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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天聰五年,設工部。順治元年,置尚書、侍郎各官。右侍郎兼管錢法。 康熙十八年增滿洲一人兼管。 郎中,滿洲八人, 內一人管節慎庫。十二年增八人。雍正五年增一人。 蒙古一人。 康熙三十八年省,五十七年復故。 員外郎,滿洲九人, 十二年增八人。康熙五十七年增一人,雍正五年增一人。道光十六年,改營繕司員外郎一人專司鉛子庫,都水司員外郎一人專司硝磺庫。 蒙古三人。 康熙三十八年省,五十七年復置一人。 滿洲堂主事三人, 清文二人,清漢文一人。 司主事四人; 康熙二十三年增八人。 漢軍郎中二人, 雍正五年省。 員外郎六人, 康熙三十八年省四人,雍正五年俱省。 堂主事一人。節慎庫,滿洲員外郎一人,司庫二人,漢大使一人。 十五年省。 製造庫,滿洲郎中一人,員外郎二人, 尋省。 司庫、司匠各二人。營繕、虞衡、都水、屯田,漢郎中五人, 營繕二人,餘各一人。十五年省營繕一人。十六年增虞衡一人。十八年復置營繕一人。康熙元年增額仍省。 員外郎七人, 屯田一人,餘各二人。十五年省營繕、都水、虞衡各一人。康熙十一年,增都水二人。三十年,增額仍省。 主事二十人。 營繕、虞衡、屯田各三人,都水十有一人。十四年增營繕三人。十五年省都水一人。明年省營繕一人。康熙元年又省營繕一人。六年省營繕、虞衡、屯田各一人,都水四人。十二年又省都水四人。道光十六年,改營繕一人專司鉛子庫,都水一人專司硝磺庫。 營繕司所正、所副各一人。文思院,廣積庫,柴炭司,通州抽分竹木局,各大使俱一人。 十五年並省。 寶源局監督三人。 康熙十七年定二人。 五年,定滿、漢尚書各一人。十四年,增置營繕司所丞二人。 分管清江廠、臨清磚廠。十五年省臨清廠一人。康熙六年省清江廠一人。九年復置清江一人。雍正四年俱省。 康熙五十七年,增置蒙古主事一人。雍正元年,命親王、郡王、大學士攝部事。 尋罷。 七年,增置寶源局大使二人。 初置筆帖式一人,至是改置。 嘉慶四年,改滿洲員外郎、主事各一人為宗室員缺。十年,改令大學士管部。光緒六年,增置宗室郎中一人。 屯田司置。 三十二年,更名農工商部,省節慎庫,並土木工程入民政部,木稅、船政入度支部,軍械、兵艦入陸軍部,內外典禮分入內府與禮部。初制,置柴薪正、副監督各一人, 本部司員充。 煤炭監督二人。 一以部員兼攝,一以內府司員兼攝。 乾隆四十六年,亦改隷內府。
管理直年火藥局大臣二人, 欽派一人,本部侍郎一人。 掌儲火藥。監督無恆額。 本部司員、筆帖式內派委。
直年河道溝渠大臣四人, 本部堂官一人,奉宸院、頤和園、步軍統領衙門堂官各一人,每歲並由工部奏請。 掌京師五城河道溝渠。督理街道衙門禦史,滿、漢各一人。本部司員、步軍統領衙門司員各一人,掌道路溝瀆。
盛京五部戶部,侍郎一人, 自侍郎以下,俱滿缺。品秩視京師。各部同。 掌盛京財賦。宗室郎中、堂主事各一人。經會、糧儲、農田三司,郎中三人, 農田司一人,乾隆八年增。 員外郎六人, 司各二人。 主事五人。 經會、糧儲各二人,農田一人。 經會典泉貨。糧儲典穀糈。農田典畝數。管銀庫,正關防郎中、副關防員外郎,各一人。管莊,六品官二人。管喇嘛丁銀委,六品官一人。司庫二人,庫使八人。筆帖式二十有二人。內漢軍二人。外郎九人。 漢軍六缺,候補筆帖式內挨補。六年期滿,除授州同、州判、縣丞。
