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香禮。 明初祭祀皆行。 洪武七年以翰林詹同言罷。 嘉靖九年復行。 拜禮。 初,每節皆再拜。 洪武九年,禮臣奏:「《禮記》一獻三獻五獻七獻之文,皆不載拜禮。 唐、宋郊祀,每節行禮皆再拜。 然亞獻終獻,天子不行禮,而使臣下行之。 今議大祀中祀,自迎神至飲福送神,宜各行再拜禮。 」帝命節為十二拜,迎神、飲福受胙、送神各四拜雲。 登壇脫舄。 初未行。 洪武八年詔翰林院臣考定大祀登壇脫舄之禮。 學士樂韶鳳雜考漢、魏以來朝祭儀,議于郊祀廟享前期一日,有司以席藉地,設禦幕于壇東南門外,設執事官脫履之次於壇門外西階側。 祭日,大駕入幕次,脫舄升壇。 其升壇執事、導駕、贊禮、讀祝並分獻陪祀官,皆脫舄于外,以次升壇供事。 協律郎、樂舞生依前跣襪就位。 祭畢,降壇納舄。 從之。 嘉靖十七年罷其禮。 ○祭祀日期 欽天監選擇,太常寺預于十二月朔至奉天殿具奏。 蓋古卜法不存,而擇干支之吉以代卜也。 洪武七年,命太常卿議祭祀日期,書之於版,依時以祭,著為式。 其祭日,遣官監祭,不敬失儀者罪之。 ○習儀 凡祭祀,先期三日及二日,百官習儀于朝天宮。 嘉靖九年更定,郊祀冬至,習儀于先期之七日及六日。 ○齋戒 洪武二年,學士硃升等奉敕撰齋戒文曰:「戒者,禁止其外;齋者,整齊其內。 沐浴更衣,出宿外舍,不飲酒,不茹葷,不問疾,不吊喪,不聽樂,不理刑名,此則戒也;專一其心,嚴畏謹慎,苟有所思,即思所祭之神,如在其上,如在其左右,精白一誠,無須臾間,此則齋也。 大祀七日,前四日戒,後三日齋。 」太祖曰:「凡祭祀天地、社稷、宗廟、山川等神,為天下祈福,宜下令百官齋戒。 若自有所禱于天地百神,不關民事者,不下令。 」又曰:「致齋以五日七日,為期太久,人心易怠。 止臨祭,齋戒三日,務致精專,庶可格神明。 」遂著為令。 是年從禮部尚書崔亮奏,大祀前七日,部祀官詣中書省受誓戒。 各揚其職,不共其事,國有常刑。 宗廟社稷,致齋三日,不誓戒。 三年,諭禮部尚書陶凱曰:「人心操舍無常,必有所警,而後無所放。 」乃命禮部鑄銅人一,高尺有五寸,手執牙簡,大祀則書致齋三日,中祀則書致齋二日于簡上,太常司進置齋所。 四年,定天子親祀齋五日,遣官代祀齋三日,降香齋一日。 五年,命諸司各置木牌,以警褻慢,刻文其上曰:「國有常憲,神有鑒焉。 」凡祭祀,則設之。 又從陶凱奏,凡親祀,皇太子宮中居守,親王戎服侍從。 皇太子親王雖不陪祀,一體齋戒。 六年,建陪祀官齋房于北郊齋宮之西南,後定齋戒禮儀。 凡祭天地,正祭前五日午後,沐浴更衣,處外室,次早,百官于奉天門觀誓戒牌。 次日,告仁祖廟,退處齋宮,致齋三日。 享宗廟,正祭前四日午後,沐浴更衣,處外室。 次日為始,致齋三日。 祭社稷、朝日、夕月、周天星辰、太歲、風雲雷雨、岳鎮海瀆、山川等神,致齋二日,如前儀。 凡傳制降香,遣官代祀,先一日沐浴更衣,處外室。 次日遣官。 七年定製,凡大禮前期四日,太常卿至天下神祇壇奠告,中書丞相詣京師城隍廟發咨。 次日,皇帝詣仁祖廟請配享。 二十一年定製,齋戒前二日,太常司官宿于本司。 次日,奏請致齋。 