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春秋》「文公二年,躋僖公」。 何休云:躋,升也,謂西上也。 惠公與莊公當同南面西上,隱、桓與閔、僖當同北面西上。 ”孔穎達亦引此義釋經。 又賀循云:「殷之盤庚,不序陽甲;漢之光武,上繼元帝。 」晉元帝、簡文,皆用此義毀之,蓋以昭穆位同,不可兼毀二廟故也。 《尚書》曰:「七代之廟,可以觀德。 」且殷家兄弟相及,有至四帝不及祖禰,何容更言七代,於理無矣。 二者,今已兄弟相及,同為一代,矯前之失,則合復祔代宗神主于太廟。 或疑已祧之主,不合更入太廟者。 按晉代元、明之時,已遷豫章、潁川矣,及簡文即位,乃元帝之子,故復豫章、潁川二神主于廟。 又國朝中宗已祔太廟,至開元四年,乃出置別廟,至十年,置九廟,而中宗神主復祔太廟。 則已遷復入,亦可無疑。 三者,廟有定數,無後之主,出置別廟者。 按魏、晉之初多同廟,蓋取上古清廟一宮,尊遠神祇之義。 自後晉武所立之廟,雖雲七主,而實六代,蓋景、文同廟故也。 又按魯立姜嫄、文王之廟,不計昭穆,以尊尚功德也。 晉元帝上繼武帝,而惠、懷、愍三帝,時賀循等諸儒議,以為別立廟,親遠義疏,都邑遷異,於理無嫌也。 今以文宗棄代才六七年,武宗甫邇復土,遽移別廟,不齒祖宗,在於有司,非所宜議。 四者,添置廟之室。 按《禮論》,晉太常賀循云:「廟以容主為限,無拘常數。 」故晉武帝時,廟有七主六代。 至元帝、明帝,廟皆十室。 及成、康、穆三帝,皆至十一室。 自後雖遷故祔新,大抵以七代為準,而不限室數。 伏以江左大儒,通賾睹奧,事有明據,固可施行。 今若不行是議,更以迭毀為制,則當上不及高曾未盡之親,下有忍臣子恩義之道。 今備討古今,參校經史,上請復代宗神主于太廟,以存高曾之親。 下以敬宗、文宗、武宗同為一代,于太廟東間添置兩室,定為九代十一室之制,以全臣子恩敬之義,庶協大順之宜,得變禮之正,折古今之紛互,立群疑之杓指。 俾因心廣孝,永燭于皇明;昭德事神,無虧于聖代。 敕曰:「宗廟事重,實資參詳。 宜令尚書省、兩省、御史台四品以上官、大理卿、京兆尹等集議以聞。 」尚書左丞鄭涯等奏議曰:「夫禮經垂則,莫重於嚴配,必參損益之道,則合典禮之文。 況有明征,是資折衷。 伏自敬宗、文宗、武宗三朝嗣位,皆以兄弟,考之前代,理有顯據。 今謹詳禮院所奏,並上稽古文,旁摭史氏,協于通變,允謂得宜。 臣等商議,請依禮官所議。 」從之。 大中三年十一月,制追尊憲宗、順宗謚號,事下有司。 太常博士李稠奏請別造憲宗、順宗神主,改題新謚。 上疑其事,詔都省集議。 右司郎中楊發、都官員外郎劉彥模等奏:「考尋故事,無別造神主改題之例。 」事在《楊發傳》。 時宰臣奏:「改造改題,並無所據,酌情順理,題則為宜。 況今士族之家,通行此例,雖尊卑有異,而情理則同。 望就神主改題,則為通允。 」依之。 黃巢犯長安,僖宗避狄于成都府。 中和元年夏四月,有司請享太祖已下十一室,詔公卿議其儀。 太常卿牛叢與儒者同議其事。 或曰:「王者巡狩,以遷廟主行。 如無遷廟之主,則祝奉幣帛皮珪告于祖禰,遂奉以出,載于齋車,每舍奠焉。 今非巡狩,是失守宗廟。 夫失守宗廟,則當罷宗廟之事。 」叢疑之。 將作監王儉、太子賓客李匡乂、虞部員外郎袁皓建議同異。 