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王安石以執政與陳升之領三司條例,命轍為之屬。 呂惠卿附安石,轍與論多相牾。 安石出《青苗書》使轍熟議,曰:「有不便,以告勿疑。 」轍曰:「以錢貸民,使出息二分,本以救民,非為利也。 然出納之際,吏緣為奸,雖有法不能禁,錢入民手,雖良民不免妄用;及其納錢,雖富民不免逾限。 如此,則恐鞭箠必用,州縣之事不勝煩矣。 唐劉晏掌國計,未嘗有所假貸。 有尤之者,晏曰:‘使民僥倖得錢,非國之福;使吏倚法督責,非民之便。 吾雖未嘗假貸,而四方豐凶貴賤,知之未嘗逾時。 有賤必糴,有貴必糶,以此四方無甚貴、甚賤之病,安用貸為?’晏之所言,則常平法耳。 今此法見在而患不修,公誠能有意於民,舉而行之,則晏之功可立俟也。 」安石曰:「君言誠有理,當徐思之。 」自此逾月不言青苗。 會河北轉運判官王廣廉奏乞度僧牒數千為本錢,于陝西漕司私行青苗法,春散秋斂,與安石意合,於是青苗法遂行。 安石因遣八使之四方,訪求遺利。 中外知其必迎合生事,皆莫敢言。 轍往見陳升之曰:「昔嘉祐末,遣使寬恤諸路,各務生事,還奏多不可行,為天下笑。 今何以異此?」又以書抵安石,力陳其不可。 安石怒,將加以罪,升之止之,以為河南推官。 會張方平知陳州,闢為教授。 三年,授齊州掌書記。 又三年,改著作佐郎。 復從方平簽書南京判官。 居二年,坐兄軾以詩得罪,謫監筠州鹽酒稅,五年不得調。 移知績溪縣。 哲宗立,以秘書省校書郎召。 元祐元年,為右司諫。 宣仁後臨朝,用司馬光、呂公著,欲革弊事,而舊相蔡確、韓縝、樞密使章惇皆在位,窺伺得失,轍皆論去之。 呂惠卿始諂事王安石,倡行虐政以害天下。 及勢鈞力敵,則傾陷安石,甚于仇讎,世尤惡之,至是,自知不免,乞宮觀以避貶竄。 轍具疏其奸,以散官安置建州。 司馬光以王安石僱役之害,欲復差役,不知其害相半于僱役。 轍言:「自罷差役僅二十年,吏民皆未習慣。 況役法關涉眾事,根芽盤錯,行之徐緩,乃得審詳。 若不窮究首尾,忽遽便行,恐既行之後,別生諸弊。 今州縣役錢,例有積年寬剩,大約足支數年,且依舊僱役,盡今年而止。 催督有司審議差役,趁今冬成法,來年役使鄉戶。 但使既行之後,無復人言,則進退皆便。 」光又以安石私設《詩》、《書新義》考試天下士,欲改科舉,別為新格。 轍言:「進士來年秋試,日月無幾,而議不時決。 詩賦雖小技,比次聲律,用功不淺。 至于治經,誦讀講解,尤不輕易。 要之,來年皆未可施行。 乞來年科場,一切如舊,惟經義兼取註疏及諸家論議,或出己見,不專用王氏學。 仍罷律義,令舉人知有定論,一意為學,以待選試,然後徐議元祐五年以後科舉格式,未為晚也。 」光皆不能從。 初,神宗以夏國內亂,用兵攻討,乃于熙河增蘭州,于延安增安疆、米脂等五砦。 二年,夏遣使賀登位,使還,未出境,又遣使入境。 朝廷知其有請蘭州、五砦地意,大臣議棄守未決。 轍言曰:「頃者西人雖至,疆場之事,初不自言。 度其狡心,蓋知朝廷厭兵,確然不請,欲使此議發自朝廷,得以為重。 朝廷深覺其意,忍而不予,情得勢窮,始來請命,一失此機,必為後悔。 彼若點集兵馬,屯聚境上,許之則畏兵而予,不復為恩;不予則邊釁一開,禍難無已。 間不容髮,正在此時,不可失也。 況今日之事,主上妙年,母后聽斷,將帥吏士,恩情未接,兵交之日,誰使效命?若其羽書沓至,勝負紛然,臨機決斷,誰任其責?惟乞聖心以此反覆思慮,早賜裁斷,無使西人別緻猖狂。 」於是朝廷許還五砦,夏人遂服。 遷起居郎、中書舍人。 朝廷議回河故道,轍為公著言:「河決而北,自先帝不能回。 