禮部,侍郎一人,掌盛京朝祭。宗室主事一人,堂主事二人。左、右兩司,郎中各一人,員外郎各二人。左司典祭物,司關領。右司典祭物,贍僧道。讀祝官 初制五品。後改九品。 八人,贊禮郎 初制四品。後改九品。 十有六人。管千丁,六、七品官各一人。管學,助教四人。筆帖式十人。庫使八人。外郎二人。僧錄、道錄二司視京師。
兵部,侍郎一人,掌盛京戎政。宗室員外郎一人,堂主事二人。左、右兩司,郎中各一人,員外郎各二人,主事各一人。筆帖式十有二人。外郎四人。 內漢軍二缺。 左司典郵政,右司司邊禁。
刑部,侍郎一人,掌盛京讞獄。 邊外蒙古隷之。 宗室員外郎一人,堂主事二人。 漢軍一人。 肅紀前、後、左、右四司,郎中各一人,員外郎六人, 前司、左司各二人,餘俱一人。 主事六人。 右司蒙古三人,餘俱一人。 司獄二人。 漢軍一人。 司庫一人,庫使二人。筆帖式三十有一人。 內蒙古二人,漢軍五人。 外郎二人。漢軍缺。前司、左司典十五城獄訟,右司典蒙古獄訟,後司典★J
5庫禁令。
工部,侍郎一人,掌盛京工政。宗室主事一人,堂主事二人。左、右兩司,郎中各一人,員外郎各二人,主事各一人。左司治木稅,右司治葦稅。管千丁,四品官一人。 世襲。 大政殿,六品官一人。 滿洲、漢軍參用。 黃瓦廠,五品官一人。 侯姓世襲。 司匠役,六品官一人。司庫二人,庫使八人。筆帖式十有七人。 漢軍一人。 外郎九人。 漢軍四人。
初,締造瀋陽,建六部,置承政、參政各官。世祖奠鼎燕京,置官鎮守,戶、禮、兵、工四曹隷之。十五年,設禮部;明年,設戶、工兩部;康熙元年,設刑部;三十年,復設兵部;並置侍郎以次各官,五部之制始備。舊制各置理事官 正四品。 一人,六十年省。雍正三年,定每歲差禦史一人稽察五部。 嘉慶四年停。 五年,允禦史傅色納請,增置漢郎中等官。 乾隆八年省。 復定鳳凰城迎送官三人。 正五品。乾隆三十六年省。 八年,置尚書領其事。 尋省。 光緒初,定將軍兼理兵、刑二部,佩金銀庫印鑰,稽覈戶部。餘悉如故。四年,增置宗室司員。 如前所列。 三十一年,覆命將軍趙爾巽兼管五部。尋以政令紛歧,疏省之。報可。 志九十
○職官二
理籓院都察院 五城兵馬司六科給事中 通政使司大理寺翰林院 文淵閣
國史館經筵講官起居注 詹事府太常寺太仆寺光祿寺鴻臚寺國
子監衍聖公 五經博士 欽天監太醫院壇廟官陵寢官僧道錄司
理籓院管理院務大臣,滿洲一人。 特簡大學士為之。 尚書,左、右侍郎,俱各滿洲一人。 間亦有蒙古人為之。 額外侍郎一人。 以蒙古貝勒、貝子之賢能者任之。 其屬:堂主事,滿檔房滿洲二人、蒙古三人,漢檔房漢軍一人。領辦處,員外郎、主事,滿、蒙各一人。司務司務,滿、蒙各一人。筆帖式,滿洲三十有六人,蒙古五十有五人,漢軍六人。旗籍、王會、柔遠、典屬、理刑、徠遠六清吏司:郎中,宗室一人, 柔遠司置。 滿洲三人, 旗籍、王會、典屬司各一人。 蒙古八人。旗籍、王會、理刑司各二人。典屬、徠遠司各一人。 員外郎,宗室一人,旗籍司置。滿洲十人,王會、柔遠、典屬、理刑司各二人。旗籍、徠遠司各一人。蒙古二十有四人。 旗籍二人,王會三人,柔遠五人,典屬六人,理刑、徠遠司各一人。主事,滿洲二人, 旗籍、典屬司各一人。 蒙古七人。 柔遠、典屬、理刑司各一人。王會、徠遠司各二人。 筆帖式,滿洲三十有六人,蒙古五十有五人,漢軍六人。銀庫,司官二人, 司官內奏委。 司庫一人, 正七品。 庫使、筆帖式各二人。 以上俱滿洲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