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宗以後,仁、宣之政衰。 正統初,三楊當國,猶恪守祖法,禁內外諸司鍛鍊刑獄。 刑部尚書魏源以災旱上疑獄 ,請命各巡撫審錄。 從之。 無巡撫者命巡按。 清軍御史、行在都察院亦以疑獄上,通審錄之。 御史陳祚言:「法司論獄,多違定律,專務刻深。 如戶部侍郎吳璽舉淫行主事吳軏,宜坐貢舉非其人罪,乃加以奏事有規避律斬。 及軏自經死,獄官卒之罪,明有遞減科,乃援不應為事理重者,概杖之。 夫原情以定律,祖宗防範至周,而法司乃抑輕從重至此,非所以廣聖朝之仁厚也。 今後有妄援重律者,請以變亂成法罪之。 」帝是其言,為申警戒。 至六年,王振始亂政,數辱廷臣,刑章大紊。 侍講劉球條上十事,中言:「天降災譴,多感於刑罰之不中。 宜一任法司,視其徇私不當者而加以罪。 雖有觸忤,如漢犯蹕盜環之事,猶當聽張釋之之執奏而從之。 」帝不能用。 而球即以是疏觸振怒,死於獄。 然諸酷虐事,大率振為之,帝心頗寬平。 十一年,大理卿俞士悅以毆鬥殺人之類百餘人聞,請宥,俱減死戍邊。 景泰中,陽谷主簿馬彥斌當斬,其子震請代死。 特宥彥斌,編震充邊衛軍。 大理少卿薛瑄曰:「法司發擬罪囚,多加參語奏請,變亂律意。 」詔法官問獄,一依律令,不許妄加參語。 六年,以災異審錄中外刑獄,全活者甚眾。 天順中,詔獄繁興,三法司、錦衣獄多繫囚未決,吏往往泄獄情為奸。 都御史蕭維楨附會徐有貞,枉殺王文、于謙等。 而刑部侍郎劉廣衡即以詐撰制文,坐有貞斬罪。 其後緹騎四出,海內不安。 然霜降後審錄重囚,實自天順間始。 至成化初,刑部尚書陸瑜等以請,命舉行之。 獄上,杖其情可矜疑者,免死發戍。 列代奉行,人獲沾法外恩矣。 憲宗之即位也,敕三法司:「中外文武群臣除臓罪外,所犯罪名紀錄在官者,悉與湔滌。 」其後歲以為常。 十年,當決囚 ,冬至節近,特命過節行刑。 既而給事中言,冬至後行刑非時,遂詔俟來年冬月。 山西巡撫何喬新劾奏遲延獄詞僉事尚敬、劉源,因言:「凡二司不決斷詞訟者,半年之上,悉宜奏請執問。 」帝曰:「刑獄重事,《周書》曰:‘要囚,服念五六日至于旬時’,特為未得其情者言耳。 苟得其情,即宜決斷。 無罪拘幽,往往瘐死,是刑官殺之也。 故律特著淹禁罪囚之條,其即以喬新所奏,通行天下。 」又定製,凡盜賊臓仗未真、人命死傷未經勘驗、輒加重刑致死獄中者,審勘有無故失明白,不分軍民職官,俱視酷刑事例為民。 侍郎楊宣妻悍妒,殺婢十餘人,部擬命婦合坐者律,特命決杖五十。 時帝多裨政,而于刑獄尤慎之,所失惟一二事。 嘗欲殺一囚,不許覆奏。 御史方佑復以請,帝怒,杖謫佑。 吉安知府許總有罪,中官黃高嗾法司論斬。 給事中白昂以未經審錄為請,不聽,竟乘夜斬之。 孝宗初立,免應決死罪四十八人。 元年,知州劉概坐妖言罪斬,以王恕爭,得長系。 末年 ,刑部尚書閔珪讞重獄,忤旨,久不下。 帝與劉大夏語及之,對曰:「人臣執法效忠,珪所為無足異。 」帝曰:「且道自古君臣曾有此事否?」對曰:「臣幼讀《孟子》,見瞽瞍殺人,皋陶執之語。 珪所執,未可深責也。 」帝頷之。 明日疏下,遂如擬。 前後所任司寇何喬新、彭韶、白昂、閔珪皆持法平者,海內翕然頌仁德焉。 正德五年會審重囚,減死者二人。 時冤濫滿獄,李東陽等因風霾以為言,特許寬恤。 而刑官懼觸劉瑾怒,所上止此。 