妾願沒入為官婢,以贖父刑罪,使得自新。 ”書奏天子,天子憐悲其意,遂下令曰:「制詔御史:蓋聞有虞氏之時,畫衣冠、異章服以為戮,而民弗犯,何治之至也!今法有肉刑三,而堅不止,其咎安在?非乃朕德之薄而教不明與?吾甚自愧。 故夫訓道不純而愚民陷焉,《詩》曰:『愷弟君子,民之父母。 』今人有過,教未施而刑已加焉,或欲改行為善,而道亡繇至,朕甚憐之。 夫刑至斷支休,刻肌膚,終身不息,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豈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有以易之;及令罪人各以輕重,不亡逃,有年而免。 具為令。 」 丞相張倉、御史大夫馮敬奏言:“肉刑所以禁堅,所由來者久矣。 陛下下明詔,憐萬民之一有過被刑者終身不息,及罪人欲改行為善而道亡繇至,于盛德,臣等所不及也。 臣謹議請定律曰:諸當完者,完為城旦舂;當黥者,髡鉗為城旦舂;當劓者,笞三百;當斬左止者,笞五百;當斬右止,及殺人先自告,及吏坐受賕枉法,守縣官財物而即盜之,已論命復有笞罪者,皆棄市。 罪人獄已決,完為城旦舂,滿三歲為鬼薪、白粲。 鬼薪、白粲一歲,為隷臣妾。 隷臣妾一歲,免為庶人。 隷臣妾滿二歲,為司寇。 司寇一歲,及作如司寇二歲,皆免為庶人。 其亡逃及有罪耐以上,不用此令。 前令之刑城旦舂歲而非禁錮者,完為城旦舂歲數以免。 臣昧死請。 ”制曰:「可。 」是後,外有輕刑之名,內實殺人。 斬右止者又當死。 斬左止者笞五百,當劓者笞三百,率多死。 景帝元年,下詔曰:「加笞與重罪無異,幸而不死,不可為人。 其定律:笞五百曰三百,笞三百曰二百。 」獄尚不全。 至中六年,又下詔曰:「加笞者,或至死而笞未畢,朕甚憐之。 其減笞三百曰二百,笞二百曰一百。 」又曰:「笞者,所以教之也,其定-令。 」丞相劉舍、御史大夫衛綰請:「笞者,-長五尺,其本大一寸,其竹也,末薄半寸,皆平其節。 當笞者,笞婰。 毋得更人,畢一罪乃更人。 」自是笞者得全,然酷吏猶以為威。 死刑既重,而生刑又輕,民易犯之。 及至孝武即位,外事四夷之功,內盛耳目之好,征發煩數,百姓貧耗,窮民犯法,酷吏擊斷,堅軌不勝。 於是招進張湯、趙禹之屬,條定法令,作見知故縱、監臨部主之法,緩深故之罪,急縱出之誅。 其後堅猾巧法,轉相比況,禁罔浸密。 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闢四百九條,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決事比萬三千四百七十二事。 文書盈于幾閣,典者不能遍睹。 是以郡國承用者駁,或罪同而論異。 堅吏因緣為市,所欲活則傅生議,所欲陷則予死比,議者咸冤傷之。 宣帝自在閭閻而知其若此。 及即尊位,廷史路溫舒上疏,言秦有十失,其一尚存,治獄之吏是也。 語在《溫舒傳》。 上深愍焉,乃下詔曰:“間者吏用法,巧文浸深,是朕之不德也。 夫決獄不當,使有罪興邪,不辜蒙戮,父子悲恨,朕甚傷之。 今遣廷史與郡鞠獄,任輕祿薄,其為置廷平,秩六百石,員四人。 其務平之,以稱朕意。 ”於是選于定國為廷尉,求明察寬恕黃霸等以為廷平,季秋後請讞。 時上常幸宣室,齋居而決事,獄刑號為平矣。 時涿郡太守鄭昌上疏言:“聖王置諫爭之臣者,非以崇德,防逸豫之生也;立法明刑者,非以為治,救衰亂之起也。 今明主躬垂明聽,雖不置廷平,獄將自正;若開後嗣,不若刪定律令。 律令一定,愚民知所避,堅吏無所弄矣。 今不正其本,而置廷平以理其末也,政衰聽怠,則廷平將招權而為亂首矣。 ”宣帝未及修正。 至元席初立,乃下詔曰:“夫法令者,所以抑暴扶弱,欲其難犯而易避也。 今律、令煩多而不約,自典文者不能分明,而欲羅元元之不逮,斯豈刑中之意哉!其議律、令可蠲除輕減者,條奏,唯在便安萬姓而已。 ” 至成帝河平中,復下詔曰:「《甫刑》雲『五刑之屬三千,大闢之罰其屬二百』,今大闢之刑千有餘條,律、令煩多,百有餘萬言,奇請它比,日以益滋,自明習者不知所由,欲以曉喻眾庶,不亦難乎!于以羅元元之民,夭絶亡辜,豈不哀哉!其與中二千石、二千石、博士及明習律、令者議減死刑及可蠲除約省者,令較然易知,條奏。 《書》不雲乎?『惟刑之恤哉!』其審核之,務準古法,朕將盡心覽焉。 」有司無仲山父將明之材,不能因時廣宣主恩,建立明制。 為一代之法,而徒鈎摭微細,毛舉數事,以塞詔而已。 是以大議不立,遂以至今。 議者或曰,法難數變,此庸人不達,疑塞治道,聖智之所常患者也。 故略舉漢興以來,法令稍定而合古便今者。 漢興之初,雖有約法三章,網漏吞舟之魚。 然其大闢,尚有夷三族之令。 令曰:「當三族者,皆先黥,劓,斬左右止,笞殺之,梟其首,菹其骨肉于市。 其誹謗詈詛者,又先斷舌。 」故謂之具五刑。 彭越、韓信之屬皆受此誅。 至高後元年,乃除三族罪、襖言令。 孝文二年,又詔丞相、太尉、御史:“法者,治之正,所以禁暴而衛善人也。 今犯法者已論,而使無罪之父、母、妻、子、同產坐之及收,朕甚弗取。 其議。 ”左、右丞相周勃、陳平奏言:“父、母、妻、子、同產相坐及收,所以累其心,使重犯法也。 收之之道,所由來久矣。 臣之愚計,以為如其故便。 ”文帝復曰:“朕聞之,法正則民慤,罪當則民從。 且夫牧民而道之以善者,吏也;既不能道,又以不正之法罪之,是法反害於民,為暴者也。 第57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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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書》
第5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