今不因其舊而修其未至,乃欲取而回之,其為力也難,而為責也重,是謂智勇勢力過先帝也。 」公著悟,竟未能用。 進戶部侍郎。 轍因轉對,言曰:「財賦之原,出於四方,而委于中都。 故善為國者,藏之於民,其次藏之州郡。 州郡有餘,則轉運司常足;轉運司既足,則戶部不困。 唐制,天下賦稅,其一上供,其一送使,其一留州。 比之於今,上供之數可謂少矣。 然每有緩急,王命一出,舟車相銜,大事以濟。 祖宗以來,法制雖殊,而諸道蓄藏之計,猶極豐厚。 是以斂散及時,縱舍由己,利柄所在,所為必成。 自熙寧以來,言利之臣,不知本末之術,欲求富國,而先困轉運司。 轉運司既困,則上供不繼;上供不繼,而戶部亦憊矣。 兩司既困,故內帑別藏,雖積如丘山,而委為朽壤,無益於算也。 」尋又言: 臣以祖宗故事考之,今日本部所行,體例不同,利害相遠,宜隨事措置,以塞弊原。 謹具三弊以聞:其一曰分河渠案以為都水監,其二曰分冑案以為軍器監,其三曰分修造案以為將作監。 三監皆隷工部,則本部所專,其餘無幾,出納損益,制在他司。 頃者,司馬光秉政,知其為害,嘗使本部收攬諸司利權。 當時所收,不得其要,至今三案猶為他司所擅,深可惜也。 蓋國之有財,猶人之有飲食。 飲食之道,當使口司出納,而腹制多寡。 然後分佈氣血,以養百骸,耳目賴之以為聰明,手足賴之以為力。 若不專任口腹,而使手足、耳目得分治之,則雖欲求一飽不可得矣,而況于安且壽乎!今戶部之在朝廷,猶口腹也,而使他司分治其事,何以異此?自數十年以來,群臣每因一事不舉,輒入建他司。 利權一分,用財無藝。 他司以辦事為效,則不恤財之有無;戶部以給財為功,則不問事之當否。 彼此各營一職,其勢不復相知,雖使戶部得材智之臣,終亦無益,能否同病,府庫卒空。 今不早救,後患必甚。 昔嘉祐中,京師頻歲大水,大臣始取河渠案置都水監。 置監以來,比之舊案,所補何事?而大不便者,河北有外監丞,侵奪轉運司職事。 轉運司之領河事也,郡之諸埽,埽之吏兵、儲蓄,無事則分,有事則合。 水之所向,諸埽趨之,吏兵得以並功,儲蓄得以並用。 故事作之日,無暴斂傷財之患,事定之後,徐補其闕,兩無所妨。 自有監丞,據法責成,緩急之際,諸埽不相為用,而轉運司不勝其弊矣。 此工部都水監為戶部之害,一也。 先帝一新官制,並建六曹,隨曹付事,故三司故事多隷工曹,名雖近正而實非利。 昔冑案所掌,今內為軍器監而上隷工部,外為都作院而上隷提刑司,欲有興作,戶部不得與議。 訪聞河北道近歲為羊渾脫,動以千計。 渾脫之用,必軍行乏水,過渡無船,然後須之。 而其為物,稍經歲月,必至蠹敗。 朝廷無出兵之計,而有司營戢,不顧利害,至使公私應副,虧財害物。 若專在轉運司,必不至此。 此工部都作院為戶部之害,二也。 昔修造案掌百工之事,事有緩急,物有利害,皆得專之。 今工部以辦職為事,則緩急利害,誰當議之?朝廷近以箔場竹箔,積久損爛,創令出賣,上下皆以為當。 指揮未幾,復以諸處營造,歲有科制,遂令般運堆積,以破出賣之計。 臣不知將作見工幾何,一歲所用幾何?取此積彼,未用之間,有無損敗,而遂為此計。 本部雖知不便,而以工部之事,不敢復言。 此工部將作監為戶部之害,三也。 第498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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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中》
第49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