後磔流賊趙鐩等於市 ,剝為魁者六人皮。 法司奏祖訓有禁,不聽。 尋以皮製鞍鐙,帝每騎乘之。 而廷杖直言之臣,亦武宗為甚。 世宗即位七月,因日精門災,疏理冤抑,命再問緩死者三十八人,而廖鵬、王瓛、齊佐等與焉。 給事中李復禮等言:「鵬等皆江彬、錢寧之黨。 王法所必誅。 」乃令禁之如故。 後皆次第伏法。 自杖諸爭大禮者 ,遂痛折廷臣。 六年,命張璁、桂萼、方獻夫攝三法司,變李福達之獄,欲坐馬錄以奸黨律。 楊一清力爭,乃戍錄,而坐罪者四十餘人。 璁等以為己功,遂請帝編《欽明大獄錄》頒示天下。 是獄所坐,大抵璁三人夙嫌者。 以祖宗之法,供權臣排陷,而帝不悟也。 八年,京師民張福殺母,訴為張柱所殺,刑部郎中魏應召覆治得實。 而帝以柱乃武宗後家仆,有意曲殺之,命侍郎許訁贊盡反讞詞,而下都御史熊浹及應召于獄。 其後,猜忌日甚,冤濫者多,雖間命寬恤,而意主苛刻。 嘗諭輔臣:「近連歲因災異免刑,今復當刑科三覆請旨。 朕思死刑重事,欲將盜陵殿等物及毆罵父母大傷倫理者取決,余令法司再理,與卿共論,慎之慎之。 」時以為得大體。 越數年,大理寺奉詔讞奏獄囚應減死者。 帝謂諸囚罪皆不赦,乃假借恩例縱奸壞法,黜降寺丞以下有差。 自九年舉秋謝醮免決囚,自後或因祥瑞,或因郊祀大報,停刑之典每歲舉行。 然屢譴怒執法官,以為不時請旨,至上迫冬至,廢義而市恩也。 遂削刑部尚書吳山職,降調刑科給事中劉三畏等。 中年益肆誅戮,自宰輔夏言不免。 至三十七年,乃出手諭,言:「司牧者未盡得人,任情作威。 湖廣幼民吳一魁二命枉刑,母又就捕,情迫無控,萬里叩閽。 以此推之,冤抑者不知其幾。 爾等宜亟體朕心,加意矜恤。 仍通行天下,咸使喻之。 」是詔也,恤恤乎有哀痛之思焉。 末年,主事海瑞上書觸忤,刑部當以死。 帝持其章不下,瑞得長系。 穆宗立,徐階緣帝意為遺詔,盡還諸逐臣,優恤死亡,縱釋幽系。 讀詔書者無不嘆息。 萬曆初,冬月,詔停刑者三矣。 五年九月,司禮太監孫得勝復傳旨:「奉聖母諭,大婚期近 ,命閣臣于三覆奏本,擬旨免刑。 」張居正言:「祖宗舊制,凡犯死罪鞫問既明,依律棄市。 嘉靖末年,世宗皇帝因齋醮,始有暫免不決之令,或間從御筆所勾,量行取決。 此特近年姑息之弊,非舊制也。 臣等詳閲諸囚罪狀,皆滅絶天理,敗傷彞倫,聖母獨見犯罪者身被誅戮之可憫,而不知彼所戕害者皆含冤蓄憤于幽冥之中,使不一雪其痛,怨恨之氣,上干天和,所傷必多。 今不行刑,年復一年,充滿囹圄,既費關防,又乖國典,其於政體又大謬也。 」給事中嚴用和等亦以為言。 詔許之。 十二年,御史屠叔明請釋革除忠臣外親。 命自齊、黃外,方孝孺等連及者俱勘豁。 帝性仁柔,而獨惡言者。 自十二年至三十四年,內外官杖戍為民者至百四十人。 後不復視朝,刑闢罕用,死囚屢停免去。 天啟中,酷刑多,別見,不具論。 第176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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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 中》
第17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