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定二年,戶部郎中曹望之言:「隨處胥吏猥多,乞減其半。 」詔胥吏仍舊,但禁用貼書。 又命縣吏闕,則令推舉行止修舉為鄉裡所重者充。 三年,以外路司吏久不升轉,往往交通豪右為奸,命與孔目官每三十月則一轉,移于它處。 七年,敕隨朝司屬吏員通事譯史勾當過雜班月日,如到部者並不理算。 又詔吏人但犯臓罪罷者,雖遇赦,而無特旨,不許復敘。 又命京府州縣及轉運司胥吏之數,視其戶口與課之多寡,增減之。 十二年,上謂宰臣曰:「外路司吏,止論名次上下,恐未得人。 若其下有廉慎、熟閒吏事,委所屬保舉。 試不中程式者,付隨朝近下局分承應,以待再試。 彼既知不得免試,必當盡心以求進也。 」 章宗大定二十九年,上封事者言:「諸州府吏人不宜試補隨朝吏員,乞以五品以上子孫試補。 蓋職官之後清勤者多,故為可任也。 」尚書省謂:「吏人試補之法,行之已久,若止收承廕人,復恐不閒案牘,或致敗事。 舊格惟許五品職官子孫投試,今省部試者尚少,以所定格法未寬故也。 」遂定製,散官五品而任七品,散官未至五品而職事五品,其兄弟子孫已承廕者並許投試,而六部令史內吏人試補者仍舊。 泰和四年,簽河東按察司事張行信言:「自罷移轉法後,吏勢浸重,恣為豪奪,民不敢言。 今又無朝差都目,止令上名吏人兼管經歷六案文字,與同類分受賄賂。 吏目通歷三十年始得出職,常在本處侵漁,不便。 」遂定製,依舊三十月移轉,年滿出職,以杜把握州府之弊。 八年,以僉東京按察司事楊雲翼言,書吏書史皆不用本路人,以別路書吏許特薦申部者類試,取中選者補用。 凡右職官,天德制,忠武以下與差使,昭信以上兩除一差。 大定十二年,敕鎮國以上即與省除。 十三年,制明威注下令,宣威注中令,廣威註上令,信武權注下令,宣武、顯武免差,權注丞簿。 又制宣武、顯武,功酬與上簿,無虧與中簿。 二十六年,制遷至宣武、顯武始令出職。 又以舊制通歷五任令呈省,詔減為四任。 明昌三年,以諸司除授,守闕近三十月,于選調窒礙,今後依舊兩除一差,候員闕相副,則複舊制。 泰和元年,以縣令見闕,近者十四月,遠者至十六月,蓋以見格,官至明威者並注縣令,或犯選並虧永人,若帶明威人亦注,是無別也。 遂令曾虧永及犯選格,女直人展至廣威,漢人至宣武,方注縣令。 又以守闕簿丞,近者十九月、遠者二十一月,依見格官至宣武、顯武、信武者合注丞簿,遂命但曾虧永,直至明威方注丞簿。 又吏格,凡諸右職正雜班謂無資歷者,班內祗同。 ,皆驗官資注授。 帶忠武以下者與監當差使,昭信以上擬諸司除授,仍兩除一差。 宣武以上與中簿功酬人與上簿,明威注下令,宣威注中令,廣威註上令,通歷縣令四任,如帶定遠已歷縣令三任者,皆呈省,若但曾虧永及犯選格諸曾犯公罪追官、私罪解任、及犯臓、廉訪不好、並體察不堪臨民,謂之犯選格。 女直人選至武義,漢人諸色人武略,並注諸司除授,皆兩除一差。 若至明威方注丞簿,女直人遷至廣威,漢人、諸色人遷至宣威者,皆兩任下令,一任中令,回呈省。 貞祐三年,制遷至宣武者,皆與諸司除授,亦兩除一差。 凡不犯選格者,若懷遠方注丞簿,至安遠則注下令、上令各一任,呈省。 四年,復以官至懷遠注下令,定遠注中令,安遠註上令,四任呈省。 檢法、知法。 正隆二年,嘗定六部所用人數及差取格法,初考、兩考皆除司候,三考者除上簿。 五年,定製,十年內者初考除下簿,兩考除中簿,三考除警判。 十年外者初考除第二任司候,兩考除上簿,三考則除市丞。 大定二年,制曾三考者,不拘十年內外,皆與八品錄事、市令,擬當合得本門戶。 除授,舊授扎付,大定三年始命給敕,以律科人為之。 七年,定製,驗榜次勾取,如勾省令史之制。 二十六年,命三考除錄事,以後則兩除一差。 女直知法、檢法。 大定三年格,以台部統軍司出職令譯史,曾任縣佐市令差使人內奏差,考滿比元出身升一等,依隨路知事例給敕,以三十月為任。 