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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知錄 - 64 / 271
中國哲學類 / 顧炎武 / 本書目錄 || 記錄本頁面 我的閱讀標記

日知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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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私乎?精擇尚書,而假之以與奪之權,使得精擇守貳、縣宰,而無專拘之以文法,庶乎天下不才之吏可以汰,而天下之治猶可以復起也與?」

紹興三十二年,吏部侍郎凌景夏言:「國家設銓選,以聽群吏之治。其掌于七司,著在令甲,所守者法也。今升降于胥吏之手,有所謂例焉。長貳有遷改,郎曹有替移,來者不可復知,去者不能盡告。索例而不獲,雖有強明健敏之才,不復致議;引例而不當,雖有至公盡理之事,不復可伸。貨賂公行,奸弊滋甚。嘗觀漢之公府有辭訟比,尚書有決事比。比之為言,猶今之例。今吏部七司宜置例冊,凡經申請,或堂白,或取旨者,每一事已,命郎官以次擬定,而長貳書之於冊,永以為例。每半歲上于尚書省,仍關御史台。如此則巧吏無所施,而銓敘平允矣。」淳熙元年,參知政事龔茂良言:「法者,公天下而為之者也。例者,因人而立以壞天下之公者也。昔之患在於用例破法,今之患在於因例立法,自例行而法廢矣。故諺稱吏部為『例部』。是則銓政之害,在宋時即已患之,而今日尤甚。所以然者,法可知,而例不可知。吏胥得操其兩可之權,以市于下。世世相傳,而雖以朝廷之力不能拔而去之。」甚哉,例之為害也,又豈獨吏部然哉。寇菜公為相,章聖嘗語兩府,欲擇一人為馬步軍指揮使。公方議其事,吏有以文籍進者。公問何書,對曰:「例簿也。」公曰:「朝廷欲用一衙官,尚須檢例邪?安用我輩?壞國政者正由此爾。」司馬溫公與呂惠卿論新法于上前,溫公曰:「三司使掌天下財,不才而黜之可也,不可使兩府侵其事。今為制置三司條例司何也?宰相以道佐人主,安用例!苟用例,則胥吏足矣,今為看詳中書條例司何也?」惠卿不能對。


  

○員缺員缺之名,自晉時已有之。《晉書‧王藴傳》:「遷尚書吏部郎。每一官缺,求者十輩。」《魏書‧元修義傳》:「遷吏部尚書。時上黨郡缺,中散大夫高居求之。」至唐趙憬審官六議,遂有人少闕多、人多闕少之語。而崔以中書侍郎知吏部選事,至逆用三年員闕。今狐亙在吏部,楊炎為侍郎,至分闕,以惡闕與炎。其名相傳,至今不改矣。

《舊唐書‧德宗紀》:「御史大夫崔從奏:『兵戎未息,仕進頗多。比來每至選集,不免據闕留人。嘗嘆遺才,仍招怨望。』」此亦似今之截留候選也。《大唐新語》:「劉思立為考功員外,子憲為河南尉。思立今日亡,明日選人有索憲闕者。載深咨嗟,以為名教所不容,乃書其無行注名籍。其人比出選門,為眾目所視,眾口所訾,亦超趄而失步矣。朝廷咸謂載能振理風俗。自今言之,不過索一丁憂之闕,亦何至見擯于清議邪?不知由是心推之,有其親未死而設為機阱以謀奪其處,亦人情之所必至得矣。孟子曰:『人能充無慾害人之心,而仁不可勝用也。人能充無穿窬之心,而義不可勝用也。』苟反是而充之,其亦何所不至邪!願後之持銓衡者常以正風俗為心,則國家必有得人之慶矣。」

●卷九

○人才宋葉適言:「法令日繁,治具日密,禁防束縛至不可動,而人這智慮自不能出於繩約之內,故人材亦以不振。今與人稍談及度外之事,輒搖手而不敢為。夫以漢這能盡人材,陳湯猶扼腕于文墨吏,而況于今日乎?宜乎豪傑之士無以自奮而同歸於庸懦也。」

使枚乘、相如而習今日之經義,則必不能發其文章;使管仲、孫武而讀今日之科條,則必不能運其權略。故法令者,敗壞人材之具。以防奸宄,而得之者十三;以沮豪傑,而失之者常十七矣。


  
自萬曆以上,法令繁而輔之以教化,故其治猶為小康。萬曆以後,法令存則教化亡,於是機變日增,而材能日減。其君子工于絶而不能獲敵之首,其小人善於盜馬而不肯救君之患。誠有如《墨子》所云:「使治官府則盜竊,守城則倍畔,使斷獄則不中,分財則不均。」《呂氏春秋》所云:「處官則荒亂,臨財則貪得,列近則持諫,將眾則罷怯。」又如劉ナ所云:「謀不足以翦除姦凶,而詐足以抑揚威福;勇不足以鎮衛社稷,而暴足以侵害閭裡」者,嗚呼!吾有以見徒法之無用矣。

《實錄》言:「宣德五年八月丙戌,上罷朝,禦文華殿,學士楊溥等侍。上問:『庶官之選,何術而可以盡得其人。』溥對曰:『嚴薦舉,精考課,何患不得?』;上曰:『近代有罪舉主之法,夫以一言之薦而欲保其終身,不亦難乎」朕以為教養有道,人材自出。漢董仲舒言:素不養士,而欲求賢,猶不琢玉而求文采。此知本之論也。徒循三載考績之文,而不行三物教民之典,雖堯舜,亦不能以成允厘之治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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