大農,奏改前章,於是旗人及府莊頭率多撤地別佃,貧民始多失業。 嘉慶五年,部臣請復申前禁。 詔纂入定例通行。 鹹豐初元,又申令如額徵租,主佃皆不得以意贏縮。 若典鬻旗地,從盜賣官地律,授受同懲。 顧日久法疏,或指地稱貸,或支用長租,陽奉陰違,胥役訛索句結,弊遂叢生。 雖屢申明誡,往往因他故,禁弛靡常。 洎光緒中,乃定此業無論舊圈自置,概不准售與民人。 惟從前民購升科者,仍予執業。 盛京官莊,於順治初即定八旗屯界。 旋令沙河以外、錦州以內,旗員家丁給地,人三十六畝。 康熙中,定以奉天所屬地畀新滿洲遷來者,凡丈出地為頃三十二萬九千餘,以二十七萬六千三百餘頃為旗地,按旗分界。 又設各旗官員莊屯,各城兵丁,均酌給隨缺地畝。 旋令索倫、達呼爾官兵耕種墨爾根地,奉天官兵耕種黑龍江地。 乾隆初,設黑龍江屯莊,呼蘭立莊四十所,選盛京旗丁攜家往,官為資裝築屋庀具,丁給地畝六十,十丁一莊,每六畝給籽種二鬥,莊給牛六頭,口糧並給。 溫德亨、都爾圖亦如之。 凡隨缺官地歸旗入冊,禁職官侵佔。 嘉慶間,令盛京入官地畝,應招無地貧民領租,職官子弟不得承種。 管界各官,並不得於所管區以子弟之名置房地。 道光中,寧古塔、伯都訥、三姓、阿勒楚喀、拉林各官莊,共原額地萬二百晌,吉林八旗與各處旗地暨烏拉旗地,共三十六萬五千九十二晌。 而光緒初,撥三姓荒為官兵隨缺地,計晌二萬九千餘。 宣統時,以奉省各旗地多盜典隱占之弊,令通稽確覈,毋與清賦溷淆,先城旗,後外城,依次釐定。 此官莊之屬東三省者。 直省各置駐防旗兵,立莊田於所駐地,給田人各三畝。 其全眷挈赴者,前在京所得圈地撤還。 旗員分畀園地,多則二百四十畝,少則六十畝,各省不盡同。 惟浙江駐防無田,仍支俸饟。 乾隆時,弛防兵置產之禁,惟八旗官仍禁如故。 光緒之季,諭:「所在檢旗丁名數,侭舊有馬廠莊田,畫地口分,責以農作。 其本無廠田,或有而弗備者,所司於鄰近分購民地配發,以為世業。 由漸推廣,俾旗丁歸農,受治州縣,與齊民不異。 」未及實施。 蒙古初分五等。 一、二等備與莊屯、園地。 三等以下,祗與莊屯。 各守土疆,毋得越境。 後漸有民人賤收蒙地者。 乾隆中定「有質鬻者峻罰之,著為永令」。 分撥外籓官地,其略如此。 故明內監莊田,總領於戶部。 其宗室祿田散在各省者,胥視民田起科。 先是以新城、固安官地二百田十頃制井田,選旗民百戶,戶授百畝,公百畝,共力養公田。 嗣更於霸州、永清仿行,然成效卒鮮。 乾隆初,改屯莊。 擇勤敏者充屯戶,按畝科糧。 是為井田改屯地。 凡京師壇壝官地,暨天下社稷、山川、厲壇、文廟、祠墓、寺觀、祭田公地,一切免徵。 建國初,賜聖賢裔祭田。 其孔林地、四氏學學田、墓田地、墳地,鹹除租賦。 學田,專資建學及贍恤貧士,佃耕租而租率不齊,舊無常額。 乾隆中,都天下學田萬一千五百八十餘頃。 光緒變法,直省遍興學堂,需費無藝,則又撥所在荒地,劃留學田以補劑之。 耤田行於首都先農壇。 壇地凡千七百畝。 雍正間,令疆吏飭所屬置耤田。 東西陵地,紅椿以內例絶耕樵。 東陵白椿界外初聽民耕。 道光朝乃嚴其禁,青椿以外,遵、薊、密、承諸界內兵民私墾,至地萬餘區,久益增廓。 光緒末,定為計區勘丈,將熟地分則升科,儲學堂之用焉。 