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武帝元封七年,漢興百二歲矣,大中大夫公孫卿、壺遂、太史令司馬遷等言「歷紀壞廢,宜改正朔」。 是時御史大夫碸礱骶術,上乃詔寬曰:「與博士共議,今宜何以為正朔?服色何上?」寬與博士賜等議,皆曰:“帝王必改正朔,易服色,所以明受命于天也。 創業變改,制不相復,推傳序文,則今夏時也。 臣等聞學褊陋,不能明。 陛下躬聖發憤,昭配天地,臣愚以為三統之制,後聖復前聖者,二代在前也。 今二代之統絶而不序矣,唯陛下發聖德,宣考天地四時之極,則順陰陽以定大明之制,為萬世則。 ”於是乃詔御史曰:“乃者有司言歷未定,廣延宣問,以考星度,未能讎也。 蓋聞古者黃帝合而不死,名察發斂,定清濁,起五部,建氣物分數。 然則上矣。 書缺樂弛,朕甚難之。 依違以惟,未能修明。 其以七年為元年。 ”遂詔卿、遂、遷與侍郎尊、大典星射姓等議造《漢歷》。 乃定東西,立晷儀,下漏刻,以追二十八宿相距于四方,舉終以定朔晦分至,躔離弦望。 乃以前歷上元泰初四千六百一十七歲,至于元封七年,復得閼逢攝提格之歲,中冬十一月甲子朔旦冬至,日月在建星,太歲在子,已得太初本星度新正。 姓等奏不能為算,願募治歷者,更造密度,各自增減,以造《漢太初曆》。 乃選治歷鄧平及長樂司馬可、酒泉候宜君、侍郎尊及與民間治歷者,凡二十餘人,方士唐都、巴郡落下閎與焉。 都分天部,而閎運算轉歷。 其法以律起歷,曰:“律容一龠,積八十一寸,則一日之分也。 與長相終。 律長九寸,百七十一分而終復。 三複而得甲子。 夫律陰陽九六,爻象所從出也。 故黃鐘紀元氣之謂律。 律,法也,莫不取法焉。 ”與鄧平所治同。 於是皆觀新星度、日月行,更以算推,如閎、平法。 法,一月之日二十九日八十一分日之四十三。 先藉半日,名曰陽曆;不藉,名曰陰歷。 所謂陽曆者,先朔月生;陰歷者,朔而後月乃生。 平曰:「陽曆朔皆先旦月生,以朝諸侯王群臣便。 」乃詔遷用鄧平所造八十一分律歷,罷廢尤疏遠者十七家,復使校歷律昏明。 宦者淳于陵渠復覆《太初曆》晦、朔、弦、望,皆最密,日月如合璧,五星如連珠。 陵渠奏狀,遂用鄧平歷,以平為太史丞。 後二十七年,元鳳三年,太史令張壽王上書言:「歷者天地之大紀,上帝所為。 傳黃帝《調律歷》,漢元年以來用之。 今陰陽不調,宜更歷之過也。 」 詔下主歷使者鮮于妄人詰問,壽王不服。 妄人請與治歷大司農中丞麻光等二十餘人雜候日、月、晦、朔、弦、望、八節、二十四氣,鈞校諸歷用狀。 奏可。 詔與丞相、御史、大將軍、右將軍史各一人雜候上林清台,課諸歷疏密,凡十一家。 以元鳳三年十一月朔旦冬至,盡五年十二月,各有第。 壽王課疏遠。 案漢元年不用黃帝《調歷》,壽王非漢歷,朔天道,非所宜言,大不敬。 有詔勿劾。 復候,盡六年。 《太初曆》第一。 即墨徐萬且、長安徐禹治《太初曆》亦第一。 壽王及待詔李信治黃帝《調歷》,課皆疏闊,又言黃帝至元鳳三年六千餘歲。 丞相屬寶、長安單安國、安陵杯育治《終始》,言黃帝以來三千六百二十九歲,不與壽王合。 壽王又移《帝王錄》,舜、禹年歲不合人年。 壽王言化益為天子代禹,驪山女亦為天子,在殷、周間,皆不合經術。 壽王歷乃太史官《殷歷》也。 壽王猥曰安得五家歷,又妄盲《太初曆》虧四分日之三,去小余七百五分,以故陰陽不調,謂之亂世。 劾壽王吏八百石,古之大夫,服儒衣,誦不詳之辭,作襖言欲亂制度,不道。 奏可。 壽王候課,比三年下,終不服。 再劾死,更赦勿劾,遂不更言,誹謗益甚,竟以下吏。 故歷本之驗在於天,自漢歷初起,盡元鳳六年,三十六歲,而是非堅定。 至孝成世,劉向總六歷,列是非,作《五紀論》。 向子歆究其微眇,作《三統歷》及《譜》以說《春秋》,推法密要,故述焉。 夫歷《春秋》者,天時也,列人事而因以天時。 傳曰:“民受天地之中以生,所謂命也。 是故有禮誼動作威儀之則以定命也,能者養以之福,不能者敗以取禍。 ”故列十二公二百四十二年之事,以陰陽之中制其禮。 故春為陽中,萬物以生;秋為陰中,萬物以成。 是以事舉其中,禮取其和,曆數以閏正天地之中,以作事厚生,皆所以定命也。 《易》金、火相革之卦曰「湯、武革命,順乎天而應乎人」,又曰「治歷明時」,所以和人道也。 周道既衰,優王既喪,天子不能班朔,魯歷不正,以閏余一之歲為DB69首。 故《春秋》刺「十一月乙亥朔,日有食之」。 於是辰在申,而司歷以為在建戌,史書建亥。 哀十二年,亦以建申流火之月為建亥,而怪蟄蟲之不伏也。 自文公閏月不告朔,至此百有餘年,莫能正曆數。 故子貢欲去其餼羊,孔子愛其禮,而著其法于《春秋》。 《經》曰:「冬十月朔,日有食之。 」《傳》曰:“不書日,官失之也。 天子有日官,諸侯有日禦,日官居卿以底日,禮也。 日禦不失日以授百官于朝。 ”言告朔也。 元典歷始曰元。 《傳》曰:「元,善之長也。 」 共養三德為善。 又曰:「元,體之長也。 」 合三體而為之原,故曰元。 于春三月,每月書王,元之三統也。 三統合于一元,故因元一而九三之以為法,十一三之以為實。 實如法得一。 黃鐘初九,律之首,陽之變也。 因而六之,以九為法,得林鐘初六,呂之首,陰之變也。 皆參天兩地之法也。 第42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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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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