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既妙揅鍾律,時李光地為文淵閣大學士,以耆碩被顧問,會進所纂大司樂釋義及樂律論辨,因上言曰:「禮樂不可斯臾去身,亦不可以一日不行於天下。 自漢以來,禮樂崩壞,不合於三代之意者二千餘年,而樂尤甚。 蓋自諸經所載節奏、篇章、器數、律呂之昭然者,而紛紛之說,終不能以相一,又況乎精微之旨,與天地同其和者哉!今四海靡靡,風聲頽敝,等威無辨,而奢僭不可止;聯屬無法,而鬥爭不可禁。 記曰:‘無本不立,無文不行。 ’神而明之者,本也;舉而措之者,文也。 謂宜搜召名儒,以至淹洽古今之士,上監於夏、商,近稽自漢、唐以降,考定斟酌,成一代大典,以淑天下而範萬世。 」大學士張玉書亦言:「樂律算數之學,失傳已久,承譌襲舛,莫摘其非;奧義微機,莫探其藴。 臣等躬聆訓誨,猶且一時省寤,而覆算迷蒙;中外臣民,何由共喻?宜特賜裁定,編次成書,頒示四方,共相傳習。 正歷來積算之差訛,垂萬世和聲之善法,學術政事,均有裨益。 」 帝重違臣下請,五十二年,遂詔修律呂諸書,於蒙養齋立館,求海內暢曉樂律者,光地薦景州魏廷珍、寧國梅成、交河王蘭生任編纂。 蘭生故光地所拔士,樂律有神契,硃子琴律圖說,字多譌謬,蘭生以意是正,瞭然可曉。 及被詔入直,所與編校者皆淹雅士,而蘭生學獨深,亦時時折中於帝,遇有疑義,親臨決焉。 其法首明黃鍾為十二律呂根源,以縱黍橫黍定古今尺度,今尺八寸一分,當古尺十寸,橫黍百粒,當縱黍八十一粒。 漢志:「黃鍾之長,以子穀秬黍中者,一黍之廣度之,九十分黃鍾之長,一為一分。 」廣者橫也,九十分為黃鍾之長,則黃鍾為九十橫黍所累明矣。 即以橫黍之度比縱黍,為古尺之比今尺,以古尺為一率,今尺為二率,黃鍾古尺九寸為三率,推得四率七寸二分九釐,即黃鍾今尺之度。 律呂新書:黃鍾九寸,空圍九分,積八百一十分,再置古尺,積八百一十分,以九十分歸之,得面冪九方分,用比例相求,麵線相等,面積不同。 定數圓面積一十萬為一率,方面積一十二萬七千三百二十四為二率,今面冪九方分為三率,推得四率一十一分四十五釐九十豪,開平方得三分三釐八豪五絲一忽,為黃鍾古尺徑數。 求周,得十分六釐三豪四絲六忽。 即以古尺之積比今尺之積,古尺一百分,自乘再乘得一百萬分為一率,今尺八十一分,自乘再乘得五十三萬一千四十一分為二率,黃鍾積八百一十分為三率,推得四率四百三十分四百六十七釐二百十一豪,即黃鍾今尺之積。 以今尺長七寸二分九釐歸之,得面冪五分九十釐四十九豪,求徑得二分七釐四豪一絲九忽,而黃鍾管之縱長體積面徑定矣。 黃鍾既定,於是制律呂同徑之法,以積實容黍為數,三分損益以覈之,黃鍾三分損一,下生林鍾,林鍾三分益一,上生太簇,太簇三分損一,下生南呂,南呂三分益一,上生姑洗,姑洗三分損一,下生應鍾,應鍾三分益一,上生蕤賓,蕤賓三分益一,上生大呂,大呂三分損一,下生夷則,夷則三分益一,上生夾鍾,夾鍾三分損一,下生無射,無射三分益一,上生仲呂。 又倍之,自蕤賓以下至應鍾,半之,自黃鍾以下至仲呂,皆六。 不用京房變律之說,定宮聲在黃鍾、大呂之間。 黃鍾為宮,次太簇以商應,次姑洗以角應,次蕤賓以變徵應,次夷則以徵應,次無射以羽應,次半黃鍾以變宮應,所謂陽律五聲二變也。 至半太簇為清宮,仍應黃鍾焉。 大呂為宮,次夾鍾以商應,次仲呂以角應,次林鍾以變徵應,次南呂以徵應,次應鍾以羽應,次半大呂以變宮應,所謂陰呂五聲二變也。 至半夾鍾為清宮,仍應大呂焉。 旋相為宮,折中取聲,類而不雜。 驗之簫笛,工為宮,則凡應商,六應角,五應變徵,乙應徵,上應羽,尺應變宮。 黃鍾為低工,大呂為高工,而分清濁。 