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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契約論 - 15 /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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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契約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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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定義一個政治家和王者,帕拉圖基于權利在他的對話錄《國家公務員(The Statemans)》中進行了推理論述,而卡里古拉大帝也以事實對之求證;但是如果偉大的統治者都非常地稀少,我們又能對偉大的憲法起草者說什麼呢?憲法起草者要勾畫出一份藍圖,而統治者不過是亦步亦趨而已。憲法起草者是機器的工程師,而統治者是機器的組裝操縱人;孟德斯鳩說,當一個社會誕生的時候,是共和國的領袖建立了機構,其後,是這些機構為共和國產生新的領袖。

任何人要勇敢地承擔起組織一個民族的使命,他就要有能力,這麼說,改造人性;他要把一個獨立完整的個體,改造成更大的整體的一部分,從中個體在某種意義上獲得他的生命和存在;他要解構人的組成方式以改良增強其力量;他要把天賦的物質上獨立的存在代之以部分道德的存在。一句話,他要能夠剝奪人的所有而回饋以他從所未知的嶄新力量,這種力量必須沒有集體就無力施為。這種自然資源的剝奪越是徹底,回饋的力量就越巨大而持久,而新生的機構就越強大而完善。如果公民沒有集體中的他人就變得一無所成渺小無力,如果整體獲得的資源大於或等於所有個人的自然資源的總和,立法也就達到了最高度的完美。


  

憲法草起人在所有方面都是國家中非凡的人物,不論是他的才華還是他的功能。這種功能既不是行政也不是主權。它勾畫了國家的機構,而不能在此機構中起任何作用。它的功能之超脫獨立和人類的主宰無甚瓜葛,因為,治人者不能製法,反之,製法者也不能治人;否則,他的法律就會為他的私人情感控制,往往要維護他的不公,他也就永遠不能防止其製法工作為其個人目的所玷汙。

當萊科古斯為他的國家制憲時,他得先讓出了王位。大部分的希臘城鎮習慣上請外來者為他們制憲。現代意大利的諸共和國就依此榜樣;日內瓦也發現此法相當有利【原注2】。在羅馬的輝煌之下,它可是不斷地捲入暴政獨裁的漩渦而處于消亡的邊緣,只因它的制憲權力和主權權力握在同一雙手裡。

但是十人委員會【譯註1】自己可從來都沒有宣稱擁有立法權。他們對人民說,「沒有你們的同意,我們的提議就不能成為法律。羅馬人,你們自己必須是法律的作者來保障自己的幸福。」

勾畫草起法律的人不能也不應有立法的權利。就算他有此意願,人民也不能放棄自己不可轉移的權利,因為,根據基本公約,只有一般意志能強制個人,決定個人意志是否和一般意志相吻合只有訴諸于全民自由表決。我以前說過此話,再重複一次並不多餘。

因此,在憲法草起人的使命中我們發現兩種不相容的東西:超出人的能力的事業,和缺乏付諸實施的權威。


  
還要注意另一個難題。如果智者要用自己的語言而不是普通人的語言對他們說話,他是不能讓他們理解自己的。很多理念都無法翻譯成普通的語言。太一般的概念太遙遠的目標都超出了人們的理解能力。每個個體是不會想要一個和其私利毫不相關的政府的,他也就很難看到他從好法不斷強制的損失中能夠獲得什麼好處。為了人民在形成之初就看到成熟的政治原則,接受治國方略的基本統治,結果就必須成為原因:本應由新的社會機構產生的社會精神必須在機構誕生之前就已經存在,在法律誕生前人民就得已經成為該法的治下之民。因為憲法草起人並沒有任何權威或理由,他就只得訴諸另一種不必強制不必說服的權威力量。

這就是為什麼所有世紀的立國者都不得不乞告上蒼的力量並把自己的智慧說成是神的旨意,如此人民才會如服從自然般臣服于法律的統治,承認人的權力一樣接受政體的權威,從而自由地服從並溫順地承擔起公共福祉的鎖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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