又次日,進銅人,傳制諭文武百官齋戒。 是日,禮部太常司官檄城隍神,遍請天下當祀神祇,仍于各廟焚香三日。 二十六年,定傳制誓戒儀。 凡大祀前三日,百官詣闕,如大朝儀,傳制官宣制云:「某年月日,祀于某所,爾文武百官,自某日為始,致齋三日,當敬慎之。 」傳制訖,四拜,奏禮畢。 宣德七年,大祀南郊,帝禦齋宮,命內官使飲酒食葷入壇唾地者,皆罪之,司禮監縱容者同罪。 齋之日,御史檢視各官于齋次,仍行南京,一體齋戒。 弘治五年,鴻臚少卿李燧言:「分獻陪祭等官,借居道士房榻,貴賤雜處,且宣召不便。 乞于壇所隙地,仿天壽山朝房禮制,建齋房。 」從之。 嘉靖九年,定前期三日,帝禦奉天殿,百官朝服聽誓戒。 萬曆四年十一月,禮部以二十三日冬至祀天,十八日當奏祭,十九日百官受誓戒。 是日,皇太后聖旦,百官宜吉服賀。 一日兩遇禮文,服色不同,請更奏祭、誓戒皆先一日。 帝命奏祭、誓戒如舊,而以十八日行慶賀禮。 ○遣官祭祀 洪武二十六年,定傳制特遣儀。 是日,皇帝升座如常儀,百官一拜。 禮畢,獻官詣拜位四拜,傳制官由禦前出宣制。 如祭孔子,則曰:「某年月日,祭先師孔子大成至聖文宣王,命卿行禮。 」祭歷代帝王,則曰:「某年月日,祭先聖歷代帝王,命卿行禮。 」俯伏,興,四拜,禮畢出。 其降香遣官儀,前祀一日清晨,皇帝皮弁服,升奉天殿。 捧香者以香授獻官。 獻官捧由中陛降中道出,至午門外,置龍亭內。 儀仗鼓吹,導引至祭所。 後定祭之日,降香如常儀,中嚴以待。 獻官祭畢後命,解嚴還宮。 嘉靖九年大祀遣官,不行飲福禮。 ○分獻陪祀 凡分獻官,太常寺豫請旨。 洪武七年,太祖謂學士詹同曰:「大祀,終獻方行分獻禮,未當。 」同乃與學士宋濂議以上,初獻奠玉帛將畢,分獻官即行初獻禮。 亞獻、終獻皆如之。 嘉靖九年,四郊工成,帝諭太常寺曰:「大祀分獻官豫定,方可習儀。 」乃用大學士張璁等於大明、夜明、星辰、風雲雷雨四罈。 舊制,分獻用文武大臣及近侍官共二十四人,今定四人,法司官仍舊例不興。 凡陪祀,洪武四年,太常寺引《周禮》及唐制,擬用武官四品、文官五品以上,其老疾瘡疥刑餘喪過體氣者不與。 從之。 後定郊祀,六科都給事中皆與陪祀,餘祭不與。 又定凡南北郊,先期賜陪祀執事官明衣布,樂舞生各給新衣。 制陪祀官入壇牙牌,凡天子親祀,則佩以入。 其制有二,圓者與祭官佩之,方者執事人佩之。 俱藏內府,遇祭則給,無者不得入壇。 洪武二十九年,初祀山川諸神,流官祭服,未入流官公服。 洪武二十九年,從禮臣言,未入流官,凡祭皆用祭服,與九品同。 志第二十四 禮二(吉禮二) 郊祀 郊祀配位 郊祀儀注 祈谷 大雩 大饗 令節拜天 ○郊祀之制 洪武元年,中書省臣李善長等奉敕撰進《郊祀議》,略言: 第169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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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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