太簇為低凡,夾鍾為高凡,而分清濁。 姑洗為低六,仲呂為高六,而分清濁。 蕤賓為低五,林鍾為高五,而分清濁。 夷則為低乙,南呂為高乙,而分清濁。 無射為低上,應鍾為高上,而分清濁。 倍之,則倍無射、倍應鍾為宮聲之右變宮尺字,而分清濁。 倍夷則、倍南呂為變宮之右下羽上字,而分清濁。 倍蕤賓、倍林鍾為下羽之右下徵乙字,而分清濁。 半之,則半黃鍾、半大呂為羽聲之左變宮尺字,而分清濁。 半太簇、半夾鍾為變宮之左少宮工字,而分清濁。 半姑洗、半仲呂為少宮之左少商凡字,而分清濁。 古樂所以起下徵而終清商也。 黃鍾一徑,別其長短,為十二律呂,復助以倍半,而得五聲二變之全,由是制以樂器,以黃鍾之積為本,加分減分,皆用黃鍾之長與徑相比,大加至八倍,則長與徑亦加一倍,小減至八分之一,則長與徑亦減其半。 正律呂管十二,倍管六,半管六。 黃鍾同形管五十六,亦倍管六,半管六。 同形管又生同徑管十一,凡一千三百六十八管。 依數立制,以考其度,以審其音。 八倍黃鍾之管,聲應正黃鍾之律濁宮低工。 七倍黃鍾之管,應大呂之呂清宮高工。 六倍黃鍾之管,應太簇之律濁商低凡。 五倍黃鍾之管,應夾鍾之呂清商高凡。 四倍黃鍾之管,應姑洗之律濁角低六。 三倍半黃鍾之管,應仲呂之呂清角高六。 三倍黃鍾之管,應蕤賓之律濁變徵低五。 三倍宜應仲呂,今高半音而應蕤賓,蓋管體漸小,聲音易別。 必於三倍之積,復加正黃鍾之半積,始應仲呂之呂清角高六。 半積之理,由此生也。 二倍半黃鍾之管,應林鍾之呂清變徵高五。 二倍加四分之一黃鍾之管,應夷則之律濁徵低乙。 二倍黃鍾之管,不應夷則,而二倍半二倍之間始應之。 必以半積復半之,為四分之一,加於二倍之內,其分乃合。 四分之一之理,由此生焉。 二倍黃鍾之管,應南呂之呂清徵高乙。 正加四分之三黃鍾之管,應無射之律濁羽低上。 正加四分之二黃鍾之管,應應鍾之呂清羽高上。 正加四分之一黃鍾之管,應半黃鍾之律濁變宮低尺。 正加八分之一黃鍾之管,應半大呂之呂清變宮高尺。 此管與正黃鍾最近,欲取合清宮之分,則以四分之一復半之,為八分之一,加於正黃鍾之分,其聲始應。 八分之一之理,由此生焉。 繼此則正黃鍾管聲應半太簇之律,濁宮低工乃與八倍黃鍾之管相和同聲矣。 遞減之,黃鍾正積八分之七之管,應大呂之呂。 八分之六之管,應太簇之律。 八分之五之管,應夾鍾之呂。 八分之四之管,應姑洗之律。 八分之三分有半之管,應仲呂之呂。 八分之三之管,應蕤賓之律。 八分之二分有半之管,應林鍾之呂。 八分之二又加一分之四分之一之管,應夷則之律。 此一分之四分之一,乃正黃鍾三十二分之一,至此三十二分之理生焉。 八分之二之管,應南呂之呂。 八分之一又加一分之四分之三之管,應無射之律。 八分之一又加一分之四分之二之管,應應鍾之呂。 八分之一又加一分之四分之一之管,應半黃鍾之律。 八分之一又加一分之八分之一之管,應半大呂之呂。 此一分之八分之一,乃正黃鍾六十四分之一,至此六十四分之理生焉。 而八分之一之管,又應正黃鍾,而為正黃鍾長與徑之半。 第401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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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稿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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