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事中殷正茂言:「兩京銅價大高,鑄錢得不償費。 宜采雲南銅,運至岳州鼓鑄,費工本銀三十九萬,可得錢六萬五千萬文,直銀九十三萬餘兩,足以少佐國家之急。 」戶部覆言:「雲南地僻事簡,即山鼓鑄為便。 」乃敕巡撫以鹽課銀二萬兩為工本。 未幾,巡撫王昺言費多入少,乞罷鑄。 帝以小費不當惜,仍命行之。 越數年,巡按王諍復言宜罷鑄。 部議:「錢法壅滯者,由宣課司收稅以七文當一分。 奸民乘機阻撓,錢多則惡濫相欺,錢少則增直罔利,故禁愈繁而錢愈滯。 自今準折聽民便,不必定文數,而課稅及官俸且俱用銀。 」乃罷雲南鑄錢,而從戶部議。 時所鑄錢有金背,有火漆,有鏇邊。 議者以鑄錢艱難,工匠勞費,革鏇車用鑢鐋。 於是鑄工競雜鉛錫便坐刂治,而輪郭粗糲,色澤黯黲。 奸偽倣傚,盜鑄日滋,金背錢反阻不行。 死罪日報,終不能止。 帝患之,問大學士徐階。 階陳五害,請停寶源局鑄錢,應支給錢者悉予銀。 帝乃鞫治工匠侵料減工罪,而停鼓鑄。 自後稅課徵銀而不徵錢。 且民間止用制錢,不用古錢,而私鑄者多。 隆慶初,錢法不行,兵部侍郎譚綸言:「欲富民,必重布帛菽粟而賤銀,欲賤銀,必制錢法以濟銀之不足。 今錢惟佈於天下,而不以輸於上,故其權在市井。 請令民得以錢輸官,則錢法自通。 」於是課稅銀三兩以下復收錢,民間交易一錢以下止許用錢。 時錢八文折銀一分,禁民毋得任意低昂。 直隷巡按楊家相請鑄大明通寶錢,不識年號。 部議格不行。 高拱再相,言:「錢法朝議夕更,迄無成說。 小民恐今日得錢,而明日不用,是以愈更愈亂,愈禁愈疑。 請一從民便,勿多為制以亂人耳目。 」帝深然之。 錢法復稍稍通矣。 寶鈔不用垂百餘年,課程亦鮮有收鈔者,惟俸錢獨支鈔如故。 四年始以新鑄隆慶錢給京官俸雲。 萬曆四年命戶工二部,準嘉靖錢式鑄「萬曆通寶」金背及火漆錢,一文重一錢二分五厘,又鑄鏇邊錢,一文重一錢三分,頒行天下,俸糧皆銀錢兼給。 雲南巡按郭庭梧言:「國初京師有寶源局,各省有寶泉局,自嘉靖間省局停廢,民用告匱。 滇中產銅,不行鼓鑄,而反以重價購海,非利也。 」遂開局鑄錢。 尋命十三布政司皆開局。 采工部言,以五銖錢為準,用四火黃銅鑄金背,二火黃銅鑄火漆,粗惡者罪之。 蓋以費多利少則私鑄自息也。 久之,戶部言:「錢之輕重不常,輕則斂,重則散,故無壅閼匱乏之患。 初鑄時,金背十文直銀一分,今萬曆金背五文,嘉靖金背四文,各直銀一分,火漆鏇邊亦如之。 僅逾十年,而輕重不啻相半,錢重而物價騰踴,宜發庫貯以平其直。 」從之。 時王府皆鑄造私錢,吏樂敢訐。 古錢阻滯不行,國用不足,乃命南北寶源局拓地增爐鼓鑄。 而北錢視南錢昂值三之一,南鑄大抵輕薄。 然各循其舊,並行不廢。 天啟元年鑄泰昌錢。 兵部尚書王象乾,請鑄當十、當百、當千三等大錢,用龍文,略仿白金三品之制,於是兩京皆鑄大錢。 後有言大錢之弊者,詔兩京停鑄大錢,收大錢發局改鑄。 當是時,開局遍天下,重課錢息。 崇禎元年,南京鑄本七萬九千餘兩,獲息銀三萬九千有奇;戶部鑄錢獲息銀二萬六千有奇。 其所鑄錢,皆以五十五文當銀一錢,計息取盈,工匠之賠補,行使之折閲,不堪命矣。 寶泉局銅本四十萬兩,舊例錢成還本太倉,次年再借,至是令永作鑄本。 三年,御史鐃京言:「鑄錢開局,本通行天下,今乃苦於無息,旋開旋罷,自南北兩局外,僅存湖廣、陝西、四川、雲南及宣、密二鎮。 而所鑄之息,不盡歸朝廷,復苦無鑄本,蓋以買銅而非采銅也。 乞遵洪武初及永樂九年、嘉靖六年例,遣官各省鑄錢,采銅於產銅之地,置官吏駐兵,仿銀礦法,十取其三。 