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年,復詔兩浙、江、淮、湖南、京西路帥、漕臣督守令勸民種麥,務要增廣。 自是每歲如之。 八年五月,詔曰:「乃者得天之時,蠶麥既登,及命近甸取而視之,則穗短繭薄,非種植風厲之功有所未至歟?朕將稽勤惰而詔賞罰焉。 」是歲連雨,下田被浸,詔兩浙諸州軍與常平司措置,再借種糧與下戶播種,毋致失時。 十有一月,輔臣奏:「田世雄言,民有麥田,雖墾無種,若貸與貧民,猶可種春麥。 臣僚亦言,江、浙旱田雖已耕,亦無麥種。 」於是詔諸路帥、漕、常平司,以常平麥貸之。 先是,知揚州鄭良嗣言:「兩淮民田,廣至包占,多未起稅。 朝廷累限展首,今限滿適旱,乞更展一年。 」詔如其請。 九年,著作郎袁樞振兩淮還,奏:「民占田不知其數,二稅既免,止輸谷帛之課。 力不能墾,則廢為荒地;他人請佃,則以疆界為詞,官無稽考。 是以野不加闢,戶不加多,而郡縣之計益窘。 望詔州縣畫疆立券,占田多而輸課少者,隨畝增之;其餘閒田,給與佃人,庶幾流民有可耕之地,而田萊不至多荒。 」 紹熙元年,初,朱熹為泉之同安簿,知二郡經界不行之害。 至是,知漳州。 會臣僚請行閩中經界,詔監司條具,事下郡。 熹訪問講求,纖悉備至。 乃奏言:「經界最為民間莫大之利,紹興已推行處,公私兩利,獨泉,漳、汀未行。 臣不敢先一身之勞逸,而後一州之利病,切獨任其必可行也。 然必推擇官吏,委任責成;度量步畝,算計精確;畫圖造帳,費從官給;隨產均稅,特許過鄉通縣均紐,庶幾百里之內,輕重齊同。 今欲每畝隨九等高下定計產錢,而合一州租稅錢米之數,以產錢為母,每文輸米幾何,錢幾何,止於一倉一庫受納。 既輸之後,卻視原額分隷為省計,為職田,為學糧,為常平,各撥入諸倉庫。 版圖一定,則民業有經矣。 但此法之行,貧民下戶固所深喜,然不能自達其情;豪家猾吏實所不樂,皆善為說辭,以惑群聽;賢士大夫之喜安靜、厭紛擾者,又或不深察而望風沮怯,此則不能無慮。 」輔臣請行于漳州。 明年春,詔漕臣陳公亮同熹協力奉行。 會農事方興,熹益加講究,冀來歲行之。 細民知其不擾而利於己,莫不鼓舞,而貴家豪右占田隱稅、侵漁貧弱者,胥為異論以搖之,前詔遂格。 熹請祠去。 五年,蠲廬州旱傷百姓貸稻種三萬二千一百石。 慶元元年二月,上以歲凶,百姓饑病,詔曰:「朕德菲薄,饑饉薦臻,使民阽于死亡,夙夜慘怛,寧敢諉過于下耶?顧使者、守令所與朕分寄而共憂也,乃涉春以來,聞一二郡老稚乏食,去南畝,捐溝壑,咎安在耶?豈振給不盡及民歟?得粟者未必饑,饑者未必得歟?偏聚于所近,不能均濟歟?官吏視成而自不省歟?其各恪意措畫,務使實惠不壅,毋以虛文蒙上,則朕汝嘉。 」 寧宗開禧元年,夔路轉運判官范蓀言:「本路施、黔等州荒遠,綿亙山谷,地曠人稀,其占田多者須人耕墾,富豪之家誘客戶舉室遷去。 乞將皇祐官莊客戶逃移之法校定:凡為客戶者,許役其身,毋及其家屬;凡典賣田宅,聽其離業,毋就租以充客戶;凡貸錢,止憑文約交還,毋抑勒以為地客;凡客戶身故、其妻改嫁者,聽其自便,女聽其自嫁。 庶使深山窮谷之民,得安生理。 」刑部以皇祐逃移舊法輕重適中,可以經久,淳熙比附略人之法太重,今後凡理訴官莊客戶,並用皇祐舊法。 從之。 嘉定八年,左司諫黃序奏:「雨澤愆期,地多荒白。 知餘杭縣趙師恕請勸民雜種麻、粟、豆、麥之屬,蓋種稻則費少利多,雜種則勞多獲少。 慮收成之日,田主欲分,官課責輸,則非徒無益;若使之從便雜種,多寡皆為己有,則不勸而勤,民可無饑。 望如所陳,下兩浙、兩淮、江東西等路,凡有耕種失時者並令雜種,主毋分其地利,官毋取其秋苗,庶幾農民得以續食,官免振救之費。 