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五時迎氣。 青郊為壇,國東春明門外道北,去宮八里。 高八尺。 赤郊為壇,國南明德門外道西,去宮十三里,高七尺。 黃郊為壇,國南安化門外道西,去宮十二里,高七尺。 白郊為壇,國西開遠門外道南,去宮八里,高九尺。 黑郊為壇,宮北十一里醜地,高六尺。 並廣四丈。 各以四方立日,黃郊以季夏土王日。 祀其方之帝,各配以人帝,以太祖武元帝配。 五官及星三辰七宿,亦各依其方從祀。 其牲依方色,各用犢二,星辰加羊豕各一。 其儀同南郊。 其岳瀆鎮海,各依五時迎氣日,遣使就其所,祭之以太牢。 晉江左以後,乃至宋、齊相承,始受命之主,皆立六廟,虛太祖之位。 宋武初為宋王,立廟于彭城,但祭高祖已下四世。 中興二年,梁武初為梁公。 曹文思議:「天子受命之日,便祭七廟。 諸侯始封,即祭五廟。 」祠部郎謝廣等並駁之,遂不施用。 乃建台,于東城立四親廟,並妃郗氏而為五廟。 告祠之禮,並用太牢。 其年四月,即皇帝位。 謝廣又議,以為初祭是四時常祭,首月既不可移易,宜依前剋日于東廟致齋。 帝從之。 遂於東城時祭訖,遷神主于太廟。 始自皇祖太中府君、皇祖淮陰府君、皇高祖濟陰府君、皇曾祖中從事史府君、皇祖特進府君,並皇考,以為三昭三穆,凡六廟。 追尊皇考為文皇帝,皇妣為德皇后,廟號太祖。 皇祖特進以上,皆不追尊。 擬祖遷于上,而太祖之廟不毀,與六親廟為七,皆同一堂,共庭而別室。 春祀、夏礿、秋嘗、冬烝並臘,一歲凡五,謂之時祭。 三年一禘,五年一袷,謂之殷祭。 禘以夏,祫以冬,皆以功臣配。 其儀頗同南郊。 又有小廟,太祖太夫人廟也。 非嫡,故別立廟。 皇帝每祭太廟訖,乃詣小廟,亦以一太牢,如太廟禮。 天監三年,尚書左丞何佟之議曰:「禘于首夏,物皆未成,故為小。 祫于秋冬,萬物皆成,其禮尤大。 司勛列功臣有六,皆祭于大烝,知祫尤大,乃及之也。 近代禘祫,並不及功臣,有乖典制。 宜改。 」詔從之。 自是祫祭乃及功臣。 是歲,都令史王景之,列自江左以來,郊廟祭祀,帝已入齋,百姓尚哭,以為乖禮。 佟之等奏:「案《禮》國門在皋門外,今之籬門是也。 今古殊制,若禁凶服不得入籬門為太遠,宜以六門為斷。 」詔曰:「六門之內,士庶甚多,四時烝嘗,俱斷其哭。 若有死者,棺器須來,既許其大,而不許其細也。 到齋日,宜去廟二百步斷哭。 」四年,何佟之議:「案《禮》未祭一日,大宗伯省牲鑊,祭日之晨,君親牽牲麗碑。 後代有冒暗之防,而人主猶必親奉,故有夕牲之禮。 頃代人君,不復躬牽,相承丹陽尹牽牲,于古無取。 宜依以未祭一日之暮,太常省牲視鑊,祭日之晨,使太尉牽牲出入也。 少牢饋食,殺牲于廟門外,今《儀注》詣廚烹牲,謂宜儀舊。 」帝可其奏。 佟之又曰:「鄭玄云:『天子諸侯之祭禮,先有裸屍之事,乃迎牲。 』今《儀注》乃至薦熟畢,太祝方執珪瓚裸地,違謬若斯。 又近代人君,不復躬行裸禮。 太尉既攝位,實宜親執其事,而越使卑賤太祝,甚乖舊典。 愚謂祭日之晨,宜使太尉先行裸獻,乃後迎牲。 」帝曰:「裸屍本使神有所附。 今既無屍,裸將安設?」佟之曰「如馬、鄭之意,裸雖獻屍,而義在求神。 今雖無屍,求神之義,恐不可闕。 」帝曰:「此本因屍以祀神。 今若無屍,則宜立寄求之所。 」裸義乃定。 佟之曰:「《祭統》云:『獻之屬,莫重於裸。 』今既存屍卒食之獻,則裸鬯之求,實不可闕。 又送神更裸,經記無文,宜依禮革。 」奏未報而佟之卒。 後明山賓復申其理。 帝曰:「佟之既不復存,宜從其議也。 」自是始使太尉代太祝行裸而又牽牲。 太常任昉又以未明九刻呈牲,又加太尉裸酒,三刻施饌,間中五刻,行儀不辦。 