端拱間,虜犯邊郡,北面部署言:「文安、大城二縣監軍段重誨等棄城遁,請論以軍法。 」帝遣中使就斬之。 既行,謂曰:「此得非所管州軍召之邪?往訊之乃決。 」使至,果訊得乾寧牒令部送民入居城,非擅離所部,遽釋之。 咸平間,有三司軍將趙永昌者,素凶暴,督運江南,多為奸臓。 知饒州韓昌齡廉得其狀,乃移轉運使馮亮,坐決杖停職。 遂撾登聞鼓,訟昌齡與亮訕謗朝政,仍偽刻印,作亮等求解之狀。 真宗察其詐,于便殿自臨訊,永昌屈伏,遂斬之,釋亮不問,而昌齡以他事貶郢州團練副使。 曹州民蘇莊蓄兵器,匿亡命,豪奪民產,積臓計四十萬。 御史台請籍其家,帝曰:「暴橫之民,國有常法,籍之,斯過也。 」論如律。 其縱舍輕重,必當於義,多類此。 凡歲饑,強民相率持杖劫人倉廩,法應棄市,每具獄上聞,輒貸其死。 真宗時,蔡州民三百一十八人有罪,皆當死。 知州張榮、推官江嗣宗議取為首者杖脊,余悉論杖罪。 帝下詔褒之。 遣使巡撫諸道,因諭之曰:「平民艱食,強取餱糧以圖活命爾,不可從盜法科之。 」天聖初,有司嘗奏盜劫米傷主,仁宗曰:「饑劫米可哀,盜傷主可疾。 雖然,無知迫于食不足耳。 」命貸之。 五年,陝西旱,因詔:「民劫倉廩,非傷主者減死,刺隷他州,非首謀又減一等。 」自是,諸路災傷即降敕,饑民為盜,多蒙矜減,賴以全活者甚眾。 司馬光時知諫院,言曰:「臣聞敕下京東、西災傷州軍,如貧戶以饑偷盜觔斗因而盜財者,與減等斷放,臣竊以為非便。 《周禮》荒政十有二,散利、薄征、緩刑、弛力、舍禁、去幾,率皆推寬大之恩以利於民,獨于盜賊,愈更嚴急。 蓋以饑饉之歲,盜賊必多,殘害良民,不可不除。 頃年嘗見州縣官吏,有不知治體,務為小仁。 遇凶年,劫盜觔斗,輒寬縱之,則盜賊公行,更相劫奪,鄉村大擾,不免廣有收捕,重加刑闢,或死或流,然後稍定。 今若朝廷明降敕文,豫言與減等斷放,是勸民為盜也。 百姓乏食,當輕徭薄賦、開倉振貸以救其死,不當使之自相劫奪。 今歲府界、京東、京西水災極多,嚴刑峻法以除盜賊,猶恐春冬之交饑民嘯聚,不可禁禦,又況降敕以勸之。 臣恐國家始於寬仁,而終於酷暴,意在活人而殺人更多也。 」事報聞。 帝嘗禦邇英閣經筵,講《周禮》「大荒大札,薄征緩刑」。 楊安國曰:「緩刑者,乃過誤之民耳,當歲歉則赦之,憫其窮也。 今眾持兵杖劫糧廩,一切寬之,恐不足以禁奸。 」帝曰:「不然,天下皆吾赤子也。 一遇饑饉,州縣不能振恤,饑莩所迫,遂至為盜,又捕而殺之,不亦甚乎?」 仁宗聽斷,尤以忠厚為主。 隴安縣民誣平民五人為劫盜,尉悉執之,一人掠死,四人遂引服。 其家辨于州,州不為理,悉論死。 未幾,秦州捕得真盜,隴州吏當坐法而會赦,帝怒,特貶知州孫濟為雷州參軍,余皆除名流嶺南。 賜錢粟五家,復其役三年。 因下詔戒敕州縣。 廣州司理參軍陳仲約誤入人死,有司當仲約公罪應贖。 帝謂審刑院張揆曰:「死者不可復生,而獄吏雖廢,復得敘官。 」命特治之,會赦勿敘用。 尚書比部員外郎師仲說請老,自言恩得任子,帝以仲說嘗失入人死罪,不與。 其重人命如此。 時近臣有罪,多不下吏劾實,不付有司議法。 諫官王贄言:「情有輕重,理分故失,而一切出於聖斷,前後差異,有傷政體,刑法之官安所用哉?請自今悉付有司正以法。 」詔可。 近臣間有干請,輒為言官所斥。 諫官陳升之嘗言:「有司斷獄,或事連權幸,多以中旨釋之。 請有緣中旨得釋者,劾其干請之罪,以違制論。 」許之。 仁宗于賞罰無所私,尤不以貴近廢法。 屢戒有司:「被內降者,執奏,毋輒行。 」未嘗屈法以自徇也。 知虢州周日宣詭奏水災,有司論請如上書不實法。 