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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這兩句當作「請牧基,明有祺」(俞樾說)。祺:福。(
2)五:指上五章所闡述的五條為君
之道,參見
25.
45注(
1)。循:《集解》作「修」,據宋浙本改。領:要領,指五條為君之道。(
3)理:
治理,指君主研究並實行這五條為君之道。續:繼承並傳授,指君主將此五條綱領代代相傳。(
4)本章
韻腳:基、祺、謀、持,之部。
【譯文】
請聽治國的根本,要有福氣在賢明,
君主愛聽臣議論,謀劃一定會精深。
五條原則都聽信,遵循為君的綱領,無不研治相繼承,君主掌權才牢穩。
第
435講:
25.
52聽之經,明其請(
1),
參伍明謹施賞刑(
2)。
顯者必得,隱者復顯,民反誠(
3)。
【註釋】
(
1)請:通「情」。(
2)參(s •
1 n • 三)伍:同「叄伍」,即「三」與「五」,泛指多而錯雜,引
申指將多方面的情況放在一起加以比照檢驗。(
3)反:通「返」,回歸。本章韻腳:經、請、刑,誠,
耕部。
【譯文】
處理政事的常規,在於明了那實情,
比較檢驗情況明,謹慎實施賞和刑。
明顯之事必查清,隱蔽之事也顯形,民眾就會歸真誠。
第
436講:
25.
53言有節(
1),稽其實,
信誕以分賞罰必(
2)。
下不欺上,皆以情言,明若日(
3)。
【註釋】
(
1)有節:有節制,有分寸,指不虛妄欺詐。(
2)以:通「已」。(
3)本章韻腳:節、實、必、日,
質部。
【譯文】
要人說話有分寸,就得考核那實情,
真話假話已分清,賞罰一定要實行。
臣民不敢再欺君,說話都會吐真情,就像太陽一樣明。
第
437講:
25.
54上通利,隱遠至,
觀法不法見不視(
1)。
耳目既顯,吏敬法令,莫敢恣(
2)。
【註釋】
(
1)觀法不法見不視:意謂「觀法于法不及之地,見視于視不到之鄉」(郝懿行說)。(
2)本章
韻腳:利、至、視、恣,脂質對轉。「利」、「至」屬質部,其餘屬脂部。
【譯文】
君主不被人矇蔽,目光鋭利又靈敏;
隱微之事顯原形,遠處情況會來臨;
深入觀察法外事,人所未見能看清。
君主耳目已聰明,官吏就會重法令,沒人再敢任意行。
第
438講:
25.
55君教出,行有律,
吏謹將之無鈹滑(
1)。
下不私請,各以宜(
2),舍巧拙(
3)。
【註釋】
(
1)鈹(p •
9披):通「頗」,邪。滑(g • (骨):通「汩」,擾亂。一說通「猾」,狡詐。(
2)宜:
適宜的辦法,指合乎道義的行為。此句脫一字,「宜」字上或當有「所」字。(
3)巧拙:巧妙與笨拙,
指不合道義的各種方法。本章韻腳:出、律、滑、拙,物部。
【譯文】
君主發佈那教令,臣民行為有標準,
官吏謹慎來奉行,不敢邪僻亂法令。
臣不私下去求情,各人以道侍奉君,捨棄投機取巧心。
第
439講:
25.
56臣謹修(
1),君制變,
公察善思論不亂(
2),
以治天下,後世法之,成律貫(
3)。
【註釋】
(
1)修:當為「循」字之誤。(
2)論:通「倫」,人倫,指人與人之間的倫理道德關係,即所謂
的父子有親、君臣有義、夫婦有別、長幼有序、朋友有信等等。(
3)律:法則。貫:古時穿錢的繩索,
引申指貫通古今的常規慣例。本章韻腳:循(今誤作「修」)、變、亂、貫,文元旁轉。「循」屬文
部,其餘屬元部。
【譯文】
臣下謹慎守法嚴,君主控制變法權,
公正考察善思索,倫理關係不混亂,
用它來把天下治,後世效法作典範,成為常規代代傳。
賦第二十六
[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