近者臨祭從事,實以二更,至未明三刻方辦。 明山賓議:「謂九刻已疑太早,況二更非復祭旦。 」帝曰:「夜半子時,即是晨始。 宜取三更省牲,余依《儀注》。 」又有司以為三牲或離杙,依制埋瘞,豬羊死則不埋。 請議其制。 司馬褧等議,以為「牲死則埋,必在滌矣。 謂三牲在滌,死悉宜埋。 」帝從之。 五年,明山賓議:「樽彞之制,《祭圖》唯有三樽:一曰象樽,周樽也;二曰山罍,夏樽也;三曰著樽,殷樽也。 徒有彞名,竟無其器,直酌象樽之酒,以為珪瓚之實。 竊尋裸重於獻,不容共樽,宜循彞器,以備大典。 案禮器有六彞,春祠夏礿,裸用鷄彞鳥彞。 王以珪瓚初裸,後以璋瓚亞裸,故春夏兩祭,俱用二彞。 今古禮殊,無復亞裸,止循其二。 春夏鷄彞,秋冬牛彞,庶禮物備也。 」帝曰:「鷄是金禽,亦主巽位。 但金火相伏,用之通夏,于義為疑。 」山賓曰:「臣愚管,不奉明詔,則終年乖舛。 案鳥彞是南方之物,則主火位,木生於火,宜以鳥彞春夏兼用。 」帝從之。 七年,舍人周舍以為:「《禮》“玉輅以祀,金輅以賓’,則祭日應乘玉輅。 」詔下其議。 左丞孔休源議:「玉輅既有明文,而《儀注》金輅,當由宋、齊乖謬,宜依舍議。 」帝從之。 又禮官司馬筠議:「自今大事,遍告七廟,小事止告一室。 」於是議以封禪,南、北郊,祀明堂,巡省四方,禦臨戎出征,皇太子加元服,寇賊平蕩,築宮立闕,纂戎戒嚴、解嚴,合十一條,則遍告七廟。 講武,修宗廟明堂,臨軒封拜公王,四夷款化貢方物,諸公王以愆削封,及詔封王紹襲,合六條,則告一室。 帝從之。 九年,詔簠簋之實,以藉田黑黍。 十二年,詔曰:「祭祀用洗■中水盥,仍又滌爵。 爵以禮神,宜窮精潔,而一器之內,雜用洗手,外可詳議。 」於是禦及三公應盥及洗爵,各用一■。 十六年四月,詔曰:「夫神無常饗,饗于克誠,所以西鄰礿祭,實受其福。 宗廟祭祀,猶有牲牢,無益至誠,有累冥道。 自今四時烝嘗外,可量代。 」八座議:「以大脯代一元大武。 」八座又奏:「既停宰殺,無復省牲之事,請立省饌儀。 其眾官陪列,並同省牲。 」帝從之。 十月,詔曰:「今雖無復牲腥,猶有脯修之類,即之幽明,義為未盡。 可更詳定,悉薦時蔬。 」左丞司馬筠等參議:「大餅代大脯,余悉用蔬菜。 」帝從之。 又舍人硃異議:「二廟祀,相承止有一釒幵羹,蓋祭祀之禮,應有兩羹,相承止於一釒幵,即禮為乖。 請加熬油羹一釒幵。 」帝從之。 於是起至敬殿、景陽台,立七廟座。 月中再設淨饌。 自是訖于台城破,諸廟遂不血食。 普通七年,祔皇太子所生丁貴嬪神主于小廟。 其儀,未祔前,先修坎室,改涂。 其日,有司行掃除,開坎室,奉皇考太夫人神主于坐。 奠制幣訖,眾官入自東門,位定,祝告訖,撤幣,埋于兩楹間。 有司遷太夫人神主于上,又奉穆貴嬪神主于下,陳祭器,如時祭儀。 禮畢,納神主,閉于坎室。 陳制,立七廟,一歲五祠,謂春夏秋冬臘也。 每祭共以一太牢,始祖以三牲首,余唯骨體而已。 五歲再殷,殷大祫而合祭也。 初,文帝入嗣,而皇考始興昭烈王廟在始興國,謂之東廟。 天嘉四年,徙東廟神主,祔于梁之小廟,改曰國廟。 祭用天子儀。 第23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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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書》
第2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