帝曰:「州郡多言符瑞,至水旱之災,或抑而不聞。 今守臣自陳墊溺官私廬舍,意實在民,何可加罪?」 英宗在位日淺,於政令未及有所更制。 然以吏習平安,慢于奉法,稍欲振起其怠惰。 三班奉職和欽貸所部綱錢,至絞,帝命貸死免杖,刺隷福建路牢城。 知審刑院盧士宗請稍寬其罪,帝曰:「刑故而得寬,則死者滋眾,非‘刑期無刑’之道。 俟有過誤,貸無傷也。 」富國倉監官受米濕惡,壞十八萬石,會恩當減,帝特命奪官停之。 熙寧二年,內殿崇班鄭從易母、兄俱亡於嶺外,歲余方知,請行服。 神宗曰:「父母在遠,當朝夕為念。 經時無安否之問,以至踰年不知存亡邪?」特除名勒停。 四年,王存立言:「嘉祐中,同學究出身,為碭山縣尉,嘗納官贖父配隷罪,請同舉人法,得免丁徭。 」帝憫之,復賜出身,仍與注官。 九年,知桂州沈起欲經略交阯,取其慈恩州,交人遂破欽,犯邕管。 詔邊人橫遭屠戮,職其致寇,罪悉在起,特削官爵,編置遠惡州。 復仇,後世無法。 仁宗時,單州民劉玉父為王德毆死,德更赦,玉私殺德以復父仇。 帝義之,決杖、編管。 元豐元年,青州民王贇父為人毆死,贇幼,未能復仇。 幾冠,刺仇,斷支首祭父墓,自首。 論當斬。 帝以殺仇祭父,又自歸罪,其情可矜,詔貸死,刺配鄰州。 宣州民葉元有同居兄亂其妻,縊殺之,又殺兄子,強其父與嫂為約契不訟。 鄰里發其事,州為上請,帝曰:「罪人以死,奸亂之事特出葉元之口,不足以定罪。 且下民雖無知,固宜哀矜,然以妻子之愛,既罔其父,又殺其兄,戕其侄,逆理敗倫,宜以毆兄至死律論。 」 紹聖以來,連起黨獄,忠良屏斥,國以空虛。 徽宗嗣位,外事耳目之玩,內窮聲色之慾,征發亡度,號令靡常。 於是蔡京、王黼之屬,得以誣上行私,變亂法制。 崇寧五年,詔曰:「出令製法,重輕予奪在上。 比降特旨處分,而三省引用敕令,以為妨礙,沮抑不行,是以有司之常守,格人主之威福。 夫擅殺生之謂王,能利害之謂王,何格令之有?臣強之漸,不可不戒。 自今應有特旨處分,間有利害,明具論奏,虛心以聽。 如或以常法沮格不行,以大不恭論。 」明年,詔:「凡御筆斷罪,不許詣尚書省陳訴。 如違,並以違御筆論。 」又定令:「凡應承受御筆官府,稽滯一時杖一百,一日徒二年,二日加一等,罪止流三千里,三日以大不恭論。 」由是吏因緣為奸,用法巧文浸深,無復祖宗忠厚之志。 窮極奢侈,以竭民力,自速禍機。 靖康雖知悔悟,稍誅奸惡,而謀國匪人,終亦末如之何矣。 高宗性仁柔,其于用法,每從寬厚,罪有過貸,而未嘗過殺。 知常州周巳擅殺人,帝曰:「朕日親聽斷,豈不能任情誅僇,顧非理耳。 」即命削杞籍。 大理率以儒臣用法平允者為之。 獄官入對,即以慘酷為戒。 台臣、士曹有所平反,輒與之轉官。 每臨軒慮囚,未嘗有送下者,曰:「吾恐有司觀望,鍛鍊以為重輕也。 」吏部員外郎劉大中奉使江南回,遷左司諫,帝尋以為秘書少監。 謂宰臣朱勝非曰:「大中奉使,頗多興獄,今使為諫官,恐四方觀望耳。 」其用心忠厚如此。 後詔用刑慘酷責降之人,勿堂除及親民,止與遠小監當差遣。 第68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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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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