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居舍人一人,掌同門下省起居郎。 侍立修注官,元豐前,以起居郎、舍人寄祿,而更命他官領其事,謂之同修起居注。 官制行,以郎、舍人為職任。 淳熙十五年,羅點自戶部員外郎為起居舍人,避其祖諱,乃以為太常少卿兼侍立修注官。 其後兩史或闕而用資淺者,則降旨以某人權侍立修注官。 右散騎常侍右諫議大夫右司諫右正言與門下省同,但左屬門下,右屬中書,皆附兩省班籍,通謂之兩省官。 元豐既新官制,職事官未有不經除授者,惟御史大夫、左右散騎常侍,始終未嘗一除人。 蓋兩官為台諫之長,無有啟之者。 中興初,詔諫院不隷兩省。 紹興二年,詔並依舊赴三省元置局處。 淳熙十五年,用林慄言,置左右補闕、拾遺,專任諫正,不任糾劾之事。 踰年減罷。 法司令史、書令史、守當官各一人,守闕守當官三人,乾道六年減二人。 檢正官五房各一人,掌糾正省務。 熙寧三年置,以京朝官充,選人即為習學公事。 官制行,罷之,而其職歸左右司。 建炎三年,中書門下省言:「軍興以來,天下多事,中書別無屬官。 元豐以前,有檢正官,後因置左右司,遂不差,致朝廷及應報四方行移稽留,無檢舉催促。 今欲差官兩員充中書門下省檢正諸房公事。 內一員檢正吏、禮、兵房,一員檢正戶、刑、工房。 從之。 至次年,詔並罷。 紹興二年,詔中書門下省復置檢正官一員。 建炎三年指揮,中書門下省併為一。 中書省錄事、主事、令史、書令史、守當官共四十三人;門下省錄事、主事、令史、書令史、守當官共四十六人,依祖額以八十九人為額。 守闕守當官兩省各一百人,共存留一百五十人,中書省六分,門下省四分。 尚書省掌施行制命,舉省內綱紀程式,受付六曹文書,聽內外辭訴,奏御史失職,考百官庶府之治否,以詔廢置、賞罰。 曰吏部,曰戶部,曰禮部,曰兵部,曰刑部,曰工部,皆隷焉。 凡天下之務,六曹所不能與奪者,總決之;應取裁者,隨所隷送中書省、樞密院。 事有成法,則六曹準式具鈔,令、仆射、丞檢察簽書,送門下省畫聞。 審察吏部注擬文武官及封爵承襲、賜勛定賞之事。 朝廷有疑事,則集百官議其可否。 凡更改申明敕令格式、一司條法,則議定以奏覆,太常、考功謚議亦如之。 季終,具賞罰勸懲事付進奏院,頒行于天下。 大祭祀則誓戒執事官。 設官九:尚書令、左右仆射、左右丞、左右司郎中、員外郎各一人。 分房十:曰吏房,曰戶房,曰禮房,曰兵房,曰刑房,曰工房,各視其名而行六曹諸司所上之事;曰開拆郎,主受遣文書;曰都知雜房,主行進制敕目、班簿具員,考察都事以下功過遷補;曰催驅房,主考督文牘稽違;曰制敕庫房,主編檢敕、令、格、式,簡納架閣文書。 置吏六十有四都事三人,主事六人,令史十有四人,書令史三十有五人,守當官六人。 元豐四年,詔尚書都省及六曹,各輪郎官一員宿直。 五年,詔得旨行下並用扎子。 紹聖元年,詔在京官司所受傳宣、內降,隨事申尚書省或樞密院覆奏。 二月,詔尚書都省彈奏六察御史,糾不當者。 令掌佐天子議大政,奉所出命令而行之。 其屬有六曹,凡庶務皆會而決之。 凡官府之紀綱程式,無不總焉。 大事三省通議,則同執政官合班;小事尚書省獨議,則同仆射、丞分班論奏。 若事由中書、門下而有失當應奏者,亦如之。 與三師、三公、侍中中書令俱以冊拜。 自建降以來不除,惟親王元佐元儼以使相兼領,不與政事。 政和二年,詔:「尚書令,太宗皇帝曾任,今宰相之官已多,不須置。 」然是時說者以謂為令者唐太宗也,熙陵未嘗任此,蓋時相蔡京不學之過。 