」從之。 知婺州趙{與心}夫行經界于其州,整有倫緒,而{與心}夫報罷。 士民相率請于朝,乃命趙師岩繼之。 後二年,魏豹文代師岩為守,行之益力。 於是向之上戶析為貧下之戶,實田隱為逃絶之田者,粲然可考。 凡結甲冊、戶產簿、丁口簿、魚鱗圖、類姓簿二十三萬九千有奇,創庫匱以藏之,歷三年而後上其事于朝。 淳祐二年九月,敕曰:「四川累經兵火,百姓棄業避難,官以其曠土權耕屯以給軍食,及民歸業,佔據不還。 自今凡民有契券,界至分明,析在州縣屯官隨即歸還。 其有違戾,許民越訴,重罪之。 」 六年,殿中侍御史兼侍講謝方叔言: 「豪強兼併之患,至今日而極,非限民名田有所不可,是亦救世道之微權也。 國朝駐蹕錢塘,百有二十餘年矣。 外之境土日荒,內之生齒日繁,權勢之家日盛,兼併之習日滋,百姓日貧,經制日壞,上下煎迫,若有不可為之勢。 所謂富貴操柄者,若非人主之所得專,識者懼焉。 夫百萬生靈資生養之具,皆本於穀粟,而穀粟之產,皆出於田。 今百姓膏腴皆歸貴勢之家,租米有及百萬石者;少民百畝之田,頻年差充保役,官吏誅求百端,不得已,則獻其産於巨室,以規免役。 小民田日減而保役不休,大官田日增而保役不及。 以此弱之肉,強之食,兼併浸盛,民無以遂其生。 于斯時也,可不嚴立經制以為之防乎? 去年,諫官嘗以限田為說,朝廷付之悠悠。 不知今日國用邊餉,皆仰和糴。 然權勢多田之家,和糴不容以加之,保役不容以及之。 敵人睥睨于外,盜賊窺伺于內,居此之時,與其多田厚貲不可長保,曷若捐金助國共紓目前?在轉移而開導之耳。 乞諭二三大臣,摭臣僚論奏而行之,使經制以定,兼併以塞,于以尊朝廷,于以裕國計。 陛下勿牽貴近之言以搖初意,大臣勿避仇怨之多而廢良策,則天下幸甚。 」從之。 十一年九月,敕曰:「監司、州縣不許非法估籍民產,戒非不嚴,而貪官暴吏,往往不問所犯輕重,不顧同居有分財產,一例估籍,殃及平民。 或戶絶之家不與命繼;或經陳訴許以給還,輒假他名支破,竟成乾沒;或有典業不聽收贖,遂使產主無辜失業。 違戾官吏,重置典憲。 」是歲,信常饒州、嘉興府舉行經界。 景定元年九月,敕曰:「州縣檢校孤幼財產,往往便行侵用,洎至年及陳乞,多稱前官用過,不即給還。 自今如尚違戾,以吏業估償,官論以違制,不以去官、赦、降原減。 」 咸淳元年,監察御史趙順孫言:「經界將以便民,雖窮閻下戶之所深願,而未必豪宗大姓之所盡樂。 自非有以深服其心,則亦何以使其情意之悉孚哉?且今之所謂推排,非昔之所謂自實也。 推排者,委之鄉都,則徑捷而易行;自實者,責之於人戶,則散漫而難集。 嘉定以來之經界,時至近也,官有正籍,鄉都有副籍,彪列昈分,莫不具在,為鄉都者不過按成牘而更業主之姓名。 若夫紹興之經界,其時則遠矣,其籍之存者寡矣。 因其鱗差櫛比而求焉,由一而至百,由百而至千,由千而至萬,稽其畝步,訂其主佃,亦莫如鄉都之便也。 朱熹所以主經界而闢自實者,正謂是也。 州縣能守朝廷鄉都任責之令,又隨諸州之便宜而為之區處,當必人情之悉孚,不令而行矣。 」從之。 第591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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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上》
第59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