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祐元年,詔:「提舉官累年積蓄錢谷財物,盡樁作常平錢物,委提點刑獄交管,依舊常平倉法行之。 罷各縣專置主簿。 」四月,再立常平錢谷給斂出息之法,限二月或正月以散及一半為額,民間絲麥豐熟,隨夏稅先納所輸之半,願伴納者止出息一分。 左司諫王岩叟、監察御史上官均、右正言王覿、右司諫蘇轍、御史中丞劉摯交章論復行青苗之非。 八月,司馬光奏:「先朝散青苗,本為利民,並取情願。 後提舉官速要見功,務求多散,或舉縣追呼,或排門抄扎;亦有無賴子弟謾昧尊長,錢不入家;亦有他人冒名詐請,莫知為誰,及至追催,皆歸本戶。 今朝廷深知其弊,故悉罷提舉官,不復立額考校,訪聞人情安便。 欲下諸路提點刑獄,申嚴州縣抑配之禁。 」詔從之。 中書舍人蘇軾不書錄黃,奏曰:「熙寧之法,未嘗不禁抑配,而其害至此。 民家量入為出,雖貧亦足,若令分外得錢,則費用自廣。 況子弟欺謾父兄,人戶冒名詐請,似此本非抑配。 臣謂以散及一半為額,與熙寧無異。 今許人願請,未免設法罔民,使快一時非理之用,而不慮後日催納之患。 二者皆非良法,相去無幾。 今已行常平糶糴之法,惠民之外,官亦稍利,何用二分之息,以賈無窮之怨?」於是王岩叟、蘇轍、朱光庭、王覿等復言:「臣等屢有封事,乞罷青苗,皆不蒙付外。 願盡付三省,公議得失。 」初,同知樞密院范純仁以國用不足,建請復散青苗錢,四月之詔,蓋純仁意也。 時司馬光以疾在告,已而台諫皆言其非,不報。 光尋奏乞約束州縣抑配,蘇軾又繳奏,乞盡罷之。 光始大悟,遂力疾入對。 尋詔:「常平錢谷,止令州縣依舊法趁時糴糶,青苗錢更不支俵。 除舊欠二分之息,元支本錢驗見欠多少,分料次隨二稅輸納。 」 紹聖元年,詔除廣南東、西路外,並復置義倉,自來歲始,放稅二分已上免輸,所貯專充振濟,輒移用者論如法。 二年,戶部尚書蔡京首言:「承詔措置財利,乞檢會熙、豐青苗條約,參酌增損,立為定製。 」淮南轉運司副使莊公岳謂:「自元祐罷提舉官後,錢谷為他司侵借,所存無幾。 欲乞追還給散,隨夏秋稅償納,勿立定額,自無抑民失財之患。 」奉議郎鄭僅、朝奉郎郭時亮、承議郎許幾董遵等皆言:「青苗最為便民,願戒抑配,止收一分之息。 」詔並送詳定重修敕令所。 三年,舊欠常平錢谷人戶,仍許請給。 宣和五年,令州縣歲散常平錢谷畢,即揭示請人名數,逾月斂之,庶革偽冒之弊。 先是,諸路災傷,截撥上供年額米斛數多,致闕中都歲計,令京東、江南、兩浙、荊湖路義倉谷各留三分,余並起發赴京,補還截撥之數。 六年,詔罷之。 高宗紹興元年,並提舉常平司于提刑司。 明年,以臣僚言復常平官,講補肋之政以廣儲蓄。 九年,用宗正丞鄭鬲言,以常平錢於民輸賦未畢之時,悉數和糴。 二十八年,以趙令詪請,糶州縣義倉米之陳腐者。 孝宗隆興二年,遣司農少卿陳良弼點檢浙東常平等倉。 乾道六年,知衢州胡堅奏廣糴常平。 福建轉運副使沈樞奏,水旱州郡請留轉運司和糴米以續常平,上即為之施行。 八年,戶部侍郎楊倓奏:「義倉在法夏秋正稅鬥輸五合,不及鬥者免輸,凡豐熟縣九分以上即輸一升。 令諸路州縣歲收苗米六百餘萬石,其合收義倉米數不少,間有災傷,支給不多。 訪聞諸州軍皆擅用,請稽之。 」 寧宗慶元元年,詔戶部右曹專領義倉。 