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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之母妻與民同者,為其君齊衰三月也;不與民同者,君之母妻,民不服,而嘗仕者獨為之服也。古之卿大夫有見小君之禮,而妻之爵服則又君夫人命之,是以不容無服。
○齊衰三月不言曾祖已上宋沈括《夢溪筆談》曰:「喪服但有曾祖、曾孫而無高祖、玄孫。或曰:經之所不言,則不服,是不然。曾,重也。自祖而上者皆曾祖也,自孫而下者皆曾孫也,雖百世可也。苟有相逮者,則必為服喪三月。故雖成王之於后稷亦稱曾孫,而祭禮祝文無遠近皆曰曾孫。」
《禮記‧祭法》言:「適子、適孫、適曾孫、適玄孫,適來孫。」《左傳》:王子虎盟諸侯,亦曰:「及而玄孫,無有老幼。」玄孫之文見于記、傳者如此。然宗廟之中並無此稱。《詩‧維天之命》:「駿惠我文王,曾孫篤之。」鄭氏箋曰:「曾猶重也,自孫之子而下事先祖皆稱曾孫。」《禮記‧郊特牲》「稱曾孫某」註:「謂諸侯事五廟也,于曾祖已上稱曾孫而已。《左傳‧哀公二年》:衛太子禱文王,稱“曾孫蒯聵」。《晉書‧鐘雅傳》:無帝詔曰:「禮事宗廟,自曾孫已下。」皆稱曾孫,義取于重孫,可歷世共其名,無所改也。
曾祖父母齊衰三月,而不言曾祖父之父母,非經文之脫漏也,蓋以是而推之矣。凡人祖孫相見,其得至于五世者,鮮矣。壽至八九十而後可以見曾孫之子,百有餘年而曾孫之子之子亦可矣。人之壽以百年為限,故服至五世而窮。敬六世而相見焉。其服不異於曾祖也。經于曾祖已上不言者,以是而推之也。觀于祭之稱曾孫,不論世數,而知曾祖之名統上世而言之矣。
○兄弟之妻無服「謂弟之妻婦者,是嫂亦可謂之母乎?」蓋言兄弟之妻不可以母子為比。以名言之,既有所閡而不通;以分言之,又有所嫌而不可以不遠。《記》曰「嫂叔之無服也」,蓋推而遠之也。夫外親之同爨猶緦,而獨兄弟之妻不為制服者,以其分親而年相亞,故聖人嫌之。嫌之故遠之,而大為之坊,不獨以其名也,此又傳之所未及也。存其恩于娣姒,而斷其義于兄弟,夫聖人之所以處此者精矣。嫂叔雖不制服,然而曰:「無服而為位者惟嫂叔。」《奔喪》。子思之哭嫂也為位,何也?曰:是制之所抑,而情之所不可闕也。然而鄭氏曰:「正言嫂叔,尊嫂也。若兄公與弟之妻,則不能也。」此又足以補《禮記》之不及。
○先君余尊之所厭尊尊親親,周道也。諸侯有一國之尊,為宗廟社稷之主,既沒而余尊猶在,故公之庶子于所生之母,不得伸其私恩為之大功也。大夫之尊不及諸侯,既沒,則無餘尊,故其庶子于父卒,為其私親,並依本服如邦人也。親不敵尊,故厭;尊不敵親,故不厭,此諸侯、大夫之辨也。後魏廣陵侯衍為徐州刺史,所生母雷氏卒,表請解州,詔曰:「先君余尊之所厭,禮之明文。季末陵遲,斯典或廢。侯既親王之子,宜從余尊之義,便可大功。」饒陽男遙官左衛將軍,遭所生母憂,表請解任。詔以余尊所厭,不許。
晉哀帝欲為皇太妃服三年,仆射江[A
170]啟:「于禮應服緦麻。」又欲降服期,[A
170]曰:「厭屈私情,所以上嚴祖考。」乃服緦麻。
○貴臣貴妾此謂大夫之服。貴臣,室老士也;貴妾,侄娣也。皆有相助之義,故為之服緦。《谷梁傳》曰:「侄娣者,不孤子之意也。」古者大夫亦有侄娣,《左傳》:「臧宣叔娶于鑄,生賈及為而死,繼室以其侄,生紇」是也。備六禮之制,合二姓之好,從其女君而歸焉,故謂之貴妾。士無侄娣,故《喪服小記》曰:「士妾有子而為之緦。」然則大夫之妾雖有子,猶不得緦也;惟夫有死於宮中者,則為之三月,不舉祭,近之矣。
唐李晟夫人王氏無子,妾杜氏生子願,詔以為嫡子。及杜之卒也,贈鄭國夫人,而晟為之服緦。議者以為,準《禮》「士妾有子而為之緦」,《開元新禮》無是服矣,而晟擅舉復之,頗為當時所誚。今之士大夫緣飾禮文而行此服者,比比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