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宗立,革錦衣傳奉官十六,汰旗校十五,復諭緝事官校,惟察不軌、妖言、人命、強盜重事 ,他詞訟及在外州縣事,毋得與。 未幾,事多下鎮撫,鎮撫結內侍,多巧中。 會太監崔文奸利事發,下刑部,尋以中旨送鎮撫司。 尚書林俊言:「祖宗朝以刑獄付法司,事無大小,皆聽平鞫。 自劉瑾、錢寧用事,專任鎮撫司,文致冤獄,法紀大壞。 更化善治在今日,不宜復以小事撓法。 」不聽。 俊復言:「此途一開,恐後有重情,即夤緣內降以圖免,實長亂階。 」御史曹懷亦諫曰:「朝廷專任一鎮撫,法司可以空曹,刑官為冗員矣。 」帝俱不聽。 六年,侍郎張璁等言:「祖宗設三法司以糾官邪,平獄訟,設東廠、錦衣衛以緝盜賊,詰奸宄。 自今貪官冤獄仍責法司,其有徇情曲法,乃聽廠衛覺察。 盜賊奸宄,仍責廠衛,亦必送法司擬罪。 」詔如議行。 然官校提人恣如故。 給事中蔡經等論其害,願罷勿遣。 尚書胡世寧請從其議。 詹事霍韜亦言:「刑獄付三法司足矣,錦衣衛復橫撓之。 昔漢光武尚名節,宋太祖刑法不加衣冠,其後忠義之徒爭死效節。 夫士大夫有罪下刑曹,辱矣。 有重罪,廢之、誅之可也,乃使官校眾執之,脫冠裳,就桎梏。 朝列清班,暮幽犴獄,剛心壯氣,銷折殆盡。 及覆案非罪,即冠帶立朝班,武夫捍卒指目之曰:‘某,吾辱之,某,吾系執之。 ’小人無所忌憚,君子遂致易行。 此豪傑所以興山林之思,而變故罕仗節之士也。 願自今東廠勿與朝儀,錦衣衛勿典刑獄。 士大夫罪謫廢誅,勿加笞杖鎖梏,以養廉恥,振人心,勵士節。 」帝以韜出位妄言,不納。 祖制,凡朝會,廠衛率屬及校尉五百名,列侍奉天門下糾儀。 凡失儀者,即褫衣冠,執下鎮撫司獄,杖之乃免,故韜言及之。 迨萬曆時,失儀者始不付獄,罰俸而已。 世宗銜張鶴齡、延齡,奸人劉東山等乃誣二人毒魘咒詛。 帝大怒,下詔獄,東山因株引素所不快者。 衛使王佐探得其情,論以誣罔法反坐。 佐乃枷東山等闕門外,不及旬悉死,人以佐比牟斌。 牟斌者,弘治中指揮也。 李夢陽論延齡兄弟不法事,下獄,斌傅輕比,得不死雲。 世宗中年,衛使陸炳為忮,與嚴嵩比,而傾夏言。 然帝數興大獄,而炳多保全之,故士大夫不疾炳。 萬曆中,建言及忤礦稅榼者,輒下詔獄。 刑科給事中楊應文言:「監司守令及齊民被逮者百五十餘人,雖已打問,未送法司 ,獄禁森嚴,水火不入,疫癘之氣,充斥囹圄。 」衛使駱思恭亦言:「熱審歲舉,俱在小滿前,今二年不行。 鎮撫司監犯且二百,多拋瓦聲冤。 」鎮撫司陸逵亦言:「獄囚怨恨,有持刀斷指者。 」俱不報。 然是時,告訐風衰,大臣被錄者寡。 其末年,稍寬逮系諸臣,而錦衣獄漸清矣。 田爾耕、許顯純在熹宗時為魏忠賢義子,其黨孫雲鶴、楊寰、崔應元佐之,拷楊漣、左光鬥輩,坐臓比較,立限嚴督之。 兩日為一限 ,輸金不中程者,受全刑。 全刑者曰械,曰鐐,曰棍,曰拶,曰夾棍。 五毒備具,呼BK聲沸然,血肉潰爛,宛轉求死不得。 顯純叱吒自若,然必伺忠賢旨,忠賢所遣聽記者未至,不敢訊也。 一夕,令諸囚分舍宿。 於是獄卒曰:「今夕有當壁挺者。 」壁挺,獄中言死也。 明日,漣死,光鬥等次第皆鎖頭拉死。 每一人死,停數日,葦席裹尸出牢戶,蟲蛆腐體。 