銅山之利,朝廷擅之,小民改採,仍予直以市。 」帝從之。 是時鑄廠並開,用銅益多,銅至益少。 南京戶部尚書鄭三俊請專官買銅。 戶部議原籍產銅之人駐鎮遠、荊、常銅鉛會集處,所謂采銅於產銅之地也。 帝俱從之。 既,又采絳、孟、垣曲、聞喜諸州縣銅鉛。 荊州抽分主事硃大受言:「荊州上接黔、蜀,下聯江、廣,商販銅鉛畢集,一年可以四鑄。 四鑄之息,兩倍於南,三倍於北。 」因陳便宜四事,即命大受專督之。 遂定錢式,每文重一錢,每千直銀一兩。 南都錢輕薄,屢旨嚴飭,乃定每文重八分。 初,嘉靖錢最工,隆、萬錢加重半銖,自啟、禎新鑄出,舊錢悉棄置。 然日以惡薄,大半雜鉛砂,百不盈寸,捽擲輒破碎。 末年敕鑄當五錢,不及鑄而明亡。 初制,歷代錢與制錢通行。 自神宗初,從僉都御史龐尚鵬議,古錢止許行民間,輸稅贖罪俱用制錢。 啟、禎時廣鑄錢,始括古錢以充廢銅,民間市易亦擯不用矣。 莊烈帝初即位,禦平台召對,給事中黃承昊疏有銷古錢之語。 大學士劉鴻訓言:「北方皆用古錢,若驟廢之,於民不便。 」帝以為然。 既而以御史王燮言,收銷舊錢,但行新錢,於是古錢銷毀頓盡。 蓋自隋世盡銷古錢,至是凡再見雲。 鈔法自弘、正間廢,天啟時,給事中惠世揚復請造行。 崇禎末,有蔣臣者申其說,擢為戶部司務。 倪元璐方掌部事,力主之,然終不可行而止。 坑冶之課,金銀、銅鐵、鉛汞、硃砂、青綠,而金銀礦最為民害。 徐達下山東,近臣請開銀場。 太祖謂銀場之弊,利於官者少,損於民者多,不可開。 其後有請開陝州銀礦者,帝曰:「土地所產,有時而窮。 歲課成額,徵銀無已。 言利之臣,皆戕民之賊也。 」臨淄丞乞發山海之藏以通寶路,帝黜之。 成祖斥河池民言採礦者。 仁、宣仍世禁止,填番禺坑洞,罷嵩縣白泥溝發礦。 然福建尤溪縣銀屏山銀場局爐冶四十二座,始於洪武十九年。 浙江溫、處、麗水、平陽等七縣,亦有場局。 歲課皆二千餘兩。 永樂間,開陝西商縣鳳皇山銀坑八所。 遣官湖廣、貴州採辦金銀課,復遣中官、御史往核之。 又開福建浦城縣馬鞍等坑三所,設貴州太平溪、交址宣光鎮金場局,葛容溪銀場局,雲南大理銀冶。 其不產金銀者,亦屢有革罷。 而福建歲額增至三萬餘兩,浙江增至八萬餘。 宣宗初,頗減福建課,其後增至四萬餘,而浙江亦增至九萬餘。 英宗下詔封坑穴,撤閘辦官,民大蘇息,而歲額未除。 歲辦,皆洪武舊額也。 閘辦者,永、宣所新增也。 既而禁革永煎。 奸民私開坑穴相殺傷,嚴禁不能止。 下詔宥之,不悛。 言者復請開銀場,則利歸於上,而盜無所容。 乃命侍郎王質往經理,定歲課,福建銀二萬餘,浙江倍之。 又分遣御史曹祥、馮傑提督,供億過公稅,民困而盜愈眾。 鄧茂七、葉宗留之徒流毒浙、閩,久之始定。 景帝嘗封閉,旋以盜礦者多,兵部尚書孫原貞請開浙江銀場,因並開福建,命中官戴細保提督之。 天順四年命中官羅永之浙江,羅珪之雲南,馮讓之福建,何能之四川。 課額浙、閩大略如舊,雲南十萬兩有奇,四川萬三千有奇,總十八萬三千有奇。 成化中,開湖廣金場,武陵等十二縣凡二十一場,歲役民夫五十五萬,死者無算,得金僅三十五兩,於是復閉。 而浙江銀礦以缺額量減,雲南屢開屢停。 第111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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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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