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浙提點刑獄王庭光、提舉常平張靚率民助役錢至七十萬。 薛向為帝言,帝問王安石,安石曰:「提舉官據數取之,朝廷以恩惠科減,于體為順。 」御史中丞楊繪亦言:「靚等科配民輸錢,多者一戶至三百千,乞少裁損,以安民心。 」五月,東明縣民數百詣開封府訴超升等第,不受,遂突入王安石私第,安石諭以相府不知;訴之御史台,台不受訴,諭令散去。 楊繪又言:「司農寺不用舊則,自據戶數創立助役錢等第,下縣令著之籍,如酸棗縣升戶等皆失實。 」帝乃命提點司究所從升降,仍嚴升降之法,畿民不願輸錢免役,縣按所當供役歲月,如期役之,與免輸錢。 先是,帝既知東明事,及聞繪言,兩降手敕問王安石曰:「酸棗既有自下戶升入上戶,則四等有免輸役錢之名,而無其實。 」安石力言嘗取諸縣新舊籍對覆升降,聞外間扇搖役法者,謂輸多必有贏餘,若群訴必可免,彼既聚眾僥倖,苟受其訴,與免輸錢,當仍役之。 帝乃盡用其言。 中書孫迪、張景溫體量不願出錢之民,欲困以重役,楊繪復論之。 而監察御史劉摯謂:「昨者團結保甲,民方驚擾,又作法使人均出緡錢,非時升降戶等,期會急迫,人情惶駭。 」因陳新法十害,其要曰:「上戶常少,中下戶常多,故舊法上戶之役類皆數而重,下戶之役率常簡而輕;今不問上下戶,概視物力以差出錢,故上戶以為幸,而下戶苦之。 歲有豐凶,而役人有定數,助錢歲不可闕,則是賦稅有時減閣,而助錢更無蠲損也。 役人必用鄉戶,為其有常產則自重,今既招僱,恐止得浮浪奸偽之人,則帑庾、場務、綱運不惟不能典干,竊恐不勝其盜用而冒法者眾;至于弓手、耆、壯、承符、散從、手力、胥史之類,恐遇寇則有縱逸,因事輒為搔擾也。 司農新法,衙前不差鄉戶,其舊嘗願為長名者,聽仍其舊,卻用官自召賣酒稅坊場并州縣坊郭人戶助役錢數,酬其重難,惟此一法,有若可行;然坊郭十等戶,緩急科率,郡縣賴之,難更使之均出助錢。 乞詔有司,若坊場錢可足衙前僱直,則詳究條目,徐行而觀之。 」帝因安石進呈役錢文字,謂之曰:「民供稅斂已重,坊郭及官戶等不須減,稅戶升等事更與少裁之。 」安石曰:「朝廷製法,當斷以義,豈須規規恤淺近之人議論耶?」 於是提點趙子幾怒知東明縣賈蕃不能禁遏縣民來訟,雜摭他事致蕃於理。 又使子幾自鞫之。 楊繪謂是希安石意指,而致縣令于罪也。 即疏辨之曰:「子幾若劾蕃五月十日前事,臣固無言;若所劾後乎此日,是以威脅令佐使民不得赴訴,得為便乎?」又言:「助役之利一,而難行有五。 請先言其利:假如民田有一家而百頃者,亦有戶才三頃者,其等乃俱在第一,以百頃而較三頃,則已三十倍矣,而受役月日,均齊無異;況如官戶,則除耆長外皆應無役,今例使均出僱錢,則百頃所輸必三十倍于三頃者,而又永無決射之訟,此其利也。 然難行之說亦有五:民惟種田,而責其輸錢,錢非田之所出,一也。 近邊州軍,就募者非土著,奸細難防,二也。 逐處田稅,多少不同,三也。 耆長僱人,則盜賊難止,四也。 衙前僱人,則失陷官物,五也。 乞先議防此五害,然後著為定製,仍先戒農寺無慾速就以祈恩賞,提舉司無得多取於民以自為功,如此則誰復妄議。 」 劉摯亦言:「趙子幾以他事捃摭賈蕃為過,且變更役法,意欲便民,民苟以為有利害也,安可禁其所欲言!今因畿民有訴,而刻薄之人,反怒縣官不能禁遏。 臣恐四遠人情,必疑朝廷欲鉗天下之口,而職在主民者,必皆視蕃為戒,則天下休戚,陛下何由知之?子幾挾情之罪,伏請付吏部施行。 