彪有女,幼而聰令。 彪每奇之,教之書學,讀誦經傳。 嘗竊謂所親曰:「此當興我家,卿曹容得其力。 」彪亡後,宣武聞其名,召為婕好。 在宮常教帝妹書,誦授經史。 始彪奇志及婕妤,特加器愛。 公私坐集,必自稱詠,由是為孝文所貴。 及彪亡後,婕妤果入掖廷,後宮咸師宗之。 宣武崩後,為比丘尼,通習經義,法座講說,諸僧嘆重之。 志歷官所在著績。 桓叔興外叛,南荊荒毀,領軍元叉舉其才任撫導,抉為南荊州刺史。 建義初,叛入梁。 志弟游,有才行。 隨兄志在南荊州,屬爾硃之亂,與志俱奔江左。 子昶。 昶小名那。 性峻急,不雜交遊。 幼年已解屬文,有聲洛下。 時洛陽初置明堂,昶年十數歲,為《明堂賦》,雖優洽未足,才制可觀。 見者咸曰有家風也。 初謁周文,周文深奇之,厚加資給,令入太學。 周文每見學生,必問才行于昶。 昶神情清悟,應對明辯,周文每稱嘆之。 綏德公陸通盛選僚采,請以昶為司馬,周文許之。 昶雖年少,通特加接待,公私之事,咸取決焉。 又兼二千石郎中,典儀注。 累遷都官郎中、相州大中正。 昶雖處郎官,周文恆欲以書記委之。 於是以為丞相府記室參軍、著作郎、修國史,轉大行台郎中、中書侍郎,又轉黃門侍郎,對臨黃縣伯。 嘗謂曰:「卿祖昔在中朝,為御史中尉;卿操尚貞固,理應不墜家風。 但孤以中尉彈劾之官,愛憎所在,故未即授卿耳。 然此職久曠,無以易卿。 」乃奏昶為御史中尉,賜姓宇文氏。 六官建,拜內史下大夫,進爵為侯。 明帝初,行禦伯中大夫。 武成元年,除中外府司錄。 保定初,進驃騎大將軍、開府儀同三司,轉禦正中大夫。 時以近侍清要,盛選國華,乃以昶及安昌公元則、中都公陸逞、臨淄公唐瑾等併為納言。 尋進爵為公。 五年,出為昌州刺史。 在州遇疾,求入朝,詔許之。 未至京,卒,贈相、瀛二州刺史。 昶,周文世已當樞要。 兵馬處分,專以委之;詔冊文筆,皆昶所作也。 及晉公護執政,委任如舊。 昶常曰:「文章之事,不足流于後世,經邦致化,庶及古人。 」故所作文筆,了無藁草,唯留心政事而已。 又以父在江南,身寓關右,自少及終,不飲酒聽樂。 時論以此稱焉。 子丹嗣。 高道悅,字文欣,遼東新昌人也。 曾祖策,馮跋散騎常侍、新昌侯。 祖育,馮弘建德令。 太武東討,率部歸命,授建忠將軍、齊郡建德二郡太守,賜爵肥如子。 父玄起,武邑太守,遂居勃海莜縣。 道悅少為中書學生、侍禦主文中散。 後為諫議大夫,正色當官,不憚強禦。 車駕南征,徵兵秦、雍,大期秋季閲集洛陽。 道悅以使者書侍御史薛聰、侍御史主文中散元志等稽違期會,奏舉其罪。 又奏兼左仆射、吏部尚書、任城王澄,位總朝右,任屬戎機,兵使會否,曾不檢奏。 尚書左丞公孫良職綰樞轄,蒙冒莫舉。 請以見事免澄、良等所居官。 時道悅兄觀為外兵郎中,澄奏道悅有黨兄之負,孝文詔責。 然以事經恩宥,遂寢而不論。 詔曰:「道悅資性忠篤,稟操貞亮。 居法樹平肅之規,處諫著必犯之節。 王公憚其風鯁,朕實嘉其一至,謇諤之誠,何愧黯、鮑也。 其以為主爵下大夫,諫議如故。 」 車駕幸鄴,又兼御史中尉,留守洛京。 時宮闕初基,廟庫未構,車駕將水路幸鄴。 已詔都水回營構之材,以造舟楫。 道悅表諫,以為闕居宇之功,作游嬉之用,損耗殊倍。 又深薄之危,古今共慎。 於是帝遂從陸路。 轉道悅太子中庶子,正色立朝,嚴然難犯,宮官上下,咸畏憚之。 太和二十年秋,車駕幸中嶽,詔太子恂入居金墉。 而恂潛謀還代,忿道悅前後規諫,遂於禁中殺之。 帝甚加悲惜,贈散騎常侍、營州刺史,並遣王人慰其妻子,又詔使者監護喪事。 