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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說「共則有共」。參見注(
2)。(
5)遍:當作「偏」。(
6)別則有別,至於無別然後止:舉例來說,
「獸」這個大別名中又有「牛」、「馬」等等,「馬」這個別名中又有「駒」、「駑」等等,到了「駒」、
「駑」就到底了。(
7)所:處所,這裡用來指形狀寄寓的實體。同狀而異所:如兩匹馬形狀相同而它們
的實體是不同的(兩個身體)。(
8)異狀而同所:如一個人從小到老,形狀不同了,但實體是相同的(同
一個身體)。(
9)有化而無別:如一個人由幼小變為衰老,仍為此人。(
10)此兩句宜在
22.
1之末。
【譯文】
這些道理明確後,就依照它來給事物命名:相同的事物就給它們相同的名稱,不同的事物就給它們不同的名稱;單音節的名稱足以使人明白的就用單音節的名稱;單音節的名稱不能用來使人明白的就用多音節的名稱;單音節的名稱和多音節的名稱如果沒有互相迴避的必要就共同使用一個名稱,雖然共同使用一個名稱,也不會造成什麼害處。知道實質不同的事物要用不同的名稱,所以使實質不同的事物無不具有不同的名稱,這是不可錯亂的,就像使實質相同的事物無不具有相同的名稱一樣。萬物雖然眾多,有時候卻要把它們全面地舉出來,所以把它們叫做「物」。「物」這個名稱,是個最大的共用名稱。依此推求而給事物制定共用的名稱,那麼共用的名稱之中又有共用的名稱,直到不再有共用的名稱,然後才終止。有時候想要把它們部分地舉出來,所以把它們叫做「鳥」、「獸」。「鳥」、「獸」這種名稱,是一種最大的區別性名稱。依此推求而給事物制定區別性的名稱,那麼區別性的名稱之中又有區別性的名稱,直到不再有區別性的名稱,然後才終止。名稱並沒有本來就合宜的,而是人們相約命名的,約定俗成了就可以說它是合宜的,和約定的名稱不同就叫做不合宜。名稱並沒有固有的表示對象,而是人們相約給實際事物命名的,約定俗成了就把它稱為某一實際事物的名稱。名稱有本來就起得好的,直接平易而不違背事理,就叫做好的名稱。事物有形狀相同而實體不同的,有形狀不同而實體相同的,這是可以區別的。形狀相同卻是不同的實體的,雖然可以合用一個名稱,也應該說它們是兩個實物。形狀變了,但實質並沒有區別而成為異物的,叫做變化;有了變化而實質沒有區別的,應該說它是一個實物。這是對事物考察實質確定數目的方法。這些就是制定名稱的關鍵。
現代聖王確定名稱,是不能不弄清楚的。
第
348講:
22.
7「見侮不辱」(
1),「聖人不愛己」(
2),「殺盜非殺人也」(
3),此惑于用名以亂名者也(
4)。驗之所以為有名而觀其孰行,則能禁之矣。「山淵平」(
5),「情,欲寡」(
6),「芻豢不加甘,大鍾不加樂」(
7),此惑于用實以亂名者也(
8)。驗之所緣無以同異而觀其孰調(
9),則能禁之矣。「非而謁楹」(
10),「有牛馬非馬也」(
11),此惑于用名以亂實者也。驗之名約,以其所受悖其所辭(
12),則能禁之矣。凡邪說闢言之離正道而擅作者(
13),無不類于三惑者矣。故明君知其分而不與辨也(
14)。
【註釋】
(
1)見侮不辱:這是宋鈃的說法,見
18.
9。(
2)聖人不愛己:這可能是指《墨子》中的說法。《墨
子·大取》:「天之愛人也,薄于聖人之愛人也。……聖人惡疾病,不惡危難。」此文所說,可能就
是指聖人因為愛人而不顧自己的危難。(
3)殺盜非殺人也:這是墨子的說法,見《墨子·小取》。(
4)
荀子認為,「侮」就是「辱」,所以被侮必辱;聖人愛人,而自己也是人,所以自己也應在所愛之列;
盜也是人,所以殺盜也就是殺人。以上三種說法看不到「侮」與「辱」、「人」與「己」、「盜」與
「人」這些名稱的內在聯繫,實際上也就搞亂了這些名稱,所以是「惑于用名以亂名者」。但荀子的
說法也有所偏頗,因為「見侮」是一種事實,「不辱」是一種對事實的態度,兩者是有分別的。愛人
是指愛別人,當然不包含自己。「盜」只是「人」的一部分,所以「殺盜」與「殺人」也是有所不同
的。(
5)山淵平:這是惠施的說法,見
3.
1注(
3)。(
6)情,欲寡:這是宋鈃的說法,見
18.
10。(
7)芻
豢不加甘,大鍾不加樂:這是墨子的說法,但此文不見于今本《墨子》。其思想則可參見《墨子》的
《辭過》、《三辯》等篇。芻豢:見
4.
12注(
3)。(
8)荀子認為,高山與深淵不一樣平,人的本性是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