明昌五年,以省院台部統軍司令譯史書史內擬,年五十以下、無過犯、慎行止,試一月,以能者充,再勒留者升一等,一考者初上令,二、三中令,四上令、兩考升二等,呈省。 太常寺檢討二人。 正隆二年,五十月遷一重,女直遷敦武,餘人進義,百五十月出職,系雜班。 大定二年,制以三十月遷一重,百二十月出職,系正班九品。 省祗候郎君。 大定三年,制以袒免以上親願承應已試合格而無闕收補者及一品官子,已引見,止在班祗候,三十月循遷。 初任與正,從七品,次任呈省。 內祗在班,初、次任注正、從八品,三、四注從七品,而後呈省。 班祗在班,初九品,次、三正、從八品,四、五從七品。 而後呈省。 已上三等,並以六十月為滿,各遷一重。 八年,定製,先役六十月以試驗其才,不能幹者進一官黜之。 才幹者再理六十月。 每三十月遷加,百二十月為滿,須用識女直字者。 十六年,定製,以制文試之,能解說得制意者為中選。 十八年,制一品官子,初都軍,二錄事,軍防判,三都軍,四下令,五、六上令,回呈省。 內祗,初錄事,軍防判,二上簿,三 同初,四錄事,五都軍,六下令,七中令,八上令,回呈省。 班祗,初上簿,二中簿,三同初,四錄事,軍防判,五錄事,六都軍,七下令,八中令,九上令,回呈省。 國史院書寫。 正隆元年,定製,女直書寫,試以契丹字書譯成女直字,限三百字以上。 契丹書寫,以熟於契丹大小字,以漢字書史譯成契丹字三百字以上,詩一首,或五言七言四韻,以契丹字出題。 漢人則試論一道。 遷考出職同太常檢討。 宗室將軍。 六十月為任,初刺同,二都軍,三刺同,四從六。 副將軍以七品出職人充。 明昌元年,以九十月為滿,中都、上京初從七,二錄事、軍防判,三入本門戶。 餘路,初錄事、軍防判,二上簿,三入本門戶。 承安二年改司屬令作隨朝。 內侍禦直。 內直六十四人,正隆二年格,長行人五十月遷一重,女直人遷敦武,餘人遷進義,無出身。 大定二年格,同上。 大定六年,更定收補內侍格,能誦一大經、以《論語》、《孟子》內能誦一書,並善書札者,月給奉八貫石,稍識字能書者七貫石,不識字六貫石。 泰和二年,以參用外官失防微之道,乃創寄錄官名,以專任之,既足以酬其勞,而無侵官之弊。 凡宮中諸局分,大定元年,世宗謂諸局分承應人,班敘俸給涉于太濫,正隆時乃無出身,涉于太刻,又其官品不以勞逸為制,遂命更定之。 大定六年,諭有司曰:「宮中諸局分承應人,有年滿數差使者,往往苦于稽留,而卒不得。 其差者,復多不解文字而不幹,故公私不便。 今從願出局者聽,願留者各增其秩,依舊承應。 其十人長,雖老願留者亦增秩,作長行承應,余依例放還。 」七年,詔宰臣曰:「女直人自來諸局分不經收充祗候。 可自今除太醫、司天、內侍外、余局分並令收充勾當。 」 護衛,正隆二年格,每三十月遷一重,初考,女直遷敦武,余遷保義,百五十月出職,與從五品以下、從六品以上除。 大定二年格,更為初遷忠勇,百二十月出職。 大定十四年官制,從下添兩重,遂命女直初遷修武,餘人敦武。 十八年,制初除五品者次降除六品,第三複除從五品。 初任六品者不降,第四任升授從五品,再勒留者各遷一官。 明昌元年資格,初任不算資歷,不勒留者,初從六品,二、三皆同上,第四任升從五。 勒留者,初從五,二、三同上,第四正五品。 再勒留者,初正五品,二同上,三少尹,四刺史。 明昌四年,降作六品、七品除。 貞祐制,一考八品,兩考除縣令,三考正七品,四考六品。 五年,定一考者註上令。 兩考者一任正七品回降從七,兩任正七回升六品。 三考者正七一任回,再任正七升六品。 四考者,三任六品升從五品。 符寶郎,十二人,正隆二年格,皆同護衛,出職與從七品除授。 大定二年格,並同護衛。 十四年,初收。 餘人遷進義,二十一年,英俊者與六品除,常人止與七品除。 第161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音調
速度
音量
語言
《金史》
第16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