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選舉制,別於歷代取士官人之法。 清季豫備憲政,仿各國代議制度,選舉議員,博採輿論。 議員選舉有二:曰資政院議員選舉,曰各省諮議局議員選舉。 自辛醜迴鑾,朝廷鋭意求治,派大臣赴各國考察政治,設考察政治館。 命甄擇各國政法,斟酌損益,候旨裁定。 光緒三十二年七月,詔曰:「考察政治大臣載澤等回國陳奏,國勢不振,由於上下相暌,內外隔閡;而各國所以富強,在實行憲法,取決公論。 今日惟有仿行憲政,大權統於朝廷,庶政公諸輿論,廓清積弊,明定責成,以豫備立憲基礎。 俟規模初具,妥議立憲實行期限。 各省將軍、督、撫曉諭士庶人等,各明忠君愛國之義,合群進化之理,尊崇秩序,保守和平,豫備立憲國民之資格。 」九月,慶親王奕劻等遵旨核議釐定官制,以「立憲國官制,立法、行政、司法三權並峙,各有專屬,相輔而行。 立法當屬議院,今日尚難實行。 請暫設資政院,以為豫備」。 詔如所議。 三十三年,改考察政治館為憲政編查館。 八月,諭曰:「立憲政體,取決公論,中國上、下議院未能成立,亟宜設資政院,以立議院基礎。 派溥倫、孫家鼐為資政院總裁,妥擬院章,請旨施行。 」尋諭:「各省應有採取輿論之所,俾指陳通省利病,籌計地方治安,併為資政院儲才之階。 各省督、撫於省會速設諮議局,慎選公正明達官紳,創辦其事。 由各屬合格紳民,公舉賢能為議員。 斷不可使品行悖謬、營私武斷之人濫廁其間。 凡地方應興應革事宜,議員公同集議,候本省大吏裁奪施行。 將來資政院選舉議員,由該局公推遞升。 」 三十四年六月,資政院奏言:「立憲國之有議院,所以代表民情,議員多由人民公舉。 凡立法及豫算、決算,必經議院協贊,方足啟國人信服之心。 大學雲:‘民之所好好之,民之所惡惡之。 ’孟子雲:‘所欲與聚,所惡勿施。 ’又雲:‘樂以天下,憂以天下。 ’皆此理也。 昔先哲王致萬民於外朝,而詢國危國遷,實開各國議院之先聲。 日本豫備立憲,於明治四年設左、右院,七年開地方會議,八年立元老院,二十三年遂頒憲法而開國會。 所以籌立議院之基者至詳且備。 謹旁考各國成規,揆以中國情勢,酌擬院章目次,凡十章。 先擬就總綱、選舉二章呈覽。 」報可。 是月憲政編查館會同資政院擬訂各省諮議局章程,並議員選舉章程。 奏言:「立憲政體之要義,在予人民以與聞政事之權,而使為行政官吏之監察。 東、西立憲各國,雖國體不同,法制各異,無不設立議院,使人民選舉議員,代表輿論。 是以上下之情通,暌隔之弊少。 中國向無議院之說,今議倡設,人多視為創舉。 不知虞廷之明目達聰,大禹之建鞀設鐸,洪範之謀及庶人,周官之詢於外朝,古昔盛時,無不廣采與論,以為行政之準則,特未有議院之制度耳。 今將創設議院,若不嚴定規則,事為之制,曲為之防,流弊不可勝言。 中國地大民眾,分省而治。 各省之政,主於督、撫,與各國地方之治直接國都者不同。 而郡縣之制,異於封建,督、撫事事受命於朝廷,亦與各國聯邦之各為法制者不同。 諮議局為地方自治與中央集權之樞紐,必使下足裒集一省之輿論,上仍無妨國家統一之大權。 此日各省諮議局辦法,必須與異日京師議院辦法有相成而無相悖。 謹仰體聖訓,博考各國立法之意,兼采外省所擬章程,參伍折衷,擬訂各省諮議局章程,別為選舉章程一百十五條,候欽定頒行。 」詔飭各督、撫迅速舉辦,實力奉行,限一年內一律辦齊。 