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宗即位以來,河北諸路水旱薦臻,兼發糴便司、廣惠倉粟以振民。 熙寧二年,賜判北京韓琦詔曰:「河北歲比不登,水溢地震。 方春東作,民攜老幼,棄田廬,日流徙于道。 中夜以興,慘怛不安。 其經制之方,聽便宜從事,有可以左右吾民者,宜為朕撫輯而振全之,毋使後時,以重民困。 」。 而王安石秉政,改貸糧法而為借助,移常平、廣惠倉錢斛而為青苗,皆令民出息,言不便者輒得罪,而民遂不聊生。 又詔賣天下廣惠倉田。 自是先朝良法美意,所存無幾。 哲宗雖詔復廣惠倉,既而章惇用事,又罷之,賣其田如熙寧法。 常平量留錢斛,不足以供振給,義倉不足,又令通一路兌撥。 於是詔聖、大觀之間,直給空名告敕、補牒賜諸路,政日以隳,民日以困,而宋業遂衰。 先是,仁宗在位,哀病者乏方藥,為頒《慶歷善救方》。 知雲安軍王端請官為給錢和藥予民,遂行于天下。 嘗因京師大疫,命太醫和藥,內出犀角二本,析而視之。 其一通天犀,內侍李舜舉請留供帝服禦。 帝曰:「吾豈貴異物而賤百姓?」竟碎之。 又蠲公私僦舍錢十日。 令太醫擇善察脈者,即縣官授藥,審處其疾狀予之,無使貧民為庸醫所誤,夭閼其生。 天禧中,于京畿近郊佛寺買地,以瘞死之無主者。 瘞屍,一棺給錢六百,幼者半之;後不復給,死者暴露于道。 嘉祐末,復詔給焉。 京師舊置東、西福田院,以廩老疾孤窮丐者,其後給錢粟者才二十四人。 英宗命增置南、北福田院,並東、西各廣官舍,日廩三百人。 歲出內藏錢五百萬給其費,後易以泗州施利錢,增為八百萬。 又詔:「州縣長吏遇大雨雪,蠲僦舍錢三日,歲毋過九日,著為令。 」熙寧二年,京師雪寒,詔:「老幼貧疾無依丐者,聽于四福田院額外給錢收養,至春稍暖則止。 」九年,知太原韓絳言:「在法,諸老疾自十一月一日州給米豆,至次年三月終。 河東地寒,乞自十月一日起支,至次年二月終止;如有餘,即至三月終。 」從之。 凡鰥、寡、孤、獨、癃老、疾廢、貧乏不能自存應居養者,以戶絶屋居之;無,則居以官屋,以戶絶財產充其費,不限月。 依乞丐法給米豆;不足,則給以常平息錢。 崇寧初,蔡京當國,置居養院、安濟坊。 給常平米,厚至數倍。 差官卒充使令,置火頭,具飲膳,給以衲衣絮被。 州縣奉行過當,或具帷帳,僱乳母、女使,糜費無藝,不免率斂,貧者樂而富者擾矣。 三年,又置漏澤園。 初,神宗詔:「開封府界僧寺旅寄棺柩,貧不能葬,令畿縣各度官不毛地三五頃,聽人安厝,命僧主之。 葬及三千人以上,度僧一人,三年與紫衣;有紫衣,與師號,更使領事三年,願復領者聽之。 」至是,蔡京推廣為園,置籍,瘞人並深三尺,毋令暴露,監司巡歷檢察。 安濟坊亦募僧主之,三年醫愈千人,賜紫衣、祠部牒各一道。 醫者人給手歷,以書所治瘞人,歲終考其數為殿最。 諸城、砦、鎮、市戶及千以上有知監者,依各縣增置居養院、安濟坊、漏澤園。 道路遇寒僵仆之人及無衣丐者,許送近便居養院,給錢米救濟。 孤貧小兒可教者,令入小學聽讀,其衣襕于常平頭子錢內給造,仍免入齋之用。 遺棄小兒,僱人乳養,仍聽宮觀、寺院養為童行。 宣和二年,詔:「居養、安濟、漏澤可參考元豐舊法,裁立中制。 應居養人日給粳米或粟米一升,錢十文省,十一月至正月加柴炭,五文省,小兒減半。 安濟坊錢米依居養法,醫藥如舊制。 漏澤園除葬埋依見行條法外,應資給若齋醮等事悉罷。 」 高宗南渡,民之從者如歸市。 