葬于舊塋,謚曰貞侯。 宣武又追錄忠概,拜長子顯族給事中。 顯族亦以忠厚見稱,卒於右軍將軍。 顯族弟敬猷,有風度。 蕭寶夤西征,引為驃騎司馬。 及寶夤謀逆,敬猷與行台郎中封偉伯等潛圖義舉,謀泄見殺。 贈滄州刺史,聽一子出身。 道悅長兄嵩,字崑崙,魏郡太守。 嵩弟雙,清河太守。 坐黷貨,將刑于市,遇赦免。 時北海王詳為錄尚書事,雙多納金寶,除司空長史。 後為涼州刺史,專肆貪暴,以罪免。 後貨高肇,復起為幽州刺史。 以貪穢被劾,罪未判,遇赦復任。 未幾而卒。 雙弟觀,尚書左外兵郎中、城陽王鸞司馬。 南征赭陽,先驅而歿,謚曰閔。 甄琛,字思伯,中山毋極人,漢太保邯之後也。 父凝,州主簿。 琛少敏悟。 閨門之內,兄弟戲狎,不以禮法自居。 學覽經史,稱有刀筆。 而形貌短陋,鮮風儀。 舉秀才,入都積歲,頗以弈棋棄日,至乃通夜不止。 手下倉頭,常令執燭,或時睡頓,大加其杖,如此非一。 奴後不勝楚痛,乃曰:「郎君辭父母仕宦,若為讀書執燭,不敢辭罪,乃以圍棋,日夜不息,豈是向京之意?而賜加杖罰,不亦非理!」琛悵然慚感。 遂從許赤彪假書研習,聞見日優。 太和初,拜中書博士,遷諫議大夫,時有所陳,亦為孝文知賞。 宣武踐阼,以琛為中散大夫,兼御史中尉。 琛表曰: 《月令》稱山林藪澤,有能取蔬食禽獸者,皆野虞教導之。 其迭相侵奪者,罪之無赦。 此明導人而弗禁,通有無以相濟也。 《周禮》雖有川澤之禁,正所以防其殘盡,必令取之有時。 斯所謂鄣護在公,更所以為人守之耳。 今者天為黔首生鹽,國為黔首鄣護。 假獲其利,猶是富專口齗,不及四體也。 且天下夫婦,歲貢粟帛,四海之有,備奉一人;軍國之資,取給百姓,天子亦何患乎貧,而苟禁一池?臣每觀上古愛人之跡,時讀中葉驟稅之書,未嘗不嘆彼遠大,惜此近狹。 今偽弊相承,仍崇關廛之稅。 大魏宏博,唯受谷帛之輸。 是使遠方聞者,莫不歌德。 語稱出內之吝,有司之福;施惠之難,人君之禍。 夫以府藏之物,猶以不施而為災,況府外之利,而可吝之於黔首?願弛鹽禁,使沛然遠及。 依《周體》置川衡之法,使之監導而已。 詔付八坐議可否以聞。 彭城王勰、兼尚書邢巒等奏: 琛之所列,但恐坐談則理高,行之則事闕,是用遲回,未謂為可。 竊惟大道既往,恩惠生焉,下奉上施,卑高理睦。 恆恐財不賙國,澤不厚人,故多方以達其情,立法以行其志。 至乃取貨山澤,輕在人之貢;立稅關市,裨十一之儲。 收此與彼,非利己也;回彼就此,非為身也。 所謂集天地之產,惠天地之人,藉造物之富,賑造物之貧。 禁此泉池,不專太官之禦;僉此匹帛,豈為後宮之資。 既潤不在己,彼我理一,積而散之,將焉所吝。 然自行以來,典司多怠,出入之間,事不如法。 此乃用之者無方,非興之者有謬。 至使朝廷識者,聽營其間。 今而罷之,懼失前旨。 宜依前式。 詔曰:「司鹽之稅,乃自古通典,然興制利人,亦世或不同。 甄琛之表,實所謂助政毗俗者也。 可從其前計,尚書嚴為禁豪強之制也。 」 第230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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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史》
第23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