獄中事秘,其家人或不知死日。 莊烈帝擒戮逆黨,冤死家子弟望獄門稽顙哀號,為文以祭。 帝聞之惻然。 自劉瑾創立枷,錦衣獄常用之。 神宗時,御史硃應轂具言其慘,請除之。 不聽。 至忠賢,益為大枷 ,又設斷脊、墜指、刺心之刑。 莊烈帝問左右:「立枷何為?」王體乾對曰:「以罪巨奸大憝耳。 」帝愀然曰:「雖如此,終可憫。 」忠賢為頸縮。 東廠之禍,至忠賢而極。 然廠衛未有不相結者,獄情輕重,廠能得于內。 而外廷有扞格者,衛則東西兩司房訪緝之,北司拷問之,鍛鍊周內,始送法司。 即東廠所獲,亦必移鎮撫再鞫,而後刑部得擬其罪。 故廠勢強,則衛附之,廠勢稍弱,則衛反氣凌其上。 陸炳緝司禮李彬、東廠馬廣陰事,皆至死,以炳得內閣嵩意。 及後中官愈重,閣勢日輕。 閣臣反比廠為之下,而衛使無不競趨廠門,甘為役隷矣。 錦衣衛升授勛衛、任子、科目、功升,凡四途。 嘉靖以前,文臣子弟多不屑就。 萬曆初,劉守有以名臣子掌衛,其後皆樂居之。 士大夫與往還 ,獄急時,頗賴其力。 守有子承禧及吳孟明其著者也。 莊烈帝疑群下,王德化掌東廠,以慘刻輔之,孟明掌衛印,時有縱舍,然觀望廠意不敢違。 而鎮撫梁清宏、喬可用朋比為惡。 凡縉紳之門,必有數人往來蹤跡,故常晏起早闔,毋敢偶語。 旗校過門,如被大盜,官為囊橐,均分其利。 京城中奸細潛入,傭夫販子陰為流賊所遣,無一舉發,而高門富豪跼蹐無寧居。 其徒黠者恣行請託,稍拂其意,飛誣立構,摘竿牘片字,株連至十數人。 姜采、熊開元下獄,帝諭掌衛駱養性潛殺之。 養性泄上語,且言:「二臣當死,宜付所司,書其罪,使天下明知。 若陰使臣殺之,天下後世謂陛下何如主?」會大臣多為采等言,遂得長系。 此養性之可稱者,然他事肆虐亦多矣。 錦衣舊例有功賞,惟緝不軌者當之。 其後冒濫無紀,所報百無一實。 吏民重困,而廠衛題請輒從。 隆慶初,給事中歐陽一敬極言其弊 ,言:「緝事員役,其勢易逞,而又各類計所獲功次,以為升授。 則憑可逞之勢,邀必獲之功,枉人利己,何所不至。 有盜經出首倖免,故令多引平民以充數者;有括家囊為盜臓,挾市豪以為證者;有潛構圖書,懷挾偽批,用妖言假印之律相誣陷者;或姓名相類,朦朧見收;父訴子孝,坐以忤逆。 所以被訪之家,諺稱為剗,毒害可知矣。 乞自今定製,機密重情,事干憲典者,廠衛如故題請。 其情罪不明,未經讞審,必待法司詳擬成獄之後,方與紀功。 仍敕兵、刑二部勘問明白,請旨升賞。 或經緝拿未成獄者,不得虛冒比擬,及他詞訟不得概涉,以侵有司之事。 如獄未成,而官校及鎮撫司拷打傷重,或至死者,許法司參治。 法司容隱扶同,則聽科臣並參。 如此則功必覆實,訪必當事,而刑無冤濫。 」時不能用也。 第179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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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 中》
第17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