十一年,臣僚言:「紹興初,台臣嘗請通一縣之數,截留下戶苗米,輸之於縣,別儲以備振濟,使窮民不至于艱食;惟負郭義倉,則就州輸送。 至于屬縣之義倉,則令、丞同主之,每歲終,令、丞合諸鄉所入之數上之守、貳,守、貳合諸縣所入之數上之提舉常平,提舉常平合一道之數上之朝廷,考其盈虧,以議殿最。 」從之。 寶慶三年,侍御史李知孝言:「郡縣素無蓄積,緩急止仰朝廷,非立法本意。 曩淮東總領岳珂任江東轉運判官,以所積經常錢糴米五萬石,樁留江東九郡,以時濟、糴,諸郡皆蒙其利。 其後史彌忠知饒州,趙彥悈知廣德軍,皆自積錢糴米五千石。 以是推之,監司、州郡苟能節用愛民,即有贏羡。 若立之規繩,加以黜陟,所糴至萬石者旌擢,其不收糴與擾民及不實者鎸罰,庶幾郡縣趨事,蓄積歲增,實為經久之利。 」有旨從之。 景定元年九月,赦曰:「諸路已糶義米價錢,州郡以低價抑令上戶補糴,正稅逃閣,義米用虧,常平司責縣道陪納,縣道遂敷吏貼、保正長、攬戶等人均納。 自今視時收糴,見系吏貼等人陪納之錢並與除放。 」五年,監察御史程元岳奏:「隨粳帶義,法也。 今粳糯帶義之外,又有所謂外義焉者,絹、綢、豆也,豈有絹、綢、豆而可加之義乎?縱使違法加義,則絹加絹,綢加綢,豆加豆,猶可言也;州縣一意椎剝,一切理苗而加一分之義,甚者赦恩已蠲二稅,義米依舊追索。 貧民下戶所欠不過升合,星火追呼,費用不知幾百倍。 破家蕩產,鬻妻子,怨嗟之聲,有不忍聞。 望嚴督監司,止許以粳帶義,其餘盡罷。 其有循習病民者重其罰。 」從之。 咸淳二年,以諸路景定三年以前常平義倉米二百餘萬石,減時直糶之。 志第一百三十食貨上五(役法上) 役法役出於民,州縣皆有常數。 宋因前代之制,以衙前主官物,以裡正、戶長、鄉書手課督賦稅,以耆長、弓手、壯丁逐捕盜賊,以承符、人力、手力、散從官給使令;縣曹司至押、錄,州曹司至孔目官,下至雜職、虞候、揀、掏等人,各以鄉戶等第定差。 京百司補吏,須不礙役乃聽。 建隆中,詔文武官、內諸司、台省、寺監、諸軍、諸使,不得占州縣課役戶,州縣不得役道路居民為遞夫。 後又詔諸州職官不得私占役戶供課。 京西轉運使程能請定諸州戶為九等,著于籍,上四等量輕重給役,余五等免之,後有貧富,隨時升降。 詔加裁定。 淳化五年,始令諸縣以第一等戶為裡正,第二等戶為戶長,勿冒名以給役。 自餘眾役,多調廂軍。 大中祥符五年,提點刑獄府界段惟幾發中牟縣夫二百修馬監倉。 群牧制置使代以廄卒,因下詔禁之。 惟詔令有大興作而後調丁夫。 然役有輕重勞佚之不齊,人有貧富強弱之不一,承平既久,奸偽滋生。 命官、形勢占田無限,皆得復役,衙前將吏得免裡正、戶長;而應役之戶,困于繁數,偽為券售田于形勢之家,假佃戶之名,以避徭役。 乾興初,始立限田法,形勢敢挾他戶田者聽人告,子所挾田三之一。 第612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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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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