」 於是同判司農寺曾布摭繪、摯所言而條奏辨詰之,其略曰: 畿內上等戶盡罷昔日衙前之役,故今所輸錢比舊受役時,其費十減四五;中等人戶舊充弓手、手力、承符、戶長之類,今使上等及坊郭、寺觀、單丁、官戶皆出錢以助之,故其費十減六七;下等人戶盡除前日冗役,而專充壯丁,且不輸一錢,故其費十減八九。 大抵上戶所減之費少,下戶所減之費多。 言者謂優上戶而虐下戶,得聚斂之謗,臣所未喻也。 提舉司以諸縣等第不實,故首立品量升降之法,開封府、司農寺方奏議時,蓋不知已嘗增減舊數。 然舊敕每三年一造簿書,等第嘗有升降,則今品量增減亦未為非;又況方曉諭民戶,苟有未便,皆與釐正,則凡所增減,實未嘗行。 言者則以謂品量立等者,蓋欲多斂僱錢,升補上等以足配錢之數。 至于祥符等縣,以上等人戶數多減充下等,乃獨掩而不言,此臣所未諭也。 凡州縣之役,無不可募人之理。 今投名衙前半天下,未嘗不典主倉庫、場務、綱運;而承符、手力之類,舊法皆許僱人,行之久矣;惟耆長、壯丁,以今所措置最為輕役,故但輪差鄉戶,不復募人。 言者則以謂衙前僱人,則失陷官物;耆長僱人,則盜賊難止;又以謂近邊奸細之人應募,則焚燒倉庫,或守把城門,則恐潛通外境,此臣所未諭也。 免役或輸見錢,或納觔斗,皆從民便,為法至此,亦已周矣。 言者則謂直使輸錢,則絲帛粟麥必賤;若用他物準直為錢,則又退揀乞索,且為民害。 如此則當如何而可?此臣所未諭也。 昔之徭役皆百姓所為,雖凶荒饑饉,未嘗罷役;今役錢必欲稍有餘羡,乃所以為凶年蠲減之備,其餘又專以興田利、增吏祿。 言者則以謂助錢非如稅賦有倚閣減放之期,臣不知昔之衙前、弓手、承符、手力之類,亦嘗倚閣減放否?此臣所未諭也。 兩浙一路,戶一百四十餘萬,所輸緡錢七十萬爾;而畿內戶十六萬,率緡錢亦十六萬。 是兩浙所輸才半畿內,然畿內用以募役,所餘亦自無幾。 言者則以謂吏緣法意,廣收大計,如兩浙欲以羡錢徼幸,司農欲以出剩為功,此臣所未諭也。 賈蕃為令,不受民訴,使趨京師喧嘩,其意必有謂也。 誠令用心無他,亦可謂不職矣。 蕃之不職不法,其狀甚眾,皆趙子幾所不得不問;御史之言,欲捨蕃而治子幾,是不顧陛下之法、陛下之民,宜莫如蕃與御史也。 於是下其疏於繪、摯,使各言狀。 繪錄前後四奏以自辨。 摯言:「助役斂錢之法,有大臣及御史主之於內,有大臣親黨為監司、提舉官而行之於諸路,其勢順易矣;然曠日彌年,終未有定論,為不順乎民心而已。 陛下以司農為是耶,則事盡前奏,可以覆視;以臣言為非耶,則貶黜而已。 雖復使臣言之,亦不過所謂十害者,而風憲之官,豈當與有司較是非勝負耶?」詔繪知鄭州;摯落館閣校勘、監察御史裡行,監衡州鹽倉。 遣察訪使遍行諸路,促成役書,改助役為免役,不願就募而強之者論如律。 初,詔監司各定所部助役錢數,利路轉運使李瑜欲定四十萬,判官鮮于侁曰:「利路民貧,二十萬足矣。 」議不合,遂各為奏。 帝是侁議。 侍御史鄧綰言利路役歲須緡錢九萬餘,而李瑜率取至三十三萬有奇,提點刑獄周約亦占名無異辭。 詔責瑜、約,而擢侁為副使。 第614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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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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