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曰「三皇設言而民不違,五帝畫象而民知禁」,則《書》所謂「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撲作教刑」者也。 然則犯黥者皁其巾,犯劓者丹其服,犯臏者墨其體,犯宮者雜其屢,大闢之罪,殊刑之極,布其衣裾而無領緣,投之於市,與眾棄之。 舜命皋陶曰;「五刑有服,五服三就,五流有宅,五宅三居。 」方乎前載,事既參倍。 夏後氏之王天下也,則五刑之屬三千。 殷因于夏,有所損益。 周人以三典刑邦國,以五聽察民情,左嘉右肺,事均熔造,而五刑之屬猶有二千五百焉。 乃置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一刺曰訊群臣,再刺曰訊群吏,三刺曰訊萬民;一宥曰不識,再宥曰過失,三宥曰遺忘;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蠢愚。 《司馬法》:或起甲兵以征不義,廢貢職則討,不朝會則誅,亂嫡庶則縶,變禮刑則放。 傳曰:「殷周之質,不勝其文。 」及昭後徂征,穆王斯耄,爰制刑闢,以詰四方,奸宄弘多,亂離斯永,則所謂「夏有亂政而作《禹刑》,商有亂政而作《湯刑》,周有亂政而作《九刑》」者也。 古者大刑用甲兵,中刑用刀鋸,薄刑用鞭撲。 自茲厥後,狙詐彌繁。 武皇帝並以為往憲猶疑,不可經國,乃命車騎將軍、守尚書令、魯公徵求英俊,刊律定篇云爾。 漢自王莽篡位之後,舊章不存。 光武中興,留心庶獄,常臨朝聽訟,躬決疑事。 是時承離亂之後,法網弛縱,罪名既輕,無以懲肅。 梁統乃上疏曰: 臣竊見元帝初元五年,輕殊刑三十四事,哀帝建平元年盡四年,輕殊死者刑八十一事,其四十二事,手殺人皆減死罪一等,著為常法。 自是以後,人輕犯法,吏易殺人,吏民俱失,至于不覊。 臣愚以為刑罰不苟務輕,務其中也。 君人之道,仁義為主,仁者愛人,義者理務。 愛人故當為除害,理務亦當為去亂。 是以五帝有流殛放殺之誅,三王有大闢刻肌之刑,所以為除殘去亂也。 故孔子稱「仁者必有勇」,又曰「理財正辭,禁人為非曰義」。 高帝受命,制約令,定法律,傳之後世,可常施行。 文帝寬惠溫克,遭世康平,因時施恩,省去肉刑,除相坐之法,他皆率由舊章,天下幾致昇平。 武帝值中國隆盛,財力有餘,出兵命將,征伐遠方,軍役數興,百姓罷弊,豪傑犯禁,奸吏弄法,故設遁匿之科,著知縱之律。 宣帝聰明正直,履道握要,以禦海內,臣下奉憲,不失繩墨。 元帝法律,少所改更,天下稱安。 孝成、孝哀,承平繼體,即位日淺,聽斷尚寡。 丞相王嘉等猥以數年之間,虧除先帝舊約,穿令斷律,凡百餘事,或不便於政,或不厭人心。 臣謹表取其尤妨政事、害善良者,傅奏如左。 伏惟陛下苞五常,履九德,推時撥亂,博施濟時,而反因循季世末節,衰微軌跡,誠非所以還初反本,據元更始也。 願陛下宣詔有司,悉舉初元、建平之所穿鑿,考其輕重,察其化俗,足以知政教所處,擇其善者而從之,其不善者而改之,定不易之典,施之無窮,天下幸甚。 事下三公、廷尉議,以為隆刑峻法,非明王急務,不可開許。 統覆上言曰:「有司猥以臣所上不可施行。 今臣所言,非曰嚴刑。 竊謂高帝以後,至于宣帝,其所施行,考合經傳,此方今事,非隆刑峻法。 不勝至願,願得召見,若對尚書近臣,口陳其意。 」帝令尚書問狀,統又對,極言政刑宜改。 議竟不從。 及明帝即位,常臨聽訟觀錄洛陽諸獄。 帝性既明察,能得下奸,故尚書奏決罰近於苛碎。 至章帝時,尚書陳寵上疏曰:「先王之政,賞不僭,刑不濫,與其不得已,寧僭不濫。 故唐堯著典曰『流宥五刑,眚災肆赦』。 帝舜命皋陶以『五宅三居,惟明克允』。 文王重《易》六爻,而列叢棘之聽;周公作《立政》,戒成王勿誤乎庶獄。 陛下即位,率由此義,而有司執事,未悉奉承。 斷獄者急於榜格酷烈之痛,執憲者繁于詐欺放濫之文,違本離實,棰楚為奸,或因公行私,以逞威福。 夫為政也,猶張琴瑟,大弦急者小弦絶,故子貢非臧孫之猛法,而美鄭僑之仁政。 方今聖德充塞,假於上下,宜因此時,隆先聖之務,蕩滌煩苛,輕薄棰楚,以濟群生,廣至德也。 」帝納寵言,決罪行刑,務于寬厚。 其後遂詔有司,禁絶鑽釒贊諸酷痛舊制,解祅惡之禁,除文致之請,讞五十餘事,定著于令。 是後獄法和平。 永元六年,寵又代郭躬為廷尉,復校律令,刑法溢于《甫刑》者,奏除之,曰:「臣聞禮經三百,威儀三千,故《甫刑》大闢二百,五刑之屬三千。 禮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禮即入刑,相為表裡者也。 今律令,犯罪應死刑者六百一十,耐罪千六百九十八,贖罪以下二千六百八十一,溢于《甫刑》千九百八十九,其四百一十大闢,千五百耐罪,七十九贖罪。 《春秋保乾圖》曰:『王者三百年一蠲法。 』漢興以來,三百二年,憲令稍增,科條無限。 又律有三家,說各駁異。 刑法繁多,宜令三公、廷尉集平律令,應經合義可施行者,大闢二百,耐罪、贖罪二千八百,合為三千,與禮相應。 其餘千九百八十九事,悉可詳除。 使百姓改易視聽,以成大化,致刑措之美,傳之無窮。 」未及施行,會寵抵罪,遂寢。 寵子忠。 忠後復為尚書,略依寵意,奏上三十三條,為《決事比》,以省請讞之弊。 又上除蠶室刑,解臓吏三世禁錮,狂易殺人得減重論,母子兄弟相代死聽赦所代者,事皆施行。 雖時有蠲革,而舊律繁蕪,未經纂集。 第198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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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書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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