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帝咸和三年,蘇峻覆亂京都,溫嶠等入伐,立行廟于白石,告先帝先後曰:「逆臣蘇峻,傾覆社稷,毀棄三正,污辱海內。 臣亮等手刃戎首,龔行天罰。 惟中宗元皇帝、肅祖明皇帝、明穆皇后之靈,降鑒有罪,剿絶其命,翦此群凶,以安宗廟。 臣等雖隕首摧軀,猶生之年。 」咸康七年五月,始作武悼皇后神主,祔于廟,配饗世祖。 成帝崩而康帝承統,以兄弟一世,故不遷京兆,始十一室也。 康帝崩,京兆遷入西儲,同謂之祧,如前三祖遷主之禮。 故正室猶十一也。 穆帝崩而哀帝、海西併為兄弟,無所登降。 咸安之初,簡文皇帝上繼元皇帝,世秩登進。 於是潁川、京兆二主,復還昭穆之位。 至簡文崩,潁川又遷。 孝武皇帝太元十六年,改作太廟,殿正室十六間,東西儲各一間,合十八間。 棟高八丈四尺,堂基長三十九丈一尺,廣十丈一尺。 堂集方石,庭以磚。 尊備法駕,遷神主於行廟。 征西至京兆四主,及太子太孫,各用其位之儀服。 四主不從帝者之儀,是與太康異也。 諸主既入廟,設脯醢之奠。 及新廟成,帝主還室,又設脯醢之奠。 十九年二月,追尊簡文母會稽太妃鄭氏為簡文皇帝宣太后,立廟太廟道西。 及孝武崩,京兆又遷,如穆帝之世四祧故事。 安帝隆安四年,以孝武母簡文李太后、帝母宣德陳太后祔于宣鄭太后之廟。 元興三年三月,宗廟神主在尋陽,已立新主于太廟,權告義事。 四月,輔國將軍何無忌奉送神主還。 丙子,百官拜迎于石頭。 戊寅,入廟。 安帝崩,未及禘,而天祿終焉。 宋武帝初受晉命為宋王,建宗廟于彭城,依魏、晉故事,立一廟。 初祠高祖開封府君、曾祖武原府君、皇祖東安府君、皇考處士府君、武敬臧後,從諸侯五廟之禮也。 既即尊位,及增祠七世右北平府君、六世相國掾府君為七廟。 永初初,追尊皇考處士為孝穆皇帝,皇妣趙氏為穆皇后。 三年,孝懿蕭皇后崩,又祔廟。 高祖崩,神主升廟,猶從昭穆之序,如魏、晉之制,虛太祖之位也。 廟殿亦不改構,又如晉初之因魏也。 文帝元嘉初,追尊所生胡婕妤為章皇太后,立廟西晉宣太后地。 孝武昭太后、明帝宣太后並祔章太后廟。 晉元帝太興三年正月乙卯,詔曰:「吾雖上繼世祖,然于懷、愍皇帝,皆北面稱臣。 今祠太廟,不親執觴酌,而令有司行事,於情禮不安。 可依禮更處。 」太常華恆議:「今聖上繼武皇帝,宜準漢世祖故事,不親執觴爵。 」又曰:「今上承繼武帝,而廟之昭穆,四世而已。 前太常賀循、博士傅純以為惠、懷及愍宜別立廟。 然臣愚謂廟室當以客主為限,無拘常數。 殷世有二祖三宗,若拘七室,則當祭禰而已。 推此論之,宜還復豫章、潁川,全祠七廟之禮。 」驃騎長史溫嶠議:「凡言兄弟不相入廟,既非禮文。 且光武奮劍振起,不策名于孝平,豫神其事,以應九世之讖;又古不共廟,故別立焉。 今上以策名而言,殊于光武之事,躬奉烝嘗,于經既正,於情又安矣。 太堂恆欲還二府君以全七世,嶠謂是宜。 」驃騎將軍王導從嶠議。 嶠又曰:「其非子者,可直言皇帝敢告某皇帝。 又若以一帝為一世,則不祭禰,反不及庶人。 」於是帝從嶠議,悉施用之。 孫盛《晉春秋》曰:「《陽秋傳》雲,『臣子一例也』。 雖繼君位,不以後尊,降廢前敬。 昔魯僖上嗣莊公,以友于長幼而升之,為逆。 準之古義,明詔是也。 」 穆帝永和二年七月,有司奏:「十月殷祭,京兆府君當遷祧室。 昔征西、豫章、潁川三府君毀主,中興之初,權居天府,在廟門之西。 咸康中,太常馮懷錶續奉還於西儲夾室,謂之為祧,疑亦非禮。 今京兆遷入,是為四世遠祖,長在太祖之上。 昔周室太祖世遠,故遷有所歸。 今晉廟宣皇為主,而四祖居之,是屈祖就孫也。 殷袷在上,是代太祖也。 」領司徒蔡謨議:「四府君宜改築別室,若未展者,當入就太廟之室。 人莫敢卑其祖,文、武不先不窋。 殷祭之日,征西東面,處宣皇之上。 其後遷廟之主,藏於征西之祧,祭薦不絶。 」護軍將軍馮懷錶議:「《禮》,『無廟者,為壇以祭』。 可別立室藏之,至殷禘,則祭于壇也。 」輔國將軍譙王司馬無忌等議:「諸儒謂太王王季遷主藏於文、武之祧,如此,府君遷主,宜在宣皇帝廟中。 然今無寢室,宜變通而改築。 又殷袷太廟,征西東面。 」尚書郎孫綽與無忌議同,曰:「太祖雖位始九五,而道以從暢,贊人爵之尊,篤天倫之道,所以成教本而光百代也。 」尚書郎徐禪議:「《禮》,『去祧為壇,去壇為鸑,歲袷則祭之』。 今四祖遷主,可藏之石室。 有禱則祭于壇鸑。 」又遣禪至會稽訪處士虞喜。 喜答曰:「漢世韋玄成等以毀主瘞于園。 魏朝議者云應埋兩階之間。 且神主本在太廟,若今別室而祭,則不如永藏。 又四君無追號之禮,益明應毀而無祭。 」於是撫軍將軍會稽王司馬昱、尚書劉劭等奏:「四祖同居西祧,藏主石室,禘袷乃祭,如先朝舊儀。 」時陳留范宣兄子問此禮。 宣答曰;「舜廟所祭,皆是庶人。 其後世遠而毀,不居舜上,不序昭穆。 今四君號猶依本,非以功德致禮也。 若依虞主之瘞,則猶藏子孫之所;若依夏主之埋,則又非本廟之階。 宜思其變,別築一室,親未盡則禘袷,處宣帝之上;親盡則無緣下就子孫之列。 」其後太常劉遐等同蔡謨議。 博士張憑議:「或疑陳于太祖者,皆其後毀之主。 憑案古義,無別前後之文也。 禹不先鯀,則遷主居太祖之上,亦可無疑矣。 」 第102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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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書》
第10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