牧馬草場在畿輔者,順治二年,以近畿墾荒餘地斥為牧場,於順天、津、保各屬分旗置之。 自禦馬廠以下,各按其旗地牧養。 親王方二里,郡王一里,亦圈地也。 曰屯墾。 康熙中,招墾天津兩翼牧地,計畝二萬一千五百餘。 乾隆時,丈直隷馬廠地振業貧民,命曰恩賞官地。 在盛京者,奉天屯衛各地,八旗分作牧廠,自東迤西,本禁民墾,於定界所築封堆制限之。 然大淩河東廠、西廠荒地三十一萬八百餘畝,養息牧餘地萬四千六百晌,乾、嘉中陸續放墾。 後又綜各城旗馬廠可墾地三十八萬九千餘畝,悉歸城旗承種,並令八旗王公及閒散宗室,於所分牧地原墾者,得自呈報。 惟松筠請於養息閒壤移駐旗人,以費絀而罷。 鹹豐中,以大淩西岸墾妨馬政,申禁如前。 而同治二年,變通錦州、廣寧、義州廠荒,西廠留牧,東廠招佃;其東北隅之高山子地數萬畝,義州教場閒地萬餘畝,並行租佃,以為城兵伍田。 然是時西廠有旗領舊地,久而越墾妨牧。 八年,命劃棄之。 於是大淩河墾議遂沮。 而吉、黑山荒多牧獵場,益嚴杜奸民攬售矣。 養息牧地,初放時判東西界,置專官掌其租入。 彰武本官牧,旋亦勸墾議科。 於是養息牧生熟地共放六十一萬八千八百餘畝,其餘荒八萬九千六百餘畝,餘地三萬五千三百餘畝,即以為蒙、漢雜居牧佃,兼拊畜窮黎。 吉林之烏拉,康熙時,於五屯分莊丁地,遂為五官牧場,頗富零荒。 宣統時,撥充學田,放墾實地二千三百餘晌。 凡駐防營皆置馬廠,其牧莊旁餘,靡不放墾。 至荊防馬廠墾熟之地,久畀諸民,而石首、監利,光緒末釐出廠地二萬餘畝,俱令招墾,以租息濟警政小學。 宣統初,寧夏滿營牧地餘界,開渠墾地,畝可二十一萬,旗、民各半之。 民領則納價為旗兵墾本。 三年,安徽萬頃湖牧場,改墾放田八萬二千七百餘畝,其流民占耕及民間認荒者,皆名曰佃民,其留旗丁田二萬畝,亦招民佃,歲輸穀麥,是為官佃。 至是以抗租膠葛,定議民租田,令公司補價承業,資八旗生計焉。 口外牧場,隷獨石者為禦馬廠。 此外禮部、太仆寺、左右翼及八旗,均有牧場在張家口外。 而殺虎口之議畝租,察哈爾屬之戢私墾,大青山之寬免民占,奕興地之招商領耕,列朝因時制宜,不拘成例。 其後密雲、熱河同時放荒。 熱河寬曠,於留牧外得地千四五百頃,更以三一留牧,餘鹹招墾。 地利闢而耕牧不相妨,甚善政也。 明之設衛也,以屯養軍,以軍隷衛。 洎軍政廢而募民兵,屯軍始專職漕運,無漕者受役不息,屯戶大困。 清因明之舊,衛屯給軍分佃,罷其雜徭。 順治元年,遣禦史巡視屯田。 三年,定屯田官制。 衛設守備一,兼管屯田。 又千總、百總,分理衛事。 改衛軍為屯丁。 六年,定直隷屯地輸租例。 其時裁屯田禦史,繼裁巡按,由巡撫主之。 十三年,定屯軍貼運例。 浙江各衛有屯無運與無屯有運者,均徵撥帖,屯戶困始少蘇。 康熙十五年,以各衛荒田在州縣轄境,軍地民田多影射,令檄所司清釐。 雍正二年,從廷臣請,並內地屯衛於州縣,裁都司以下官。 惟帶運之屯,與邊衛無州縣可歸者,如故。 九年,令屯衛田畝可典與軍戶,不得私典與民。 第541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音調
速度
音量
語言
《清史稿 上》
第54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