並諭曰:「朝廷軫念民依,使國民與聞政事。 先於各省設諮議局,以資歷練。 凡我士庶,當共體時艱,同攄忠愛。 於地方應興應革之利弊,切實指陳。 於國民應盡之義務,應循之秩序,竭誠踐守。 各督、撫當本集思廣益之懷,行好惡同民之政,虛衷審察,惟善是從。 至選舉議員,尤宜督率有司,認真監督,精擇慎選。 憲政編查館、資政院迅將君主立憲大綱,暨議院選舉各法,擇要編輯。 並將議院未開以前應籌備各事,分期擬議具奏。 俟親裁後,即將開設議院年限,欽定宣佈。 」 八月,憲政編查館、資政院會奏遵擬憲法議院選舉法綱要,暨議院未開以前逐年籌備事宜。 自本年起,分九年籌備。 其關於選舉議員者,第一年各省籌辦諮議局,第二年舉行諮議局選舉,各省一律成立,頒佈資政院章程,舉行資政院選舉。 第三年召集資政院議員舉行開院。 第九年始宣佈憲法,頒佈議院法,暨上、下議院議員選舉法,舉行上、下議員議員選舉。 諭令京、外各衙門依限舉辦。 先是資政院奏擬院章目次,第二章為選舉。 宣統元年七月,資政院奏續擬院章,改訂第二章目次為議員,專詳議員資格、額數、分類、任期,而另定選舉詳細章程,以免混淆,從之。 院章規定資政院議員資格,由下列各項人員年滿三十歲以上者選充。 一,宗室王、公世爵;二,滿、漢世爵;三,外籓王、公世爵;四,宗室、覺羅;五,各部、院四品以下、七品以上官,惟審判、檢察、巡警官不與;六,碩學通儒;七,納稅多額人;八,各省諮議局議員。 定額:宗室王、公世爵十六人,滿、漢世爵十二人,外籓王、公世爵十四人,宗室、覺羅六人,各部、院官三十二人,碩學通儒十人,納稅多額者十人。 各省諮議局議員一百人。 類別為欽選、互選。 宗室王、公世爵,滿、漢世爵,外籓王、公世爵,宗室、覺羅,各部、院官,碩學通儒,納稅多額者,欽選。 各省諮議局議員互選。 任期三年,任滿一律改選。 九月,資政院會奏資政院議員選舉章程,疏言:「資政院議員選任之法,大別為欽選、互選二者,各有取義。 而欽選議員名位有崇卑,人數有多寡,當因宜定製,取便推行。 宗室王、公世爵,滿、漢世爵及外籓王、公世爵,階級既高,計數較少,應開列全單,恭候簡命。 宗室、覺羅,各部、院官及納稅多額者,合格人數,與議員定額比例,多少懸殊。 考外國上院制,敕任議員多經互選。 擬略師其意,於欽選之前,舉行互選。 各照定額,增列多名。 好惡既卜諸輿情,用舍仍歸於宸斷。 其碩學通儒,資格確定較難,人數調查不易,互選勢所難行。 擬略仿從前保薦鴻博之例,寬取嚴用,以蒐訪之任,寄諸庶官。 抉擇之權,授諸學部。 仍寬定開列名數,冀不失欽選之本旨。 以上各項,略采各國上院辦法,為建設上議院之基礎。 而資政院兼有下院性質,不能無民選議員,與欽選相對待。 特以諮議局為資政院半數議員之互選機關,諮議局議員本由各省合格紳民衤複選而來,則諮議局公推遞升之資政院議員,即不啻人民間接所選舉。 公推遞升之標準,不能不以得票多寡為衡。 但監督權屬於督、撫,非經覆定,不令遽膺是選。 既與欽選大權示有區別,自與下院要義不相背馳。 」詔如所議行。 第488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音調
速度
音量
語言
《清史稿 上》
第48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