及左丞崔厚為太常卿,遂議立行廟。 以玄宗幸蜀時道宮玄元殿之前,架幄幕為十一室。 又無神主,題神版位而行事。 達禮者非之,以為止之可也。 明年,乃特造神主以祔行廟。 光啟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僖宗再幸寶鷄。 其太廟十一室並祧廟八室及孝明太皇太后等別廟三室等神主,緣室法物,宗正寺官屬奉之隨駕鄠縣,為賊所劫,神主、法物皆遺失。 三年二月,車駕自興元還京,以宮室未備,權駐鳳翔。 禮院奏:皇帝還宮,先謁太廟。 今宗廟焚燬,神主失墜,請準禮例修奉者。 禮院獻議曰:「按《春秋》:『新宮災,三日哭。 』《傳》曰:『新宮,宣公廟也。 三日哭,禮也。 』按《國史》,開元五年正月二日,太廟四室摧毀,時神主皆存,迎奉於太極殿安置,玄宗素服避正殿。 寶應元年,肅宗還京師,以宗廟為賊所焚,于光順門外設次,向廟哭。 歷檢故事,不見百官奉慰之儀。 然上既素服避殿,百官奉慰,亦合情禮。 竊循故事,比附參詳,恐須宗正寺具宗廟焚燬及神主失墜事由奏,皇帝素服避殿,受慰訖,輟朝三日,下詔委少府監擇日依禮新造列聖神主。 如此方似合宜。 伏緣采慄須十一月,漸恐遲晚。 」修奉使宰相鄭延昌具議,中書門下奏曰:「伏以前年冬再有震驚,俄然巡寺,主司宗祝,迫以蒼黃。 伏緣移蹕鳳翔,未敢陳奏。 今則將迴鑾輅,皆舉典章,清廟再營,孝思咸備。 伏請降敕,命所司參詳典禮修奉。 」敕曰:「朕以涼德,祗嗣寶圖,不能上承天休,下正人紀,兵革競興于宇縣,車輿再越于籓垣,宗廟震驚,烝嘗廢闕。 敬修典禮,倍切哀摧。 宜付所司。 」又修奉太廟使宰相鄭延昌奏:「太廟大殿十一室、二十三間、十一架,功績至大,計料支費不少。 兼宗廟制度有數,難為損益。 今不審依元料修奉,為復更有商量?請下禮官詳議。 」太常博士殷盈孫奏議言:「如依元料,難以速成,況幣藏方虛,須資變禮。 竊以至德二年,以新修太廟未成,其新造神主,權于長安殿安置,便行饗告之禮,如同宗廟之儀,以俟廟成,方為遷祔。 今京城除充大內及正衙外,別無殿宇。 伏聞先有詔旨,欲以少府監大權充太廟。 其五間,伏緣十一室于五間之中陳設隘狹,請更接續修建,成十一間,以備十一室薦饗之所。 其三太后廟,即于少府監取西南屋三間,以備三室告饗所。 」敕旨從之。 大順元年,將行禘祭,有司請以三太后神主祔饗于太廟。 三太后者,孝明太皇太后鄭氏,宣宗之母也;恭僖皇太后王氏,敬宗之母也;貞獻皇太后蕭氏,文宗之母也。 三後之崩,皆作神主,有故不當入太廟。 當時禮官建議並置別廟,每年五享,及三年一祫,五年一禘,皆于本廟行事,無奉神主入太廟之文。 至是亂離之後,舊章散失,禮院憑《曲台禮》,欲以三太后祔享太廟。 博士殷盈孫獻議非之,曰: 第201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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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唐書 上》
第20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