既為之衣食以振其饑寒,又為之醫藥以救其疾病;其有隕于戈甲、斃于道路者,則給度牒瘞埋之。 若丐者育之於居養院;其病也,療之於安濟坊;其死也,葬之於漏澤園,歲以為常。 紹興以來,歲有水旱,發常平義倉,或濟或糶或貸,如恐不及。 然當艱難之際,兵食方急,儲蓄有限,而振給無窮,復以爵賞誘富人相與補助,亦權宜不得已之策也。 元年,詔出粟濟糶者賞各有差。 糶及三千石以上,與守闕進義校尉;一萬五千石以上,與進義校尉;二萬石以上,取旨優賞;已有官蔭不願補授者,比類施行。 六年,湖、廣、江西旱,詔撥上供米振之。 婺民有遏糶致盜者,詔閉糶者斷遣。 殿中侍御史周秘言:「發廩勸分,古之道也,許以斷遣,恐貪吏懷私,善良被害。 望戒守令多方勸諭,務令樂從,或有擾害,提舉司劾奏。 」從之。 是歲,潼川守臣景興宗、廣安軍守臣李瞻、果州守臣王騭、漢州守臣王梅活饑民甚眾,前吏部郎中馮楫亦出米以助振給,興宗升一職,瞻、騭、梅、楫各轉一官。 十年,通判婺州陳正同振濟有方,窮谷深山之民,無不沾惠,以其法下諸路。 二十八年夏,浙東、西田損于風水。 在法,水旱及七分以上者振濟,詔自今及五分處亦振之。 二十九年,詔諸處守臣撥常平義倉米二分振糶,臨安府撥樁積之米。 三十一年正月,雪寒,民多艱食。 詔臨安府並屬縣以常平米減時之半,振糶十日;臨安府城內外貧乏之家,人給錢二百、米一斗及柴炭錢,並于內藏給之;凡遇寒、遇暑、遇雨、遇火、遇赦及祈禱、即位、生辰、上尊號、生皇太子、晏駕、大祥之類,臨安之民暨三衙諸軍時有振恤,及放商稅、公私房賃。 輔郡之民,令諸州以常平錢依臨安府振之。 孝宗隆興二年秋,霖雨害稼,出內帑銀四十萬兩,變糴以濟民。 乾道六年夏,振浙西被水貧民。 七年八月,湖南、江西旱,立賞格以勸積粟之家。 無官人:一千五百石補進義校尉,願補不理選將仕郎者聽;二千石補進武校尉,進士與免文解一次,四千石補承信郎,進士與補上州文學;五千石補承節郎,進士補迪功郎。 文臣:一千石減二年磨勘,選人轉一官;二千石減三年磨勘,選人循一資,各與占射差遣一次;三千石轉一官,選人循兩資,各與占射差遣一次。 武臣:一千石減二年磨勘,選人轉一資;二千石減三年磨勘,選人循一資,各與占射差遣一次;三千石轉一官,選人循兩資,各與占射差遣一次。 五千石以上,文武臣並取旨優與推恩。 九月,臣僚言:「諸路旱傷,請以檢放展閣責之運司,糶給借貸責之常平,覺察妄濫責之提刑,體量措置責之安撫。 」上諭宰執曰:「轉運司止今檢放,恐他日振濟不肯任責。 」虞允文奏曰:「轉運司主一路財賦,謂之省計。 凡州郡有餘、不足,通融相補,正其責也。 」淳熙八年,詔:「去歲江、浙、湖北、淮西旱傷處已行振糴,其鰥寡孤獨貧不自存、無錢收糴者,濟以義米。 」寧宗慶元元年,以兩浙轉運副使沈詵言米價翔踴,凡商販之家盡令出糶,而告藏之令設矣。 嘉定十六年,詔于楚州所儲米撥二萬石濟山東、西。 第621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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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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