宣和七年,詔復置令,亦虛設其名,無有除者。 南渡後,並省不置。 左仆射右仆射掌佐天子議大政,貳令之職,與三省長官皆為宰相之任。 大祭祀則掌百官之誓戒,視滌濯告潔,贊玉幣爵玷之事。 自官制行,不置侍中、中書令,以左仆射兼門下侍郎,右仆射兼中書侍郎,行侍中、中書令職事。 政和中,詔曰:「昔我神考,訓迪厥官,有司不能奉承,仰惟前代以仆臣之賤,充宰相之任,可改左仆射為太宰,右仆射為少宰。 」靖康元年,詔依元豐舊制,復為左、右仆射。 南渡後,置左、右丞相,省仆射不置。 左丞右丞掌參議大政,通治省事,以貳令、仆射之職。 仆射輪日當筆,遇假故,則以丞權當筆知印。 大祭祀酌獻,薦饌進熟,則受爵酒以授仆射。 舊班六曹尚書下,官制行,升其秩為執政。 元豐五年五月,詔左右仆射、丞合治省事。 是月,御史言:「左、右丞蒲宗孟、王安禮于都堂下馬,違法犯分。 」安禮爭論帝前,神宗是之。 今左、右丞于都堂上下馬,自此始。 南渡後,復置參知政事,省左、右丞不置。 左司郎中右司郎中左司員外郎右司員外郎各一人,掌受付六曹之事,而舉正文書之稽失,分治省事:左司治吏、戶、禮、奏鈔、班簿房,右司治兵、刑、工、案鈔房,而開拆、制敕、御史、元豐六年,都司置御史房,主行彈糾御史案察失職。 催驅、封椿 印房,則通治之,有稽滯,則以期限舉催。 初,于都司置吏設案,而議者謂台郎宰掾不當自為官司。 遂隨省房分治所領之事,惟置手分、書奏各四人,主行校定省吏都事以下功過及遷補之事。 元豐七年,都司御史房置簿,以書御史、六曹官糾察之多寡當否為殿最,歲終取旨升黜。 紹聖元年,詔都司以歲終點檢六曹稽違最多者,具郎官姓名上省取旨。 二年,詔御史台察六曹稽緩違失者,送左司籍記。 宣和二年,左司員外郎王蕃奏:「都司以彌綸省闥為職,事無不預。 今宰、丞入省,諸房文字填委,次第呈覆,自朝至于日中,或昏暮僅絶,其勢不RC一一檢閲細故,而省吏徑稟宰、丞請筆,以草檢令承從官齋赴郎官廳落日押字。 」謂「宜遵守元豐及崇寧舊法,諸房各具簽帖,先都事自點檢,次郎官押訖,赴宰、丞請筆行下。 」於是詔曰:「先帝肇正三省,詔給舍、都司以贊省務。 今都司浸以曠官,緣省吏強悍,敢肆侵侮。 自今違法事,其左右司官、尚書具事舉劾。 」 建炎三年,詔減左、右司郎官兩員,置中書門下省檢正諸房公事二員。 至次年,檢正省罷,其左、右司郎官依舊四員。 紹興三十二年,詔尚書省吏房、兵房,三省、樞密院機速房,尚書省刑房、戶房、工房,三省、樞密院看詳賞功房,尚書省禮房,令左、右司郎官四員從上分房書擬。 隆興元年,詔左、右司郎官各差一員。 乾道六年,詔榷貨務都茶場依建炎三年指揮,委都司官提領措置。 乾道七年,復添置右司郎官二人。 榷貨務都茶場,都司提領。 提轄官一員,京朝官充。 監場官二員,京選通差。 掌鹺、茗、香、礬鈔引之政令,以通商賈、佐國用。 舊制,置務以通榷易。 建炎中興,又置都茶場,給賣茶引,隨行在所榷貨務置場雖分兩司,而提轄官、監官並通銜管幹。 外置建康、鎮江務場,並冠以行在為名,以都司提領,不繫戶部經費。 建康、鎮江續分隷總領所。 開禧初,以總領所侵用儲積錢,令徑隷提領所。 乾道七年,提領所置幹辦官一員。 第526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音調
速度
音量
語言
《宋史 上》
第52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